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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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管理办法6篇
装修公司管理办法 (1)
1.目的:为合理使用资源,加强公司办公用品和计算机耗材使用管理,有效
降低公司运行成本,培养勤俭节约的习惯,打造节约型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公司所有行政部门。

3.定义:无。

4.管制流程:无。

5.执行方法:办公用品和耗材的使用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节
约高效”的原则。

5.1 办公耗材采购:
5.1.1办公耗材采购工作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廉洁及维护公司
利益的原则。

经过价格比对和实地考察之后上报主管领导,经审批后进行定点采购。

5.1.2办公设备(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电脑,电脑硬件等各种
电子设备)的
购置经管理部核实后,一律由管理部和采购人员共同负责采购。

5.1.3办公用品(指:电池,中性笔芯,各种笔记本,会议记录本,复写纸,计算
器,订书机,文件夹,打印纸,钢笔墨水等)由仓库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统一购置,
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5.2办公耗材领取:
5.2.1 办公用品和耗材的领取实行“统一管理、以旧换新”的原则。

5.2.2铅笔、签字笔、钉书针、回形针等低值易耗办公用品领取时凭部门主
管签字的领料单领取并填写领用登记表,不得代领;电脑硬件、打印机墨盒等易
损易耗件一律以旧换新,凭分管副总签字的领料单领取并填写领用登记表。

废品
由仓库集中保存。

5.2.3供应商送货时提供签收单,采购人员要核对到货实物是否与签收单相
符,并存放在仓库,各部门统一到仓库领取。

5.3办公耗材使用要求:
5.3.1办公用品和耗材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使用原则,严格杜绝
铺张浪费。

5.3.2所有纸张必须坚持双面使用。

墨盒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量控制更
换次数,在不影响使用效果的情况下,新鼓可考虑多次充粉后再换。

5.3.3管理部每年年底公布各部门使用耗材的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改进建
议。

6. 严禁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否则将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7.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8.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明士达经编涂层有限公司
管理部 20xx年03月25日
装修公司管理办法 (2) 超交处理
交货数量超过“订购量”部分应予退回,但属买卖惯例,以重量或长度计算
的材料,其超交量在3%(含)以下,由物料管理部门在收料时,在备栏注明超
交数量,经请购部门主管(含科长)同意后,始得收料,并通知采购人员。

装修公司管理办法 (3)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
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大楼停车场分为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部分,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辆凭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

停车卡办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地下停车场为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驶入。

第五条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仅限地上停车场。

第六条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七条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满时,驾驶人员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场。

第八条地下停车场仅限停放小汽车或小型客货车,其余中大型车辆如有需要,可以停放在地上停车场,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

第九条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十条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车辆驾驶员个人或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总经理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四条严禁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五条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六条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
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七条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九条股份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
辆停放的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
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装修公司管理办法 (4)
1. 编写目的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良好正确运行,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
康,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和公司形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降低电力设施不
完好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和浪费,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并结合我公司的
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公司各生产制造车间、管理科室。

3. 引用文件
无。

4. 名词术语
无。

5. 职能职责
5.1. 设备部门职责
5.1.1. 负责公司用电设施管理工作,负责保证公司用电设施正常运行。

5.1.2. 负责安全用电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建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5.1.3. 负责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5.1.4. 负责对全公司用电设施的使用进行检查。

5.1.5. 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外委维修工作。

5.2. 安全部门职责
5.2.1. 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执行。

5.2.2. 负责组织《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培训。

5.2.3. 负责对用电设施的安全状态进行评价。

5.2.4. 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结果进行裁定。

5.2.5. 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激励建议。

5.3. 使用单位职责
5.3.1.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日常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5.3.2.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5.3.3.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

5.3.4. 负责本单位部分用电设施的维修工作。

职能科室由机修车间维修。

6. 控制内容
6.1. 电工作业人员技术条件
6.1.1. 从事电气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的电气管理规定。

6.1.2. 必须参加国家认可部门进行的电工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

6.1.3. 禁止非电工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6.1.4. 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6.1.5. 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6.1.6. 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及急救措施。

6.2. 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6.2.1. 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6.2.2. 必须采用两级及以上漏电开关。

6.2.3. 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时,其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熔断器,及任何断开零线或地线的保护电器,并做重复接地。

所有的用电设施外壳和人身所能接触及到的、与用电设施相连接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6.2.4. 严禁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6.3.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A停电、B 验电、C挂接地线,即“三措”。

