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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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28
•【字号】嘉政办发[2006]78号
•【施行日期】2006.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
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78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民政局《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
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为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救助是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遇有紧急、突发困难时,
由政府按法定程序给予资金、物资、法律援助或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行政管理活动。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
目前,在全市初步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住房、医疗、教育等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同时,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在基本生活、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困难;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救助面较窄、救助标准偏低、救助工作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形象仍然存在。
因此,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
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创新救助机制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为手段,单项起步,完善系统,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力争用两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应急救助、住房援助、法律援助、农村五保供养等制度配套实施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努力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民政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即以政府救济为主,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
即要依法、规范、高效地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三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即根据政府财政现状,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此项工作。
四是城乡联动、配套实施的原则。
即在城乡共享社会救助资源的同时,适当向农村倾斜,促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发展。
五是突出重点、分类施保的原则。
即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
上,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特殊困难。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4〕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要根据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提标等因素,科学调整低保标准,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并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
二要稳步推行分类施保。
对“三无”人员中的优抚对象、高度残疾人、高龄老人,应按比例适当上浮低保标准。
三要强化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
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
四要积极争取省补资金,确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
五要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
(二)建立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嘉峪关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之规定,公正、规范、合理地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增加医疗救助配套资金投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逐步实现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衔接、城市医疗救助与城市医疗保险的衔接,确保患病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治。
(三)建立城乡特困群众住房援助制度。
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细则》之规定,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城乡廉租住房资金保障机制。
城乡特困群众廉租住房生活用水、电、暖等费用由政府、个人和企业三方承担予以解决。
(四)建立城乡特困学生教育救助制度。
按照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市财政应每年列支教育救助经费资助特困学生上学,并认真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确保贫困群众子女完成学业。
(五)建立灾民与困难群众应急救助制度。
市财政应每年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已得到城乡社会救助,但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城乡特困居民,以及虽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因突发性灾害造成严重困难的家庭。
同时,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救助措施落实到位。
(六)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稳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创新管理方式,力争实现“以院养院”。
(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意见》(司发〔2004〕107号)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八)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服务设施,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全面加强流浪儿童救助工作。
(九)加快社会捐助工作发展步伐。
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帮扶网络,积极探索社会捐助市场化运作模式,全面实现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
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积极兴办“扶贫超市”、“慈善超市”,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日常生活困难。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积极研究制定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
民政部门要做好各类社会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救助款物的筹集、审定、发放工作;城区、郊区要指导、督促各街道、乡镇完善各项救助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做好城乡各类自然灾害和困难群众的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封闭运行的原则,全程监督专项资金的运行;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房管部门落实好住房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落实;司法部门负责特困群众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工作;审计、监察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社会捐助、帮扶活动。
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加快基层社会救助服务队伍建设和救助信息网络建设,全面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业务素质,努力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便民化。
(三)结合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规范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确保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