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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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试行)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项目组三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公司最高管理者和总工程师、属地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公司直管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三级线性组织管理模式。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工程业务有关的部门、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项目组。

二、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重伤和伤亡事故的发生,轻伤事故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
2、杜绝职业病、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3、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4、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
6、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7、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三、安全管理组织
1、组织机构
1.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公司最高管理者任主任,工程运营委员会副主任任委员。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公司最高管理者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具体分管并对最高管理者负责;行使对所有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评的权利;总工办公室为公司安委会具体办事机构。

1.2 各属地公司应成立安委会,属地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工程管理部经理、专职安全负责人任委员。

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主体。

总经理(公司直管项目经理)是该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公司直管项目组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具体管理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属地公司(公司直管大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法规、规范、规程;落实总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对项目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检查、考评。

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工程管理部为属地安委会具体办事机构。

1.3 公司直管项目组、属地项目组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安全员、各分包负责人担任组员。

各项目组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项目经理是项目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直管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总公司、属地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及规定,严格按规范、规程和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要求组织安全生产;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考评;具体负责项目组安全事宜。

2、人员设置
各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应按照建质[2008]91号《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机构职责
3.1总公司安委会:
3.1.1 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的安全工作,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3.1.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3.1.3 每年初研究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部署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3.1.4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依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3.1.5 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1.6 审查公司《安全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情况;
3.1.7 建立健全总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3.1.8 组织制定并实施总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属地公司安委会
3.2.1 是属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属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3.2.2 负责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所在国家安全管理法规和要求,完善、细化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3.2.3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导辖区安全管理工作;
3.2.4 定期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 3.2.5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活动;
3.2.6 组织辖区内安全考核评比,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及科研成果;
3.2.7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建立事故档案;
3.2.8 组织制定并实施属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9 与安全有关的其他事宜。

3.3 公司直管项目组、项目组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3.3.1 安全领导小组是项目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项目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总公司、属地公司的监督、指导、检查、考评;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管;
3.3.2 负责组织“三级教育”中的项目级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对
班组安全教育的实施进行有效管理;
3.3.3 定期召开项目安全生产会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日常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的整改;
3.3.4 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3.5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3.3.6 总结、交流项目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及成果;
3.3.7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建立事故档案;
3.3.8 与安全有关的其他事宜。

四、安全费用管理
1、安全生产费用(简称:安全费用)
1.1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是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重要指标和检查主项之一。

1.2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1.3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2、建筑工程安全费用的组成:
2.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2.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2.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2.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2.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2.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2.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2.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安全费用的提取
3.1 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3.2 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3.3 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4、安全费用的使用:
4.1 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公司对属地公司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4.2 加强安全费用管理,每年年初各属地公司、直管大项目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经总公司安委会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然后报财务部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

4.3 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由工程财务部报公司安委会,总工办备案。

4.4 计划之内的安全费用的使用按照计划执行,保存记录。

4.5 未计入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外的安全费用支出,执行程序为项目组填写安全费用使用表→属地公司总经理审核→总公司安委会主任批准→财务存底→使用。

4.6 公司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
1、 各属地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应重点关注属地化工人安全教育与培训问题。

明确教育培训的类型、对象、时间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2、 安全教育与培训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应分层次逐级进行。

3、 安全教育与培训可利用演讲、安全宣传栏、安全标志、视频、现场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

4、安全教育与培训
4.1 严格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三类人员进行安全考核,该培训由总工办负责组织,各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配合。

4.2 最高管理者、安全责任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4.3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后,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4.4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
少于20学时。

4.5 公司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复审。

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正威劳务公司在招聘上述人员前,负责对特殊工种操作证进行把关。

4.6 公司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该培训由职工所在的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组)负责组织。

4.7 坚持对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进场“三级”(公司、项目、班组级)安全教育制度,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8 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该培训由总工办负责组织进行;
4.9 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该培训由各项目组组织;
4.10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案例、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该培训由项目组组织。

