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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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23号
•【施行日期】2008.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基妇发〔2008〕2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构建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经研究,现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区、本医院的双向转诊实施方案,并对该项工作在医院的临床科室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片负责、网格化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向转诊的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知情选择的原则。

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

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三)综合权衡的原则。

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四)资源共享的原则。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五)无缝式医疗管理的原则。

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第三条双向转诊的单位应当执行下列标准。

(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向医院转诊的指征:
1、临床急危重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

6、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7、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医院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诊的指征:
1、医院门诊或出院后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病例,而且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有能力处置。

2、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

3、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4、其他应当转诊且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有能力处置的病例。

第四条双向转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患者转往医院:
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上级医院。

对限于举办医院的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各级医院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将患者转往有救治条件的市、区级医疗机构。

市级综合医疗机构承担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和市属专科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并实行分片负责,市人民医院主要承担罗湖、龙岗、盐田区级综合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市第二人民医院主要承担宝安(包括光明新区)、福田区级综合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北大深圳医院主要承担南山、福田区级综合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

各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和区属专科医疗机构的心血管、儿科、妇科等患者还可向市属相应专科医疗机构转诊。

2、拟转诊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生须按首诊负责制执行,按规定书写病历、转诊记录和“转诊告知单”(附件1)。

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转诊均需在病历上签名。

3、平诊由患者或家属自行到所转医院“双向转诊服务台”联系,由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分诊和安排就诊。

4、对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立即转诊的,遵循就近转诊的原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立即呼叫120或电话通知举办医院派救护车接患者到医院救治。

(二)医院患者转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其居住地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2、主管医生在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告知患者需要回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并提出比较详细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填写“转诊告知单”(附件2)并指导患者到“双向转诊服务台”办理转诊事宜。

3、“双向转诊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并做好登记和统计。

第五条双向转诊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医院应建立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和制定合理的转诊流程。

(二)各医院应在本院门诊大厅明显位置设立“双向转诊服务台”,有专人负责,并公布服务台的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接待时间等。

服务台负责完成医院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转诊工作的沟通协调、院内分诊导诊和统计工作。

(三)各医院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

对于本院下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诊的急危重症病人免收救护车接送费。

(四)各医院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来的住院患者,在患者住院期间要适当安排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诊医生参与住院查房和病例讨论。

(五)各医院要将本单位简况、特色及知名专家特长、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编印成册,发至下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增强社区医务人员与医院相关科室主要医疗骨干的联系与沟通,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定向转诊提供条件。

(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协助患者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转往相应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奔波和医疗开支。

(七)遇有传染病、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应及时上转至相应的专科医
疗机构。

第六条双向转诊的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对双向转诊工作的考核将纳入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内容。

各区卫生局对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双向转诊工作要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医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三)各级医院医务科应会同社康科制定合理、方便、快捷的双向转诊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医院各临床科室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转诊患者,必须承担起本部门快速接诊、定向转出的责任。

(四)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转诊医院临床科室之间,要针对转诊患者建立起多种形式的会诊制度。

(五)利用信息技术支持双向转诊工作,完善和利用患者健康档案,及时获取转诊信息。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转诊告知单(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医院)(表样)
2、转诊告知单(医院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表样)
附件1
转诊告知单(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医院)第一联
(平诊急诊)
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
付费类型:□自费□公费□职工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
家庭住址:
初步诊断意见:
处理意见:鉴于患者目前病情,不适宜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治疗,建议转往医院进一步诊治。

患者(家属)签名:医师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中心联系电话:
年月日时分
转诊告知单(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医院)第二联
(平诊急诊)
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
付费类型:□自费□公费□职工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
家庭住址:
初步诊断意见:
处理意见:鉴于患者目前病情,不适宜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治疗,建议转往医院进一步诊治。

患者(家属)签名:医师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中心联系电话:
年月日时分
(备注:第一联交患者,第二联留底统计)
附件2
转诊告知单(医院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第一联
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诊断意见:
处理意见:
鉴于目前患者病情,建议转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建立家庭病床□其他(请注
明:)。

患者(家属)签名:转出科室(联系电话):
经办医师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年月日
转诊告知单(医院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第二联
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诊断意见:
处理意见:
鉴于目前患者病情,建议转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建立家庭病床□其他(请注
明:)。

患者(家属)签名:转出科室(联系电话):
经办医师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年月日
(备注:第一联交患者,第二联留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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