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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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的思想观念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和新的碰撞,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因矿群矛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水库移民、就业安置、重点工程和大项目建设先等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时有发生,群众上访、涉法涉诉上访、重信重访不断增加,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已成为影响全县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的工作机制,采取调解方式,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手段、教育和疏导等方法,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于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少数干部群众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引起高度重视。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曾被国外同行称为“**之花”,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通过调解,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有得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轻积怨,有利于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活动。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属于诉讼外调解。

长期以来,由于少数干部群众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调解工作存在着各种错误观点,认为人民调解是群众的“自我”自治行为,缺乏应有的重视和领导,没有领会“群众利益无小事”深刻含义,认为“打架斗殴有公安”、“打起官司有法院”、因而,在调解工作上缺乏应有的指导和关心,缺少应有的经费保障,影响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调解资源整合不够,相互配合意识不强。

对一些简单的民间纠纷,需相关单位部门的积极参与协调,才能使纠纷及时得到化解。

对于一些复杂较难的矛盾纠纷,如地质灾害,矿群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征地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劳资纠纷,涉及面广,就需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同调处,但由于一些单位配合意识不强,缺乏责任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则推,造成有的纠纷进一步扩大。

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矛盾纠纷解决不及时,不是耐心地做思想教育疏导调解工作,而是把矛盾纠纷往外推,以“走法律渠道”为借口,将矛盾纠纷推向法院,从而造成了民商事案件上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

再者,由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能有效利用人民调解资源和第一手材料,往往对矛盾纠纷重新进行调查取证,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3、调解规范运作程序不够健全。

在工作中,我们建立了每月一次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建立了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在具体运作中,由调解委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管理,做到依法调处,限期办结,保证了调解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

但由于各乡镇以司法所1人为主体的调解在工作中的局限性,严重制
约着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特别是在村(居)社区,调解员全部是由村两委成员兼任,
由于工作繁忙,具体事务多,再加上该调没有调,想调就调,调后无据可查,引发大量的
群众上访。

再加上文化、年龄和无报酬等多方原因,对规范化程序建设和管理大大打了折扣。

4、社会环境缺乏足够的法治氛围。

通过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律
意识有了提高,但一些群众产生矛盾纠纷,不是采取理性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信上不
信下”,“信访不信法”,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非访上访,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不严格依法
办事,不依法行政,有的群众对本来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想法产生了反感或不信,从而使矛盾进一步气扩大。

二、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对策及措施
要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使三者更好地衔接,发挥更大的作用,
就必须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努力构建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要牢固树立抓发展是第一
要务。

维护社会稳定是第一重任,充分认识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思想,把人民调
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需亲自抓,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要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把人民调解工
作与经济工作**排、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要实行
包保责任制,切实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个行政部门要强化调解意识,公安、民政、工商、卫生、教育、劳动、环保、农业、土地、城建等部门及乡镇站、所,要
积极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股室,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调解工作,切实做到有事必调、调必有果,限期解决,登记在案。

人民法院
和广大法官要增强司法调解意识,对能运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要全力进行调解。

要建立司
法调解制度,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建立庭内、庭外、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把调解
贯穿诉讼全过程。

人民法院对有关的诉讼案件,要先劝导当事人经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进
行调解处理,对不愿进行调解的,应积极受理,对通过司法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法官要
主动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司法调解的落实。

2、加强协调配合,整合人力资源。

一是要建立调解联络机制和调解登记制度,人民
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事件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

在开展人民调解过程中,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结果等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将相关笔录和证据连同调
解协议书一并归档,做到有据可查。

对无法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将登记记录
上报具体的行政调解机关,行政机关要及时衔接,进行处理。

通过行政调解无法达成调解
协议的行政机关要把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后,要及
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尽可能不使矛盾激化。

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中要防止各唱各的调,各自行事,互相推诿。

要实行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和司法
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实行部门调解网络信息共享,人力资源联动,纠纷联调的衔
接机制。

加大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乡镇、村(居)、社区调解工作的力度,实现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3、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

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把握新形势
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
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推动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
强对调解工作的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是要建
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和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及其履行情况;二是建立民间纠纷调解和民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三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度;四是实行人民法庭干警和司法助理员
包片包村联系制度,对所联系的村调解组织人员进行帮助指导;五是建立健全庭前调解机制,积极探索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参加调解,使人民调解员在法院接受业务指导和
锻炼;六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合法、有序进行,坚决杜绝和防止以罚代调、以调代法的现象,从根本上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信任。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一是要坚持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办事,从源头上预
防减少行政争议,对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深入调研,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在行政
行为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法律**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减少社会矛
盾的发生,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健
全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制度。

要突出重点,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同时,加强矛盾纠纷
的排查化解工作,围绕“务实、高效、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

二是要在群
众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要通过“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实施法律“六进”,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为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
会舆论氛围,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发现矛盾纠纷,了解群众的诉求,通过调处矛盾纠纷开
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服务、法律
援助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同时,要教育引导群众理解和支
持党**府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从而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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