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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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精缩版)
二〇〇九年二月
前言
为做好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指导检验检疫系统与有关出口水产品企业严格按照欧盟法规进行生产加工与检验检疫监管,总局食品局组织系统内专家技术人员对近年来欧盟发布的一系列法规进行了翻译整理,按照实用、简练的原则进行分类汇编,对养殖、生产、加工、运输、出口各环节卫生要求进行提取、摘录、浓缩,希望对确保我出口欧盟水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为便于查找与追溯,汇编手册每一部分预先标注欧盟法规号,其中缩写S表示法规SECTION,A表示法规ARTICLE,AN表示ANNEX,C表示CHAPTER。

由于欧盟法规较为繁琐,且相互联系性非常紧密,同时考虑到翻译语言问题,为避免理解误差,请使用者务必以原法规(英文)的最新版本为准。

为符合汇编手册排版需要,简化内容,部分条款重新编号,涉及细节技术问题只提供法规名称与编号。

汇编手册力求文字简洁、清楚,但由于时间有限,内容难免出现疏漏和错误,恳请读者谅解和指正,并请使用者务必检索英文最新版法规。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
目录
一、有关水产品的法规卫生要求
(一)生产经营者
1、通用要求
2、贮存与运输
3、渔船
4、码头、卸货地点
5、加工厂
6、HACCP
7、可追溯性
8、水产品特定的自检自控
(二)官方监管要求
1、通用要求
2、对水产品的特定监管要求
3、官方取样
4、实验室相关要求
5、官方监管人员的培训
6、第三国输欧相关规定
二、有关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卫生要求
(一)文件要求
(二)生产区分类及要求
(三)暂养区有关要求
(四) 净化中心及集散中心要求
(五)卫生标准
(六)包装及标签规定
三、有关养殖场特定卫生要求
(一)养殖场批准条件
(二)官方监管
(三)可追溯性建立
(四) 水生动物隔离区健康现状的监控
(五)养殖场和软体动物养殖场的推荐监管和检查表
四、水产品卫生标准及检测技术方法
(一)微生物卫生标准(企业责任)
(二)关于寄生虫的要求(企业责任)
(三)水产品的感官检验要求(企业责任)
(四)挥发性盐基总氮(TVB-N)的限量和分析(官方要求)(五)有关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检测标准(官方要求)
(六)输欧水产品附加证书检测项目和限量
五、与水产品相关的其他重要法规
附录Ⅰ:2005年欧盟考察中国水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内容摘录
附录Ⅱ:2009年欧盟考察重点领域参考
附录Ⅲ:2008年欧盟考察印度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
附录Ⅳ:2008年欧盟考察俄罗斯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
附录Ⅴ:2008年欧盟考察泰国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一、有关水产品的法规卫生要求
(一)生产经营者
852/2004-C1-A1
(a) 食品生产企业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b) 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
(c) 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低温运输系统冷链是很重要的;
(d) 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范,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e)良好操作指南有助于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为遵守食品卫生规定和应用HACCP原理,良好操作指南对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
(f) 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是必要的;
(g) 确保进口到欧共体的食品和在欧共体生产的食品至少有相同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

852/2004-C2-A4
适当时,食品生产企业要采用以下特定卫生措施:
(a) 遵守食品微生物标准;
(b) 有符合达到本法规目标的必要程序;
(c) 遵守食品的温度控制条件;
(d) 维持冷链;
(e) 取样和分析。

1、通用要求
1.1 关于捕获动物初级产品
852/2004-ANⅠ-4
食品生产企业饲养、收获或者狩猎动物或生产动物初级产品,要采取足够的措施,适当的有:
(a) 保持任何用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设备的清洁,包括用于储存和处理饲料的设备,必要时可在清洁后再进行适当的消毒;
(b) 保持设备、容器、箱子、交通工具和轮船的清洁,必要时可在清洁后进行适当的消毒;
(c) 尽可能地确保即将进行屠宰的动物的清洁,对动物产品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d) 用饮用水或洁净水,无论何时必须防止其污染;
(e) 要确保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状况良好,并接受关于健康风险的培训。

(f) 尽可能地防止由动物和有害害虫导致的污染;
(g) 储存并处理垃圾和有害物质以防止污染;
(h) 要防止通过食品传染给人类的传染性疾病和传染病的传入和蔓延,包括当引入新动物并有这种可疑疾病发作时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向主管机构报告可疑的疾病;
(i) 考虑到任何采自动物或其他标本的相关分析结果,对人类健康非常重要;
(j) 如相关法规所要求的那样,要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产品。

