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血液过期、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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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血液过期、报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报废血液的规范处置,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 加强对报废血的控制管理,严格控制报废血的再使用和流失。

2 临床用血科室在使用血液前认真检查血液质量,一旦发现血液有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报损血液的报损申请和保存。

3 输血科为报废血液无害化处理部门。

4 输血科定期开展对报废血的适时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和查找血液报废原因,防止人为原因造成的血液报损。

5 严格管理医疗废血,防止流失。

6 一旦发生报废血液(浆)流失事件,知情人应立刻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上报医务部,医务部上报医院主管院长。

7 凡本机构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具有以下情况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确定的可以认为为报废血,包括:
(一)超过保存期限的过期血液(浆);
(二)经仔细检查明确判断不合格的血液(浆),包括;
1、血液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的凝块;
4、血液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液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呈紫红色。

(三)其他需查证认定为报废血液(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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