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100条问答(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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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100条问答(精华版)一切用数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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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企业家:
这些法律风险提示包括“劳动用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企业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知识产权、外贸出口”等几个方面,还相应地提出了防范
风险的具体针对性措施,以提高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能力,力争使企
业做到“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良好状态,企业以最小的成
本实现最大限度的收益。
内容目录
一、人力资源之劳动合同法篇二、建设工程篇三、企业日常治理篇(一)合同类(二)管理类(三)其它四、企业知识产权篇五、公司内部
治理篇六、人力资源管理篇七、知识产权管理篇八、业务管理篇(一)合
同管理篇(二)业务执行篇
一切用数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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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业务篇
一、人力资源之劳动合同法篇
风险提示1: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如遇到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是以“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以“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从举证角度考虑,前者举证难度远远高于后者“严重影响”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不易于举证,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证明“严重影响”。
因此,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限期要求劳动者改正,比如,要求劳动者3日内提交其它用人单位出具的已经解除的书面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交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方式更易于操作,且举证更容易。
风险提示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在规章制度中将“严重”这个抽象的概念变为可操作性条款,这非常重要。
当解雇行为发生后,用人单位说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说没有违反规章制度,这很容易发生纠纷。
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严重”的标准,并遵循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且向劳动者公示。
比如,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1个月内一般违纪累计达5次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风险提示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劳动者申请辞职的,一定切记法律程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需注意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建议:实践中劳动者明明履行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辞职程序,但由于没有保留相关证据,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劳动者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而要求劳动者赔偿。
所以,劳动者应当具备基本的证据意识,应当以便于举证的方式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比如要
求用人单位签收,在用人单位不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邮寄方式向用人单位邮寄通知书,同时保留相关邮寄回执。
风险提示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两点:一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且约定了服务期;二要注意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日期。
建议: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仍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况提前通知的日期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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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追究劳动者相关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5:协商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事后反悔的适用。
建议: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协定的情况比较多,为避免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告知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在协议书中告知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
可作如下约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乙方(劳动者)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某某某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某某某元,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乙方自愿放弃。
风险提示6: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等于劳动关系消灭,可能因劳动合同续订、延长、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而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通俗地说就是有书面通知且送达的,劳动争议发生,仲裁申请期限开始计算;没有书面通知的,劳动争议未发生,劳动者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这将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不稳定。
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书面通知且送达劳动者。
风险提示7: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也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该解释实际上是默许了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状态。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当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风险提示8: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应对。
建议:用人单位接到支付令如何处理:(1)拖欠属实的,在支付令期限内(15日内)支付,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对支付令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一切用数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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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3)提出异议的技巧:不能
提诸如我公司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付款等异议,更不能提出口头异议,应当对支付的数额或者支付的理由提出书面异议。
风险提示9: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降低劳动者
的工资?
建议: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单方降低工资待遇时,
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用人单位的单方
变更行为无效,或者劳动者也可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10: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
但是,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建议:这种情形下岗位的变更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
工自主权。
但是,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另外,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能不能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以使其工资和新岗位相适应?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
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0〕2l号)提倡在工资分配制度上“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调整后工资也相应
调整进行约定。
二、建设工程篇
风险提示11:发包方对承包方资质审核不严导致合同无效。
建议:建筑工程是关系民生社会安全的重大事件,因此在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都会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
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对此发包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必要
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风险提示1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支付工程款,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
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故竣工验
收合格的建筑工程的工程款得到法律的保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
响施工方请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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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13:未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垫付工程款的利息未明
确导致纠纷。
建议:对垫资进行施工的方式承包的工程,在建筑工程合同
中明确垫资款的利息及支付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否则,只能作为一般的工
程款处理。
风险提示14:建设工程发包方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易发生
工程款、质量纠纷。
建议: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避免投入使用,否则将无
法以工程质量问题对抗承包方的工程款支付请求。
风险提示15:工程竣工时间无法确定导致纠纷。
建议:工程竣工一般以竣工验收合格为标准,但下列情况视为竣工日:(1)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
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曰期;(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
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风险提示16:建设方忽视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将失去最好的抗辩
机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竣工结算报告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结算详细账单,发包人若未在
合理时间提出异议则视为对结算报告的认可。
认真组织工作组对发包方的
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对有异议处撰写回函告知承包方,必要时可以聘请第
三方进行审计及律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
三、企业日常治理篇(一)合同类
风险提示18:没有签字盖章的合同也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建议:履行主要义务一方的履行行为得到了相对方的认可合同尽管未
签订书面合同,事实上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否则,请当机立断通过律师
函的形式拒绝对方的给付行为。
风险提示19:保存好洽商、草签等档。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
争议的,应当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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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建议:合同的订立是动态协商与静态协议的组成,合同是个动态全过程,它始于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及合同解除。
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洽商、草签档一定要妥善保存。