没有经过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无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6.3.1. 停电
6.3.1.1. 停电操作时,应先停负荷,再拉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

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线路作业应停电的范围:
与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
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和同杆非同一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到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
线路施工人员自行断开的开关或刀闸的上处应悬挂“禁止合闸”标志牌,作业完毕后应将标志牌取下。

6.3.2. 验电
6.3.2.1. 检修的电气设备停电后,在装接地线之前必须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

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器使用前应先确认其功能良好;
6.3.2.2. 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近平行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并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它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6.3.2.3. 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应查明原因。

6.3.3. 挂接地线
6.3.3.1. 线路验明无电后,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工人挂第一组地线,拆除最后一组地线也应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由熟练工人进行;
6.3.3.2. 挂拆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绝缘绳,地线不许碰触人体,在电缆及电容器上挂地线时应先放电;
6.4. 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6.4.1. 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6.4.2. 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6.4.3. 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6.5. 临时用电安全
6.5.1.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部门申请,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安技环保科批准方可实施。

6.6. 安全用电管理具体内容
6.6.1. 电缆线路
6.6.1.1. 电缆线路主要由电力电缆、终端接头、中间接头及支撑件组成。

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防止受潮。

电缆终端头、中间接头的外壳与电缆金属护套及铠装层均应良好接地。

6.6.2. 配电柜
6.6.2.1. 配电柜内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柜内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6.6.2.2. 保护线连接可靠。

6.6.2.3. 触电危险性大的环境应安装封闭式箱柜。

6.6.2.4. 配电箱应坚固、完整、严密,箱门上喷涂红色“有电”字样或红色危险标志。

使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6.6.2.5. 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

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6.6.2.6. 配电箱、配电盘应经常进行巡视和检查;开关、熔断器的接点处是否过热变色;配线是否破损;各部连接点是否牢固;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此外,还应经常进行清扫除尘工作。

6.6.2.
7. 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6.6.3.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设备
6.6.3.1. 手持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手砂轮、冲击电钻等工具。

这类设备的安全使用条件是
Ⅰ类0类设备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

Ⅱ类、Ⅲ类设备没有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要求。

6.6.3.2.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或地线)不应单独敷设,而应当与电源线采取同样的防护措施,即采用带有保护芯线的橡皮套软线作为电源线。

6.6.3.3.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座和插销应有专用的接零(地)插孔和插头。

6.6.3.4. 绝缘电阻合格,带电部分与可触及导体之间的绝缘电阻Ⅰ类设备不低于2MΩ,Ⅱ类设备不低于7MΩ。

6.6.3.5. 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

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

插头、插座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6.6.3.6. 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6.6.4. 电焊设备
6.6.4.1. 电焊时应当戴帆布手套、穿胶底鞋。

在金属容器中工作时,还应戴上头盔、护肘等防护用品。

6.6.4.2. 固定使用弧焊机的电源线与普通配电线路要求相同,移动使用弧焊机的电源线应按临时线处理。

6.6.4.3. 弧焊机的电源线上应装设有隔离电器、主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

6.6.4.4. 电焊机外露导电部分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

6.6.4.5. 弧焊机一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二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 M Ω。

6.6.4.6. 移动焊机时必须停电。

6.6.4.
7. 露天使用的电焊机应有防潮措施,机下应用干燥物体垫起,机上有防雨罩。

位于沟槽附近的焊机应防止土埋。

6.6.4.8. 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侧接线柱防护罩安装要牢固。

6.6.4.9. 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橡套缆线,其长度一般不应大于3米。

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6.6.5. 照明
6.6.5.1. 生产现场照明灯线路的敷设,除护套缆线外,应该分开设置或穿管敷设。

6.6.5.2. 办公室、宿舍的灯,每盏应设开关控制。

灯具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2.5m。

6.6.5.3. 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6.6.5.4. 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24伏。

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6.6.6. 接地、接零及防雷保护
6.6.6.1. 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器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6.6.6.2. 当外接电源时,应首先了解外接电力系统中电气设备采用何种保护,方可确定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不可盲目行事。

6.6.6.3. 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时,零线应不小于相线的1/2。

零线不得装设开关和熔断器。

6.6.6.4. 用电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采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多股铝线。

6.6.6.5. 接地线或接零线中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应设在明显处,导线不应承受拉力。

6.6.6.6. 采用接零保护的的单相220伏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6.6.
7. 停电和送电
6.6.
7.1. 线路故障和设备检修,需经有关领导,调度室和设备能源科的许可方可停电。

