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贩卖毒品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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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黄**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

在此之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资料,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在涉案以后,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七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便尽早报效社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实施的贩毒行为系在公安机关安排下进行的,属于特情介入下的犯意引诱型犯罪,依法应当从轻量刑;且该次交易并未进入实质交易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公安机关能顺利将被告人抓获是在潘某的配合下,很明显,潘某的身份已经转化为了公安机关的“特勤人员”,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的精神,被告人的此次犯罪属于犯意引诱,是在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之后,继而积极向被告人要求购买毒品而后被告人被抓的犯意引诱行为。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

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在该次毒品交易前,“买家”潘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被告人的抓捕属于“控制下交付”的抓捕,毒品交易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完全控制之下,被告人刚到达约定地点,便被公安机关抓获,交易根本不可能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从客观上来看,本案毒品处于被监控状态,没有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由于公安机关使用了特情介入,又通过进一步布控,使得毒品完全在公安机关的视线范围之内,从而排除了毒品流入社会的可能性。

从危害后果来看,其危害程度已经由于毒品全部收缴而被控制在最底限度,没有给社会造
成实质性的损害,根据现行刑事政策,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权衡斟酌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存在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考虑到其悔罪的实际表现,望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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