风险提示20:对于合同法的第68条,企业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建议: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中止合同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前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相对方出现合同法68条规定的情形,并且要通知相对方,否则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建议通过律师函的形式通知对方。
风险提示21:债权人无理拒绝受领债权的,如何应对
建议:债务人可以提存债务,提存后的风险由被提存人承担。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拒绝受领债权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采用提存的方式来避免风险,特别是对一些价格波动特别剧烈的物品犹为重要。
风险提示22:支付货款后因为没有保留书面证据导致纠纷。
建议:用现金支付货款后应向对方索要现金收据或收条。
风险提示23:合同对诉讼时效的缩短或延长,不具法律效力。
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一种催告,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将视为放弃权利,该债务即成为自然债务。
建议通过中断时效的方法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或起诉。
风险提示2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仍有效。
建议:解决争议条款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
同时要重视管辖权及其它争议解决条款的意义。
风险提示25:合同中仲裁约定或者约定管辖被法院否定。
建议:对于约定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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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权,最好由律
师起草或审核合同。
对于仲裁约定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范围应当
明确。
风险提示26:对交付方式的约定应当谨慎。
建议: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
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
地法院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
这样做的目的
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
提供授权委托书。
风险提示27:买卖合同中企业欠款纠纷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议:无论是对于恶意违约还是其它原因致使买受方延迟货款,都应该积极和买受方进行有效的沟通,确定买受方的付款时间表,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在买受方无力支付货款后还可以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若经过调查发现买受方已无力支付货款,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在胜诉后可以执行变卖买受人的其它财产。
风险提示28:违约责任约定不清的法律风险。
建议:违约责任要条款化。
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笼统,不具可操作性。
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
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如“姓名不实”应支付违约金多少元;质量不合约定应如何处理等等。
(二)管理类
风险提示29:公司对外担保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建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为与企业不相关联人提供担保:(1)决议机构: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具体通过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2)额度: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2、为与公司相关联的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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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议机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股东及被控制股东不得参加表决):(2)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风险提示30:公司转投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建议:1、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限制:不得投资出
资人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决议机构及决议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由公司章程规定);
3、投资限额:由公司章程规定。
风险提示3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风险的法律控制。
建议:公司设立阶段严格执行和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公司合法
设立;梳理和明确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力义务,保证各方权利
义务的平衡;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运作程序,保证公司运
营顺畅。
风险提示32:应收账款的形成增加了企业风险。
建议:企业必须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正确衡量信用成本和信用风险,合理确定信用政策,及时收回帐款。
风险提示33: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要对
出资财产进行资产评估,公司出资时资产评估的法律风险。
建议:在实践当中,往往因为诸多因素,致使资产价值评估不实,从
而引发法律风险,影响公司设立。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资产评估不实,
出资人在补足出资外,还应该根据设立协议的约定,向其它出资人承担违
约或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3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僵局出现的法律风险。
建议:针对股东会僵局的法律风险,采取的对策是,股东可以在公司
章程中事先订立打破股东会僵局的更为多样的措施,甚至可能因为章程的
有效规定使股乐会僵局不会形成。
风险提示35:董事会僵局出现的法律风险。
建议: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仅力执行机构,在出现僵局时,可以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冲突的董事会作出调整以解决董事会僵局。
在公司的股东为
法人的情况下,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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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像理论上那么顺利。
当然最为便利的解决方式是在公司章程有相应
的董事会僵局处理方式的规定。
(三)其它
风险提示36: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运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
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交易双方在合
同中采用,则其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建议:企业正确了解和掌握这些贸易术语,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
少贸易争议是十分重要的,企业在选择适用时亦要注意版本。
风险提示37:用人单位将单位事务外发的法律风险。
建议: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本单位因劳动者过多带来的负担,有时就将
一些事务外包给个人或单位。
如外包给有资格的单位,法律风险基本没有;
但如果外包给个人且约定不明,可能会事与愿违。
故建议尽量发包给有资
格的单位,如发包给个人的尽量双方将责任义务约定清楚。
风险提示38:接收支票当时应对支票进行审查。
建议:重点审查: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大小写的金
额是否一致、大写数字是否正确、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以
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四、企业知识产权篇
风险提示39: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风险提示40: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法律风险。
建议: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
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这也
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
建议企业在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审查专利
权和商标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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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41:知识产权出资权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建议: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
整性的法律风险。
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
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建议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
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
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风险提示42:合同签订后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建议:许多企业认为只要签约就达到目的了,殊不知在业务合同中更多涉及的是企业的供销管道及经营秘密等,而这些信息应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
建议只要企业认为是需要保密的,就有必要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要求合作对方不得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履行的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否则,当对方对外泄露与本企业有关的合同内容,将视为是侵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风险提示43:网络域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议:企业应及时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商号注册为网络域名,或者加强对不利于自己的网络域名注册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
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则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只能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风险提示44:企业在国内外合作伙伴考察、参观过程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建议:企业自身经验介绍、接待来访时轻易将信息透露给别人,企业需要有完善的外事接待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建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在外商参观时,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风险提示45:未注册商标的法律风险。
建议: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商标保护采用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具有专属权利,被他人使用时,无法进行商标权利保护,
而且当他人抢先注册后,还可能面临着企业将不能继续使用商标或标识的
风险。
建议在企业成立使用企业名称时,特别是进行品牌推广时,应注意
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情况,一旦可以注册立即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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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46:申请专利权过程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建议:对于获取专利权而言,其不利的代价就是在申请的过程中要公
开技术秘密,容易被他人通过专利申请检索获取关键信息,进行模仿或利用,往往发生申请者尚未取得专利权,而市场上已出现同类产品,由此产
生复杂法律风险。
建议企业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必须考虑公开范围的大小、是否涉及核心技术秘密,是否容易被模仿等。
风险提示47: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容易出现哪些漏洞等技术转让风
险的规避。
建议:一定要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才
会取得好的效果。
(1)对合作对象进行必要审查;(2)了解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市场价值;(3)技术合同设定担保时的注意事项;(4)进
行可行性综合考察与研究;(5)注意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限制;(6)慎
重付费,明确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48:谨慎选择中介机构的法律风险。
建议:选择一家长期存在且信誉好、专业分析能力强的商标代理机构
尤为重要,商标代理除程序性申报之外,要注意《商标法》的理解和分析。
要充分行使商标申请权利,当商标申请被驳回时,应对照驳回理由进行分析,及时申请复审,争取商标能够注册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