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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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辨认笔录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辨认笔录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辨认人员所作出的指认来进行记录。
比如说如果他的辨认对象是属于照片辨认和物品辨认,那么就需要将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仔细的记录清楚,这样才能够保证辨认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一、辨认笔录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辨认笔录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辨认人员所作出的指认来进行
记录。
当然根据辨认的具体对象不同的话,它的记录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但不管怎么样来说,都必须要将辨认人的一些具体的所说的话语记录下来。
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
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二、法条规定内容。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
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
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
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存在着辨认的环节,这个辨认环节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们国家对于刑事方面的侦查活动,需要有相关的人员来进行辨认。
当然辨认他为了保证客观真实性,所以必须要在有关人员主持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