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药市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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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农药市场现状、存在问题和几点建议

农药作为重要而又极其特殊的农业投入品,在保障农业丰产丰收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有着密切关系。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越来越重视,农药管理工作也越来越繁重。

我市的农药市场,在各级农药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级经销商的积极配合下,已基本走向规范,假劣农药正在逐步减少,坑农害农现象得到有效扼制,农药标签混乱问题也已基本解决。

但是,我们在执法检查中,仍发现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我们认真分析解决。

一、白城市农药市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白城市现有农药经营业户500多家,农药品种400多种,年均用药量在1000吨以上。

从这些数据看,我市是一个农药使用大市。

1、市场多元发展

一是经营主体多元化。农药经营由过去的国有独家经营已转变为目前的股份制和个体经济等多种形式,打破了行政区域、行业垄断的经营方式,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形式、多渠道的经营格局。二是经营网点分散化。过去的农药经销点,主要分布在城里和农村集镇,行政村几乎没代销点,现在已分布到各村屯。

三是经营品种多样化。随着市场流通的加快,农药品种的种类明显增加,一方面活跃了市场,满足了农民的多方面选择,另一方面也给违法经营以可乘之机。

2、流通繁杂无序

农药流通已由原来的农资部门统供变为供销、农技部门、批发商、厂家等多渠道供货,有的是由厂家主动送货上门,有的是经销商主动联系厂家订货,也有的是厂家、批发商、经销商直接送货到乡镇、村屯,还有直接送到田里的,但主要是以点送货为主。由于农药多渠道、无序自由流入,必然给假冒伪劣农药的进入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有问题的农药流入了千家万户,应用于农业生产。

3、经营不够规范

个别经销商素质较低,缺乏最基本的农药知识,只以卖出去为目的,在销售农药时,他们难以做到“对症下药”,更不能为使用者提供正确的技术指导;少数经销商见利忘义,违规经营并向农民推荐和销售不应使用或不应在某些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如高毒农药氧化乐果,不能在蔬菜上用,他们却让用;如灭草松除草剂,在绿豆上用要严格注意用法用量用时,他们却不认真讲解,及至产生药害,后悔就晚了!而农民呢,有的是经销商说什么,买什么,不管对不对症,还有的是不管经销商说什么,啥便宜买啥,或者我少年来一直用的药好使,就一直不换,不管产不产生抗性,不分剧毒还是高毒,买的药有的一点不好使,有的产

生了抗性,还有的产生了药害,更有甚者造成了人畜中毒事件……

4、标签问题突出

(1)冒用登记证(一号多用)问题。现在市场冒用登记证现象非常严重。有很多农药厂家,因资金、时间等原因,未申请到登记证,就冒用别厂或本厂其它商品的登记证,有的竟然是除草剂用杀虫剂的登记证,也弄不清包装里面装的到底是什么,这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以及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的规定,我们一定要注意,待到药害产生时一打官司,又得罚款,又得赔钱,到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2)未续展登记问题。自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市场上未续展登记的农药比比皆是,现在很多厂家的很多农药的临时登记证已经到期,申请正式登记又需要很高费用,或者到了销售季节,急于出厂销售,而正式登记又未申请办理,想蒙混过关。这同样违反了前面说的《条例》的二十条、三十条的规定,属于未登记产品,我们经销商进药时要注意,以免给国家也给您带来损失。

(3)农药商品名问题。《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还要求,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但市场仍有很多商品使用商品名,而且还用“**王”、“一扫光”等字样,标注在中间显著位置,也有的商品用的是商标,但标注在中间显著位置,通用名却不知道哪里去了。这都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的规定,影响了农药市场的正常秩序,都将受到处罚。

(4)调节剂问题。近期,西瓜使用“膨大素”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也逐渐对调节剂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仍有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调节剂是农药,这个问题,《条例实施办法》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对《条例》第二条(三)所称农药解释如下: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现在市场很多液肥都添加了调节剂,属于药肥,既然是药肥,就是农药,必须在农业部农药登记部门登记,而95%以上的却未在农业部登记,属于未登记产品,这就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十条的规定,是违法的。

(5)增效成分问题。农药添加增效成分,不是什么新兴事物,比如增效剂,是增强农药展着、渗透、吸收能力、增强农药活性的

物质,是促进农药吸收的,如果仅仅添加的是这类物质,也无可厚非。但现在市场上的农药添加的增效成分竟是另一种农药,比如精禾草克,增效成分是氟磺氨草醚,登记的却仅仅是精禾草克,这就不行了,属于假农药.还有瑞苗清案件。这严重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的规定,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这就是假药。我们进药时一定要细看标签,一般在后面用小字标注。

(6)擅自扩大或更改使用作物或防治对象问题。有些厂家夸大自己商品的作用,把自己的商品写成什么都能防,什么都能治,或把能防一种的写成防治多种,夸大其功效,还有的农药,明明国家没登记在某作物上使用,产品标签却标注在该作物上使用,比如,灭草松登记在大豆上,却改登记在绿豆上,而且还是大豆的使用量、使用方法,这就极易造成药害。这也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擅自修改标签。

(7)厂家问题。许多厂家,把经销地址印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往往冠以日本、美国以及台湾、上海等大城市总经销,而真正生产企业的厂址却印在很不显眼的地方或者根本没有厂家厂址,不但蒙骗了农民,也蒙了咱经销商,这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三条,属标签残缺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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