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安全用电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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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家庭用电安全,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家庭用电场所,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区。

第三条家庭安全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
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家庭安全用电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家庭安全用电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用电基本要求
第五条家庭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禁止使用非法、假冒伪劣的电
气产品。

第六条家庭用电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线路安全。

第七条家庭用电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改造,严禁私
拉乱接电线。

第八条家庭用电设备应合理布局,保持通风、散热良好,避免设备过载运行。

第九条家庭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和保养,防止尘埃、油污等杂质积聚,影响
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家庭用电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不得擅自改动设备结构
或功能。

第十一条家庭用电设备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如漏电保护器、过
载保护器等。

第三章安全用电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家庭用电设施应安装总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家庭用电线路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严禁使
用破损、老化、接头不牢的电缆。

第十四条家庭用电线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查、试验,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十五条家庭用电设备应安装过载保护器,防止设备过载运行。

第十六条家庭用电设备应安装接地线,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家庭用电设备应安装防护罩,防止人体接触带电部件。

第十八条家庭用电设备应安装防护栏,防止儿童接触带电部件。

第四章安全用电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家庭用电操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电气知识,熟悉设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家庭用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家庭用电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家庭用电操作人员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报告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家庭用电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动设备结构或功能。

第二十四条家庭用电操作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五章安全用电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家庭用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援。

第二十六条家庭用电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

第二十七条家庭用电事故调查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八条家庭用电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
款等行政处罚:
(一)使用非法、假冒伪劣的电气产品;
(二)私拉乱接电线;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
(五)发生家庭用电事故,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

第三十条因家庭用电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家庭用电安全,预防电气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家庭用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家庭用电行为,包括家庭用电设备、线路、用
电环境等。

第三条家庭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家庭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家庭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家庭成员应当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家庭用电安全。

二、用电设备安全
第六条家庭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第七条家庭用电设备安装、维修、更换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禁止非
专业人员擅自操作。

第八条家庭用电设备使用前,应当检查设备是否完好,电源线路是否畅通,发现
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家庭用电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清洁、干燥、通风,防止
设备过热、受潮、腐蚀。

第十条家庭用电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三、用电线路安全
第十一条家庭用电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线路。

第十二条家庭用电线路安装、维修、更换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禁止
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

第十三条家庭用电线路应当选用合格的电线、电缆,不得使用破损、老化、绝缘
性能下降的电线、电缆。

第十四条家庭用电线路应当合理布线,不得私拉乱接,不得将电线、电缆敷设在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附近。

第十五条家庭用电线路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老化、绝缘性能下降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家庭用电线路应当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查、试验,确保漏电保护
器正常工作。

四、用电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家庭用电环境应当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潮湿、积水、腐蚀等影响用电
安全。

第十八条家庭用电环境不得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第十九条家庭用电环境不得设置高温、潮湿、腐蚀性物质等影响用电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条家庭用电环境应当设置安全标志,提醒家庭成员注意用电安全。

五、安全用电常识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了解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掌握安全用电技能。

第二十二条家庭成员应当学会使用漏电保护器、断路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了解其
作用和操作方法。

第二十三条家庭成员应当学会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了解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家庭成员应当学会急救知识,了解触电急救方法。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
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用电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家庭用电安全检查内容包括:用电设备、线路、用电环境是否符合国
家标准,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安全用电常识普及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七、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在家庭用电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条为保障家庭用电安全,预防电气火灾和触电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家庭用电行为,包括家庭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场所。

第三条家庭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家庭用电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
和监督,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家庭用电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家庭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普及家庭用电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用电意识;
(二)制定家庭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家庭用电安全检查和监督机制;
(三)组织开展家庭用电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依法查处违反家庭用电安全规定的行为,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家庭用电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供电企业应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供电安全;
(二)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用电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家用电器的市场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协助做好家庭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家庭用电安全责任人:
(一)家庭用电安全责任人应为家庭户主或实际居住人;
(二)家庭用电安全责任人应掌握家庭用电安全知识,定期检查家庭用电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家庭用电安全责任人应向家庭成员宣传用电安全知识,提高家庭成员的安全用电意识。

第三章家庭用电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家庭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器设备。

第九条家庭用电线路应规范安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条家庭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线路老化、破损、接触不良等问题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十一条家庭用电设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电压,禁止使用非标准电压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家庭用电设备应使用合格的电源插座和插头,禁止使用破损、老化、接
触不良的插座和插头。

第十三条家庭用电设备应放置在干燥、通风、安全的地方,避免受潮、受热、受
腐蚀。

第十四条家庭用电设备应使用正确的操作方法,不得随意拆卸、改装、修理。

第十五条家庭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保养,保持设备表面干净、整洁。

第十六条家庭用电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家庭用电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或拨打火警电
话报警。

第十八条家庭用电设备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对触电者进行急救,
并拨打急救电话。

第四章家庭用电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家庭用电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家庭用电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用电线路、设备是否老化、破损、接触不良;
(二)电源插座、插头是否合格、完好;
(三)电器设备是否安全使用、维护;
(四)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家庭用电安全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XX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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