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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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8.18
•【文号】银监办发[2009]284号
•【施行日期】2009.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84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是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农村银行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
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督促指导辖内农村银行机构做好此项工作,在农村银行机构完成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试分类工作后,对其开展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检查指导。
二、农村银行机构要认真学习《指引》,成立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认定准确。
要在银监局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细则,做好培训,并组织对2009年9月末公司类信贷资产
风险进行十级试分类。
三、自2009年四季度开始,农村银行机构按季开展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工作,填报《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统计表》。
各银监局负责审核、汇总,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于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送银监会合作部,报送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顺延天数与法定节假日时间一致。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加强对公司类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及其他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促进农村银行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
(三)发现公司类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充足依据。
第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充分性原则。
对影响信贷资产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农村银行机构对公司类客户发放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各类信用垫款等),以及表外信
贷资产(包括银行承兑、信用证、银行保函、贷款承诺等)。
对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客户近期表内信贷资产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原则上同一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
第五条根据公司类客户信贷资产的不同特点,将其分为以下两种类型进行风险分类。
(一)一般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见附件1),适用于在同一农村银行机构的授信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公司类客户的信贷资产。
(二)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见附件2),适用于在同一农村银行机构的授信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类客户的信贷资产。
对于低风险授信业务、重组贷款等符合特别规定情形的,遵从特别规定进行分类(标准见附件3)。
第六条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类别及其核心定义。
(一)十级分类分为:正常1、正常2、正常3,关注1、关注2、关注3,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
(二)十级分类与原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
正常1、正常2、正常3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正常类。
关注1、关注2、关注3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关注类。
次级1、次级2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次级类。
可疑、损失分别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可疑、损失类。
次级1、次级2、可疑和损失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三)十级分类核心定义。
正常1: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借款人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产品市场份额较高,所在行业前景好。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2: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借款人处于良性发展状态,规模适中,所在行业前景好。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能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3: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所在行业发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借款人
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1: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一般,对借款人的持续偿债能力需加以关注。
关注2: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和所在行业一般,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关注3: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效益、经营性现金流量连续下降,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次级1:借款人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
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次级2: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七条农村银行机构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或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信贷管理状况。
第八条逾期天数是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农村银行机构应加强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九条以合同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对同一客户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原则上应相同,且分类结果就低不就高。
但存单、国债质押等低风险授信业务除外。
第十条农村银行机构对风险分类应建立分级审核认定制度。
各行总行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机构的审核认定权限及时限,并报备相应的监管机构。
省级联社要加强督促指导。
第十一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分类方法。
农村银行机构要通过现场、非现场查阅和分析,获取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种因素综合评估结论,作为判定信贷资产风险类别的主要依据。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担保分析是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非财务因素分析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银行机构的信贷管理。
(二)频率要求。
常规风险分类每季进行一次,在每季季末月(即3、6、9、12月份)进行,于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
季末月新放贷款已分类认定的,季度分类不再进行。
新放贷款应在当月月底完成分类认定。
当月发生贷款借新还旧、收回再贷、展期、债务转移、信贷合同变更的,应参照新发放贷款进行及时分类认定。
如上述贷款未进行减量周转的,分类结果应比原分类结果至少下降一级。
信贷资产风险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分类,动态调整。
监管机构、审计部门以及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检查的信贷资产,应实时进行重新分类认定。
第十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经办机构初分。
经办机构风险分类小组根据收集的借款人资料及掌握的信息,按本指引第十一条分类要求,将掌握的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担保因素、非财务因素等动态信息归纳分析,结合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基本特征和特别规定进行初分,形成初分意见,初分意见要经经办机构有关负责人审核。
本期初分结果与上期分类结果有变动的,应作出详细说明。
(二)上级机构或有权机构的审核认定。
上级机构或有权机构风险分类审核认定部门对经办机构上报的风险分类材料由专人予以仔细审核后,作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与初分不一致的,及时返回经办机构调整分类类别。
第十三条农村银行机构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风险分类操作系统,提高科技支持风险分类的技术能力。
(三)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保证信贷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风险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制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信贷档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农村
银行机构要将信贷档案集中保管,保证信贷档案连续、完整。
农村银行机构高级管理层要对风险分类制度的执行、风险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农村银行机构应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测,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经营机构须将风险分类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发现风险因素应及时预警,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农村银行机构要建立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定期检查制度,全行范围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情况。
(四)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制定的不良信贷资产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及实施情况。
(五)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情况。
(六)内部审计部门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农村银行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偏离度检查,对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统计数据与实际检查的结果,将信贷资产分类真实程度划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率与上报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率的偏离在1个百分点(含)以下的,为基本真实。
(二)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率与上报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率的偏离在1-3个百分点(含)之间的,为不够真实。
(三)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率与上报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率的偏
离在3个百分点以上的,为严重失真。
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程度检查后被确认为严重失真的,被查单位须及时进行整改,对所有信贷资产进行重新分类认定。
第十七条农村银行机构要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与贷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针对不同类别的风险分类资产采取差别化的贷后跟踪检查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村银行机构(一般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标准(略)
2.农村银行机构(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标准(略)
3.农村银行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特别规定(略)
4.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