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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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原则
第一节资产处置的范围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资源类资产和非资源类资产的处置。

第四条资源类资产的处置包括矿业权、土地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等资产的划拨、出让、租赁、转让等方式。

第五条非资源类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拍卖、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

第二节资产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进行确定,确保合理价值回收。

第八条资产处置应当充分征求意见,确保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资产处置应当实行预审、审批、备案制度,确保程序规范。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程序
第一节资产处置的程序
第十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资产处置申报、评估审查、决策审批、公告公示、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申报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资产清单、评估报告等。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的评估审查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处置依据。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的决策审批应当由行政单位的上级机关负责,确保决策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的公告公示应当在媒体上进行,确保信息透明。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的合同签订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节资产处置的附加程序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涉及安全、环保、信托等特殊问题时,应当进行相应程序的审查和决策。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涉及招标、拍卖等特殊方式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保障。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一节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节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资产清单
2. 评估报告
3. 监督检查记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有资产保护与管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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