4.11 属地国招募的工人的“三级”教育由属地公司负责。

属地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级安全教育,项目组负责项目级、班组级安全教
育,安全教育的时间、内容按4.7-4.10执行。

4.12 对变换工种、工作岗位或离岗超过三个月复工人员,应重新进行相关岗位教育,教育时间、内容、教育人员按“三级”教育中项目级、班组级安全教育进行。

4.13 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工人都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安全技术教育时间、内容、教育人员按“三级”教育中项目级、班组级安全教育进行。

4.14 加强在施工高峰阶段、高空、洞库、地下作业、雨季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

要根据不同时期职工思想波动的特点,作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4.15 坚持每日班前教育,具体交待当天工作事宜,分析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有针对的采取预防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4.16 各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每年应以全国“安全月”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17 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管理总结、交流活动,对典型进行表扬、对违章进行处罚。

4.18 各种安全教育、培训都必须有记录。

培训、教育的记录应至少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的内容、参与的人员签名、培训过程的照片,记录各自存档,并报总工办备案。

六、安全检查
1、 各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组)要制定完善的安全检查考评制度,
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做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2、定期检查
2.1 总公司安委会每年组织对属地公司和直管工程的安全大检查。

2.2 属地公司安委会每月应组织一次对所辖项目组的安全检查,并向公司提交《工程安全月报》。

2.3 各项目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应向属地公司提交《工程安全周报》。

2.4 各项目组专(兼职)安全员应每天对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并应填写《工程安全日记》。

3、 专项检查
各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组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按计划对“三宝、四口、五临边”、脚手架、井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防火安全、场容场貌、“五小设施”卫生、安全管理资料和要害部位以及施工集中或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进行重点检查。

4、 不定期检查
4.1 遇恶劣天气(大风、大雨、雷暴天气等)应及时进行检查,确认各外部可能被风刮倒的设备设施固定情况,关闭电源;大雨、大风天气过后应对脚手架、塔吊等进行重新的验收。

4.2 遇节前节后,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止因思想波动出现违章操作从而导致安全事故。

5、 各项检查可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进
行检查、评定。

6、 所有的检查必须由各级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其方法为听取情况反映和检查实际效果相结合,传授先进经验和收集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相结合,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原因、查损失,对查出的问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7、 每次检查都要形成记录,能当场整改的当场必须进行整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的隐患应暂停作业或制定整改方案,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踪,做好层层汇报。

8、 总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将根据安全检查的结果进行奖励或进行处罚。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1、 事故报告(含属地工人)
1.1 轻伤事故
若有事故发生,项目组应在8小时内报属地公司;项目组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事件报告》MS.02.21-01,报属地公司、海外工程协调部、正威劳务公司、总工办,抄报常务副总经理、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 重伤事故
若有事故发生,项目组应在1小时内报属地公司,属地公司必须在4小时内填写《事故、事件报告》MS.02.21-01,报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海外工程协调部、正威劳务公司、总工办,抄报分管副总
裁、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3 死亡事故
若有事故发生,项目组必须立即上报属地公司,属地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填写《事故、事件报告》MS.02.21-01,报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副总裁、海外工程协调部、正威劳务公司、总工办;抄报董事长、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4 其他事故
1.4.1 火灾、塌方、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按1.3上报要求上报。

1.4.2 其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1.2上报要求上报。

2、 事故现场处置
2.1 若有事故发生,各属地公司、各工程项目组应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同时采取措施控制灾害,减少损失。

2.2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 事故调查
3.1 轻伤事故由属地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填写《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书》MS.02.21-02,报属地公司、海外工程协调部、正威劳务公司、总工办;抄报总工程师、常务副总经理、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

3.2 重伤事故由属地公司总经理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填写《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书》MS.02.21-02,报总工程师、常务副总经理、海外工程协调部、正威劳务公司、总工办;抄报分管副总裁、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