6.6.
7.2. 停送电应由专职人员负责,严禁非工作人员任意停送电。

停电作业时,要穿长袖衣服,用防护用品,站在专用的绝缘物上操作。

操作时要由技术熟练和对本系统设备熟悉的人监护。

停电先停负荷侧,送电先送电源侧,严禁带负荷停送电。

6.6.
7.3. 高压变配电因检修或工作需要而停电时,要将线路上的隔离开关和跌落保险拉开,并在停电设备可能发生感应电压的部件接地线。

电容器放电后接地,对施工设备的进出线各相进行验电,确认设备无电。

6.6.
7.4. 工作人员必须在停电设备的范围内作业,并与带电部件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在隔离开关和跌落保险处悬挂禁牌,设专人监护,着装安全,保护用品齐全方可开始作业。

6.6.
7.5. 作业现场工作人员除正常检修工作人员外,还要有专人巡回检查和监护。

各部位监护、检查人员在未得到命令前不许随便离岗。

6.6.
7.6. 作业完毕在恢复供电前,要对工作范围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接地线,短路线,及各种安全保护设施要全部拆除,供电线路、变配电设备上无任何遗留材料、工具、杂物等,通知所有作业人员撤离工作地点,由作业组长检查无误后办理送电手续,有关领导下达送电命令后方可恢复供电。

6.6.
7.7. 变电站线路跳闸时,有重合装置的,若重合不成功,不得强送;无重合装置的,不得试送,必须经线路运行管理单位确认确无断线,方可按正常程序送电。

6.6.
7.
8. 变电站出现线路接地信号后,应立即判明接地线路,按调度命令停电并通知运行管理单位巡线处理。

6.7. 电气作业中注意事项
6.7.1. 禁止非持证电工装接电气设备。

6.7.2. 严禁任何人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

6.7.3. 破损的电气设备应及时维修或调换,禁止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

6.7.4. 禁止利用电热和灯泡取暖。

6.7.5. 设备检修切断电源时,严禁任何人启动挂有警告牌的电气设备。

6.7.6. 禁止用水、煤油冲洗擦拭电气设备,禁止用压缩空气吹电气设备。

装修公司管理办法 (5)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劳动用功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员工录用、劳
动合同签定、解聘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录用
1、各部门应按项目用人计划录用员工,录用的员工应填写《新员工录用审
批表》,经用人部门、行政办公室和主管副总签署意见后,由总经理审批,部门
副职及以上员工由董事会批准。

2、新员工录用,签定劳动合同。

公司每年度安排全体员工体检一次。

第三
条:员工考核
1、考核范围: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下员工,被公司正式录用、工作三个月以
上的所有员工。

2、考核原则:根据公司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各部门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
度执行情况,实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逐级考核,并与员工绩效考核年
薪和聘任密切挂钩。

3、公司设立考核领导小组,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司确定的考核办法进行
考核。

第四条: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
1、在职员工统一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及签认《遵纪廉洁从业承诺书》
2、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上员工合同期限一般为2-3年;业务骨干和普通员工合
同期限一般为1-2年;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为3个月。

3、被公司录用的员工,实行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主管副总、综合事务部应向试用期员工明确岗位规范和考核标准,明确工作责任。

试用期满,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及表现提出意见,经综合事务部和主管副总审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上岗位报董事会批准。

4、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及要求;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考核年薪制。

员工工资于每月18日发放(遇节日可提前)提成与每月20日发放》;
(5)法定社会保障(公司为工作3年以上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另文公布分别缴纳的工资基数。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按不同比例共同负担,员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员工应依法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员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提供上述社会保险福利,员工有权选择参保与不参保的权力);
(6)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7)劳动记律;
(8)教育与培训;
(9)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10)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公司应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6、劳动合同由公司盖章和员工签字后生效。

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签证的,应在1个月内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签证。

7、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8、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员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9、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0、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渎职越权,营私舞弊,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以权谋私,非法收受回扣等,损害公司声誉的;
(7)无理取闹,威胁上级或他人,影响工作秩序的;
(8)经公司组织的年度考核,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董事会确定,公司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区搬迁,
企业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中止合营及合营期满等客观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4)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职业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9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
1、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对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

2、公司提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如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提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由公司审批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清移交手续后,由综合事务部与其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及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或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发当年度20%的年度考核年薪。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员工超强度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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