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温忠、杨泉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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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温忠、杨泉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8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发清黄晓健邱翠

【审理法官】许发清黄晓健邱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温忠;杨泉生;王铭仙

【当事人】陈温忠杨泉生王铭仙

【当事人-个人】陈温忠杨泉生王铭仙

【代理律师/律所】陈秀焜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秀焜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秀焜

【代理律所】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温忠

【被告】杨泉生;王铭仙

【本院观点】该两份民事判决书客观真实,但不能证明陈温忠未拖欠本案借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纳。杨泉生、王铭仙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还款计划书,足以证实本案借贷的成立,而陈温忠既不能对其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书的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将本案借款归还完毕,故陈温忠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的异议,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杨泉生、王铭仙提交了两份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计划书主张本案借贷事实,并对两份借条和还款计划书的形成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借贷成立并生效,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陈温忠认为虽然有出具借条,但是没有收到款项,陈温忠转账给杨泉生、王铭仙的款项超过一审法院认定的2965632元。本院认为,杨泉生、王铭仙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还款计划书,足以证实本案借贷的成立,而陈温忠既不能对其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书的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将本案借款归还完毕,故陈温忠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的异议,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泉生、王铭仙提交了两份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计划书主张本案借贷事实,并对两份借条和还款计划书的形成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借贷成立并生效,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陈温忠上诉主张存在自相矛盾,既主张本案借款未实际交付,又主张本案借款已清偿完毕,但无论陈温忠作出的何种主张均没有依据。首先,杨泉生、王铭仙持有借条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计划书原件,可证实交付了本案借款,陈温忠主张是新借及杨泉生、王铭仙未实际交付款项,但无法对其出具的借条和

还款计划书作出合理的解释。其次,陈温忠主张本案借款已还清,并提交了与杨泉生持有的借条内容相同的一份借条原件,但借条是由陈温忠本人书写并出具给杨泉生,在杨泉生仍持有本案的借条原件和陈温忠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排除陈温忠另行书写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借条,且陈温忠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偿还借款的事实。因此,陈温忠上诉主张本案借款未实际发生及其已偿还本案借款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陈温忠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确定的最后还款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杨泉生、王铭仙于2019年8月2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故陈温忠上诉主张本案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温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陈温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1:00: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泉生与王铭仙系夫妻关系。2009年10月13日,陈温忠向王铭仙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载明“本人陈温忠因业务需要特向王铭仙借到现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元)一年到期应付利息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正(360000元)合计到期本息人民币壹佰捌拾陆万元正(1860000元)于2010年10月13日到期为壹年",陈温忠在借款人处签名。2015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陈温忠向杨泉生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载明:“本人陈温忠向杨泉生借到人民币叁佰叁拾玖万肆仟陆佰壹拾陆元正(3394616)月息按2%计算一年付一次利息"。同日,陈温忠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内容载明:“本人陈温忠于2015年1月30日向杨泉生借到人民币340万元(叁佰肆拾万元正具体金额以借条为准)现立订还款计划时间如下(于2015年7月30日还现金80万元正、2016年1月30日还60万、2016年7月30日还60万、2017年1月30日还60万,2017年7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款项。" 庭审中,杨泉生、王铭仙及陈温忠均确认双方还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涉案150

万元的借条出具后双方仍有大量的资金往来。根据双方提供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确认2019年10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杨泉生分13笔向陈温忠转账共计3272100元,陈温忠、陈清兰账户向杨泉生转账金额共计296563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泉生、王铭仙与陈温忠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陈温忠是否已还清本案借款。二、本案讼争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对此分析如下:一、陈温忠是否已还清本案借款。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分析无法认定陈温忠已还清借款。理由如下:首先,陈温忠主张已还清本案借款,具体情况为1.2010年6月7日陈温忠银行账户转账还款403000元,2.2010年11月2日陈温忠银行账户转账还款408000元,3.2011年4月6日陈温忠银行账户转账还款408800元,4.2013年3月20日陈温忠银行账户分别转账还款20000元、100000元,5.2013年4月23日陈温忠通过陈清兰账户分别转账还款200000元、10000元,以上共计1819800元。对此,杨泉生、王铭仙认为陈温忠的上述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并提供了双方中国农业银行的流水证明在本案诉争借款后,杨泉生分13笔向陈温忠转账汇入共计3272100元,而陈温忠仅向杨泉生汇入金额共计2965632元。经双方当庭对算,杨泉生、王铭仙及陈温忠对双方在本案讼争借款后向对方账户汇入的上述金额予以确认。可见在本案诉争借款后杨泉生向陈温忠的汇款仍多于陈温忠向杨泉生汇款,且陈温忠转款的2965632元包含陈温忠辩解用于偿还本案借款的1819800元。对此,陈温忠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次,根据2019年8月28日杨泉生与陈温忠的录音,陈温忠陈述:“你就把那个150万的拿去起诉,后面那个条就直接拿给我算了",“一直花我钱也没意义,你这150万拿来算到今年10年了,包头尾都500多万了,你能拿多少钱,先拿多少钱先拿吧,可以不"。陈温忠虽认为该录音不能证实是本案的讼争借款,但该份录音的时间为2019年,且陈温忠陈述到你这150万拿来算到今年10年了亦与本案诉争借款时间2009年相吻合,且利息按借条约定的360000元计算至录音时间本息合计亦达500多万元。陈温忠辩称讼争借款已还清亦与其在2019年录音的陈述相矛盾。再次,杨泉生对其主张提供了2015年1月30日陈温忠向杨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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