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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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3.13
•【字号】黑建规[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黑建规[2012]9号)
各市(地)、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建设局、森工建设局,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住房和建设部已批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

考虑到我省部分市、县已于2012年1月1日前已启动第四轮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总规修编”)工作,经我厅研究决定,2012年7月1日前完成法定程序,并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规划委员会审查(以申请审查请示文件报的送日期为准)的总规修编成果,可以沿用原《标准》,也可采用新《标准》;2012年7月1日以后的总规修编报审成果,必须实行新《标准》,未按要求实行新《标准》的,按不合格成果处理。

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其它各项法定规划的编制审批,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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