1.2. 有关初级动物产品记录保持
852/2004-ANⅠ-7.8
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业的特性和规模保持并保留相关记录一段合适的时间,包括采取措施与以适当方式控制危害的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包含在这些记录中的相关信息可
以提供给主管机构并且备索。

食品生产企业饲养动物或生产初级动物产品,尤其要保持如下方面的记录:
(a) 喂养动物的饲料的来源和特点;
(b) 兽药产品或其他对动物的治疗,治疗期和停药期;
(c) 可能影响动物源产品安全的疾病的发生;
(d) 任何采自动物或其他标本的以诊断为目的的相关分析结果,这对人类健康非常重要;以及
(e) 针对动物或动物源产品实施的任何相关检查报告。

1.3.有关初级动物产品生产良好操作指南的建议
852/2004-ANⅠ-S-B
良好卫生操作规范指南应包含的信息:在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出现的有关危害的信息,控制危害的行为包括共同体和成员国法规或者国家和欧共体计划中提到的相关措施的信息。

这些危害和措施的例子可以包括:
(a) 对如真菌毒素、重金属以及放射性材料的污染控制;
(b) 水、有机废物和肥料的使用;
(c) 正确、适当地使用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虫剂及其可追溯性;
(d) 正确、适当地使用兽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可追溯性;
(e) 饲料制备、储藏、使用以及可追溯性;
(f) 正确的处理死动物、废料和垃圾;
(g) 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传染性疾病通过食品传播给人类,以及任何通报主管机构的义务;
(h) 采取程序、操作规范和方法以确保食品在适当的卫生环境下生产、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包括有效的清洁和害虫控制;
(i) 涉及动物屠宰和生产的清洁措施;
(j)有关记录保持的措施。

2、贮存与运输的卫生要求
2.1 852/2004-ANⅡ-C-IV
(1)交通工具中的贮藏器和/或容器不能运输除食品外的其他物品,这样可能会导致污染;
(2)用于运输除食品外的产品的运输工具和/或容器或同时运输不同的食品时,必须要对产品进行区分;
(3)大量液态、粒状或粉末状食品要装在预定的食品运输用的贮存器和/或容器/罐车中进行运输。

要在这些容器醒目的位置用一种或多种共同体语言,做上不可擦除的标记,以显示它们是用来运输食品的,或者在上面标上“只用于食品”的字样。

(4)运输工具和/或容器已经用于运送除食品以外的其它物品或运输不同的食品,在不同物品装载之间要进行有效的清洁以防止污染的风险。

(5)在交通工具和/或容器内的食品要放置恰当以将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

(6)如有必要,用于运输食品的交通工具和/或容器要能使食品处于适当的温度条件下,并可监控温度。

2.2 853/2004 ANⅡ-SⅧ-C7、8
食品加工企业在贮存、运输水产品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贮存、运输过程中,水产品需要被保存在要求的温度。

尤其是:
(a) 新鲜的水产品、解冻的未加工水产品以及经加工已冷冻的甲壳类动物和软体动物产品,
必须保存在接近冰融点的温度下。

(b) 冷冻的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存在使产品每个部位的温度都不高于-18℃的均一温度下,可以有不高于3℃的温度波动。

但是,准备加工成罐装食品的盐水冷冻鱼,可以被保存在不高于-9℃的温度下。

(2)当冷冻水产品从冷库被运到认可工厂进行以解冻为目的的处理和/或加工,并且路程短、经主管机构同意时,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不遵守1(b)。

(3)如果水产品在冰下保存,融化的水必须与该产品相隔离。

(4) 保存和运输活的水产品必须保证不会影响其食品安全性和存活能力。

2.3 水产品的内包装和外包装
853/2004 ANⅡ-SⅧ-C6
1.放在冰上保存新鲜水产品的容器要防水,并且保证融化的水不会与产品接触。

2.船上准备的块冻产品在卸货前需充分内包装。

3.当在渔船上内包装水产品时,食品加工企业必须确保内包装材料:
(a) 不会造成产品污染;
(b) 储存方式不会暴露在被污染的危险中;
(c) 打算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要易于清洁,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易于消毒。

3、渔船
853/2004 ANⅡ-SⅧ-C1
A.对所有船只的要求
1.船只的设计与建造必须以避免因船底污水、其他污水、烟尘、燃料、油、油脂或其他污染物而造成货物的污染为前提。

