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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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办法
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管理行为,维护产权安全,加强产权保护,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产权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产权包括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所有权、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以及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产权的确权与登记
第五条所有产权权利显性、合法、受法律保护。
未经法律明文规定和产权权利人允许,不得侵犯其权利。
第六条产权登记是指将产权情况及其变化在产权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上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第七条产权登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行“容缺受理、先登记、后审核”的登记制度。
第八条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登记证明书。
第九条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对登记簿进行更新或者公告。
第十条产权登记簿应当设立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登记簿应当与纸质版登记簿互相印证。
第三章产权的保护和维护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依法保护产权权利人的产权,并规定各种产权侵权行为的赔偿方式、责任以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维护本身的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民事诉讼、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仲裁等。
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对产权保护的宣传,引导各行各业增强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产权保护能力。
同时,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产权显性和权益保护。
第四章产权的转让和变更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第十五条不动产权转让,应当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按照纳税规定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动产权转让,应当签订合同并办理物权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产权变更原因应当具体明确,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第五章产权的限制和清除
第十八条在产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限制情况告知有关机关,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在产权受到限制、清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有权依法对产权实施限制、清除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限制、清除,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予以依法撤销。
第六章附件及法律名词解释
1、所涉及附件如下:
(1)产权登记申请表
(2)产权登记证明书样本
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产权转让手续繁琐,缺乏标准化程序。
解决办法:对产权
转让程序进行规范,确立标准化的转让程序。
(2)产权争议解决成本高,时效性不佳。
解决办法:设立专门
的机构负责产权争议解决,加强争议解决的时效性和效率。
(3)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侵权行为难以整治。
解决办法:加大
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
同时,宣传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推动全社会加强产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