3.3 死亡事故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填写《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书》MS.02.21-02,报董事长;抄报分管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海外工程协调部、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总工办、正威劳务公司。

3.4 火灾、坍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填写《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书》MS.02.21-02,报董事长;抄报分管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海外工程协调部、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总工办、正威劳务公司。

3.5 其他事故属地公司总经理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填写《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书》MS.02.21-02,报总工程师、常务副总经理、海外工程协调部、正威劳务公司、总工办;抄报分管副总裁、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

4、 事故处理
4.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2 事故教育、防范措施由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监督落实。

4.3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由总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处理意见执
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事故调查结束后,总公司安委会将事故详情、原因、防范措施及责任人处理等进行全公司通报。

4.5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总工办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八、安全生产奖励与赔偿
1、奖励规定:
1.1 公司安委会每年对属地公司《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于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奖励20万人民币。

并另分别按奖励金额的20%、15%、10%给予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安全专职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奖励。

1.2 总公司每年对各属地公司、直管项目组进行安全大检查。

并对检查结果为优良的项目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另分别按奖励金额的20%、15%、10%给予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奖励。

1.3 总公司鼓励采用“四新”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并对在“四新”应用工作中做出特殊业绩的工程技术人员(部门)给予1万元及以上的奖励。

1.4 各属地公司在属地国受到当地政府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嘉奖的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1万-2万元的奖励。

1.5 其他奖励。

2、赔偿规定:
2.1 公司安委会每年对属地公司《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未达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属地公司,按《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进行处理。

属地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不高于C级。

2.2 总公司每年对各属地公司、直管项目组进行安全大检查;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组处以一定的安全风险赔偿。

并另分别对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处以赔偿金额的20%、15%、10%的安全风险赔偿。

2.3 安全大检查开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复查未达标准的,则采取累计处以安全风险赔偿,直到隐患消除。

2.4 各属地公司(项目组)应结合所在国家的具体情况和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未建安全管理制度或不健全的,对属地公司分别处以2万元或1万元安全管理风险赔偿;同时对分管责任人处以2000元安全管理风险赔偿。

2.5 项目组应按 《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和规范项目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其中的十三项安全管理内容,每缺一项或记录不完善的,对项目组处以2000元-3000元的安全管理风险赔偿,同时分别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处以1000元、500元的安全管理风险赔偿。

2.6 未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建立专用账户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的安全管理风险赔偿。

2.7 轻伤事故发生率超过3‰,每超过一个千分点对罚项目组处以1万元安全事故损失赔偿,同时对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处以赔偿金额的20%、15%、10%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

2.8 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对项目组处以3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同时对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处以赔偿金额20%、15%、10%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

2.9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组,对项目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同时对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处以赔偿金额20%、15%、10%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

2.10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组,对项目组处以20至30万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同时对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处以赔偿金额20%、15%、10%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

2.11 项目出现3人次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或发生瞒报、不报安全事故,项目组不得提取任何项目奖金,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为D,其它人员全部取消评优资格,且年终考核系数不得超过1。

2.1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安全事故,如政治因素、重大自然灾害等;应及时报公司总部,说明情况后特殊处理。

2.13 其他赔偿。

九、附则
1、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a) 轻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事故。

b) 一般安全事故指:造成1人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 较大安全事故指:是指造成2人及以上4人以下重伤,或者5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 重大安全事故指: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安全事故,如政治因素、重大自然灾害等,报公司总部,说明情况,特殊处理。

2、公司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凡发生较大安全以上的事故,则取消事故直接责任人自事故发生日起一年内公司内部任何评选先进、职务晋级的资格(年内已取得的资格不在此处罚范围)。

3、本制度发布前已签订《海外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的工程,安全管理目标要求部分与本制度冲突之处按《海外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执行。

4、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总工办公室负责制度条款的解释。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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