2.与水产品的接触表面必须抗腐蚀,且光滑易于清洗。

表层涂料必须耐用无毒。

3.用于加工水产品的设施和材料必须由抗腐蚀材料制成,且容易清洗消毒。

4.如果船只因水产品需要而设有用水进口时,进水口必须被安装在不会被污染的位置。

B.船只的设计和设备
能够使水产品保存24小时以上的要求。

1.为了使船只的设计和设备能将水产品保存24小时以上,船只必须配备符合贮存与运输所规定的温度的舱、池或容器。

2.必须用隔板将储存舱与引擎室和船员室隔离,以确保储存的水产品不会被污染。

储存水产品的舱和容器必须保证卫生,如有必要,应保证融化的水不会与产品继续接触。

3.当船只装有用冷的清洁海水冷却水产品的设施时,冷冻池必须装有可以使整个池子温度达到均一的设备。

这种设备必须达到一定冷却率以保证鱼和洁净海水在混合6小时内温度达到不高于3℃,16小时内温度达到不高于0℃,如有需要,应有监视器记录温度。

C.对冷冻船的要求
冷冻船必须满足:
1.拥有能够迅速降低温度的冷冻设备,以满足中心温度达到不高于零下18ºC的要求。

2.拥有能使储存舱中的水产品的温度有效保持在不高于-18ºC的冷藏设备。

储存舱必须配备易于读取温度的温度记录装置。

记录装置的温度感应器应该安装于储存舱内温度最高的地方;且
3.船只的设计和设备必须保证水产品能够保存24小时以上。

D.对加工船的要求
1.加工船至少要满足:
(a)有在船上放置水产品、并且可将每批捕捞物分开的接收区。

这个区域必须便于清理,可以保护产品不直接接触阳光或化学元素,并且不被其他污染物污染;
(b)建立将水产品从接收区运输到工作区的卫生体系;
(c)工作区要有足够大的地方对水产品进行卫生处理和加工,必须易于清洁消毒,并且设计和位置都保证产品不会被污染;
(d)水产品储存区必须有足够大的空间,并且易于清洁。

如果船上有废物处理设施,那么就一定要有单独的废物储存舱。

(e)有与产品处理加工区分开的单独的储存包装物的地方;
(f)有特殊设备可将废物或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水产品直接倾入海中,或者若环境要求,也可将其装入防水容器中。

如果废物要在船上储存与处理,出于卫生的考虑,这个区域应与其他区域分离;
(g)渗入的水位于不会引起供水污染的位置;且
(h)设有带水龙头(防止污染扩散)的洗手设施,为直接处理水产品的员工使用。

2.然而,当加工船煮、冷冻、内包装甲壳类动物与软体动物时,若不进行其他形式的加工处理则不需要遵守第一段的要求。

3.加工船冷冻水产品时,必须有符合冷冻船的要求的设备。

E.卫生要求
1.在使用时,船上专门储存水产品的区域或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及良好的保养状态。

特别是它们决不能被燃料或舱底的污水污染。

2.当水产品被捕到船上时,要尽快保证它们不被污染、不会受到太阳或其他热源影响。

如果要清洗,使用的水必须是饮用水或在合适的情况下使用洁净水。

3.为避免水产品破损,必须进行处理及储存。

加工者可以使用带钉的工具移动大鱼或可能对加工者造成伤害的鱼,前提是这样操作不会伤害到鱼肉。

4.除了活的水产品外,其余水产品都应在捕捞后尽快冷却。

在没有办法冷却的情况下,应尽快将产品送抵岸上。

5.用于冷却水产品的冰块应由饮用水或洁净水制成。

6.如果鱼在船上被去头去脏,应在捕获后尽快卫生地进行这些操作,并且产品应立即用饮用水或洁净水彻底清洗。

在这种情况下,内脏和可能危害公共健康的部分应尽快除去,并与用于人类食用的产品分开存放。

肝脏、鱼籽这些用于人类食用的部分必须加冰保存,储存在接近冰融点的温度或进行冷冻。

7.如果准备罐装的整条鱼在盐水中冷藏的时候,产品温度必须保持在不高于-9℃。

用于冷藏鱼的盐水不会对鱼体造成污染。

4、码头、卸货地点
853/2004 ANⅡ-SⅧ-CⅡ
1.负责从船上卸载和在码头卸货的食品加工企业必须:
(a)保证与水产品接触的装卸设备是由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并且处于良好的维修清洁状态;且
(b)避免在装卸过程中对产品造成污染,特别要:
(i) 装卸迅速;
(ii) 尽快将水产品放置在规定的贮藏温度下和安全的环境中;
(iii) 不要使用对水产品的可食用部分造成不必要损害的设备与方法。

2.负责拍卖、批发市场或其中部分销售水产品的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a)(i)有可冷冻保存封存水产品的可上锁的设备,将保存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水产品的可上锁的设备单独存放
(ii)如果主管机构要求,应提供单独使用的可上锁的有足够设备的设施或房间。

(b)展示或储存水产品的时候要:
(i)该地点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ii)排放有害气体可能降低水产品质量的车辆不能通过此地点;
(iii)进入此地点的人不能携带其他动物;同时
(iv)此地点必须足够亮以方便官方控制。

3.当船上无法冷却产品时,除活的水产品外,其他新鲜的水产品上岸后必须马上进行冷藏,并且在接近冰融点的温度下储存。

4.食品经营者必须与相关的主管机构合作,使他们按欧盟法规进行官方控制,特别是对于船上挂有该国旗帜的成员国主管机构,或水产品在该国码头卸载的成员国主管机构认为必须进行控制的程序。

5、加工厂
5.1食品加工厂设计、设施及设备要求
852/2004-ANⅡ-C1
(1)食品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选址和规模:
(a) 允许适当的维护、清洁和/或消毒,防止或降低空气污染,提供充足的工作空间以允许所有操作的卫生;
(b) 防止污垢聚集,接触有毒材料,微粒脱落到食品中,并在表面形成冷凝水或不良的霉斑;
(c) 允许良好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包括防止污染,尤其是害虫控制;以及
(d) 如有必要,提供保持食品充分地温度控制和储藏的条件,并设计对这些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对其进行记录。

(2)要有足够数量的冲水厕所和与之相连的有效的排水系统。

冲水厕所不能朝食品加工的房间开放。

(3)要有一定数量的脸盆,放在合适的地方用来洗手。

用来洗手的脸盆配有流动的冷水和热水,并提供洗手用的材料和卫生的干手设备。

必要时,冲洗食品的设备要和洗手用的设备分开。

(4)要有适当的、充足的自然或机械通风方式。

要防止机械气流从污染地区向清洁地区流动。

通风系统要建造得使过滤器和其他需要清洗或替换的装置容易进行清洗或更换。

(5)卫生间要有足够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6)食品建筑物要有足够的自然光照和/或人工照明。

(7)排水系统要充分适合其既定用途。

它们的设计建造,应防止污染的风险。

要建造全部或部分开放的排水通道,确保污水不从污染区域流向清洁区域,尤其是可能对最终消费造成高风险的食品加工区域。

(8)必要时,要有足够的人员更衣设施;
(9)清洁剂和消毒剂不要储存在食品加工区域。

852/2004-ANⅡ-C2
(1)在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场所中(不包括食堂区域和移动售货车等临时场所,但是包括运输用的场所),其设计和规划要允许良好食品卫生规范,包括防止在操作过程中或操作之间的污染。

尤其是:
(a) 地板表面要保持良好状态,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

这就需要使用密封性好、不可
吸收、而且耐洗和无毒材料,否则,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使主管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

而且地板要有足够的表面排水功能;
(b) 墙面要保持良好状态,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

这就需要使用密封性好,不可吸收、而且耐洗和无毒、光滑表面的材料,并需要一定高度以使操作易于进行,否则,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使主管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

(c) 天花板(或者,没有天花板,内部屋顶表面)和屋顶要建造并完成以防止污垢聚集并减少冷凝水形成,防止霉斑生长和微粒脱落;
(d) 窗户和其他开放口要防止污垢堆积。

那些可以对外打开的地方有必要安装阻止昆虫进入的屏障(窗纱),这些屏障(窗纱)要易于移开以进行清洁。

由于打开的窗户会导致污染物进入,因此在生产期间要紧闭窗户并对其进行固定。

(e) 门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

这就需要使用光滑的、不易吸收的表面,否则,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使主管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以及
(f) 食品加工区的表面(包括设备的表面),尤其是那些与食品接触的表面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并且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

这就需要使用光滑、可洗、抗侵蚀和无毒的材料,否则,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使主管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

(2)要提供足够的设备,必须时对工器具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和储存。

这些设备要用抗腐蚀的材料,要易于清洁并能供应充足的热水和凉水。

(3)要制定适当的规定,如清洗食品的规定。

提供的用于清洗食品的每个水槽或其他这种设备要有充足的冷和/或热的饮用水供应,要符合欧盟法规有关水的卫生要求,并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5.2 对加工产品的卫生要求
853/2004-ANⅢ-SⅧ-C3
A.对新鲜水产品的要求
1.当冷冻、未包装的产品在上岸到达加工厂后未经及时分配、送出、准备或处理时,它们必须在合适的设施中加冰保存。

要尽可能频繁地重新加冰。

包装好的新鲜水产品必须在接近冰融点的温度下冷冻保存。

2.像去头去脏等工序必须卫生地操作。

如果在技术上和经济上进行去脏处理是可能的,去脏应该在产品被捕捞或上岸后尽快进行。

在这些处理之后,必须立即用饮用水或在船上使用洁净水彻底冲洗产品。

3.像切片、切割等工序中必须防止鱼片的污染或损坏。

鱼片滞留在工作台上的时间绝不能超过相应的处理时间。

鱼片应及时进行内包装或外包装,并且加工完后尽快冷冻。

4.用于运送或储存未包装经过处理的新鲜水产品的加冰保存的容器,应保证融化的水不会接触到产品。

5.整体或去内脏的新鲜水产品可以在船上用冷水运输或保存。

上岸后或从水产养殖场运出过程中也可继续在冷水中运输,直到送抵上岸后第一个工厂进行除运输或分选外的其他加工。

B.对冷冻产品的要求
陆地上冷冻水产品的工厂必须有符合关于冷冻船中所提要求的设备。

C.对机械分离水产品的要求
食品加工企业生产机械分离的水产品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原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只有整鱼和切片后的鱼骨可以用于生产机械分离的水产品;
(b)所有的原材料都不含内脏。

2.加工过程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机械分离应在切片后马上进行;
(b)若使用整鱼,必须事先去脏清洗;
(c)生产结束后,机械分离的水产品必须尽快冷冻或在将要冷冻的食品中使用,或进行稳定处理。

5.3 有关水的卫生要求
852/2004-ANⅡ-C-Ⅶ
1. (a) 要供应足够的饮用水,以确保食品在任何时候都不受污染。

(b) 饮用水可能被用于全部水产品。

清洁海水可用于双壳贝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动物和海洋腹足类动物;洁净水也可
用于外部清洗。

当使用洁净水时,必须有适当的设施和程序保障其供应不会对食品造成污染。

2.使用非饮用水的地方,如控制火、蒸汽生产,冷藏和其他类似目的时,要使其在单独的充分标识的系统中循环。

非饮用水不能和饮用水系统相连,不允许逆流进入饮用水系统。

3.用于加工或作为成分的循环水不要有污染的风险。

除非主管机构对该循环水不会影响食品卫生方面表示满意,否则其应与饮用水的标准相同。

4.对于接触食品或可能污染食品的冰要用饮用水制成,或用洁净水冷藏全部渔产品。

要在防止污染的条件下生产、加工以及储藏。

5.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蒸汽,不能包含任何对健康有害的或可能污染食品的物质。

6.对于采用热处理加工密封食品时,要确保在热处理后冷却容器的水不会成为食品的污染源。

5.4 个人卫生
852/2004-ANⅡ-C-VIII
1.每个在食品加工区域工作的人员都要保持高度的个人清洁,并且要穿合适的、清洁的服装,必要时要穿防护服。

2.不能有人感染或成为可能通过食品传播的疾病的载体,例如:被感染的伤口,皮肤病,溃疡或腹泻,这样的人加工食品或进入任何食品加工区,都会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污染的可能。

任何感染或带病的并被雇佣在食品业工作的人,如有接触食品的可能,都应立即向食品生产企业报告其疾病或症状。

5.5 温度要求
852/2004-ANⅡ-C-IX
1.可能会有助于病原微生物繁殖或毒素形成的原材料、配料、媒介和成品不要放置在易导致健康风险的温度条件下。

冷链不要被中断。

然而,假如它不会导致健康风险,则短期外部温度控制是被允许的,以适应食品在制备、运输、储藏、展示以及服务等处理方面的需要。

生产、加工和内包装已加工食品的食品企业要在合适的空间内进行,要有将原材料和加工后的材料分开储存的足够大的空间,以及充足的独立的冷冻库。

2.食品在冷却温度下保存或供应的场所,它们应在冷却后尽可能快的进行加热处理;或如果在最后制备阶段没有加热过程,则应置食品于不会导致健康风险的温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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