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应用中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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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应用中的利弊
作者:孙玉利
来源:《经营者》2014年第11期
摘要: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财务核算制度和准则近几年也在发展中不断与国际相接轨,建造合同准则也相继在施工企业中被推广使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体现出一定的利弊,下面就几年来对建造合同的应用作一阐述。
关键词:建造合同;施工;应用;利弊
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推广应用的几年中,通过各核算单位反馈回来的意见来看,该准则的推广有利也有弊,说法不一,下面就我个人的观点作一阐述。
一、建造合同新准则实施的优点
(1)新准则的实施与国际会计准则达到了充分一致性,方便了今后的事务往来。
国内对建造企业推行新准则的前提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完成会计核算的充分统一,目的是为今后与各国业务交往更加便捷、顺畅,达到双方的尽可能沟通调整的。
新准则的推行,给国际业务的交流提供了一个更加宽松的平台,方便了合作双方的业务交流和理解,提高了办事效率。
(2)新准则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该《准则》是一项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准则。
与《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成本的确认与计量相比,该《准则》能更好地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以实际发生成本来确认收入的金额,充分的印证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有支出就应该有相应的收入与之相匹配,客观地反映了建造承包企业的经营进度和经营风险,从某一个方面体现了新准则的决策有用观。
更有利于经营者对经营项目进行分析和调整战略目标,使之更加能适应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策略。
(3)新准则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营者随意调控利润。
利润的准确确认是建立在建造合同准则管控达到一定水平和计算基础之上的。
与过去按已发生成本与业主结算进行收入、成本核算和经营成果考核相比较,在经营管理日趋完善的今天,实施建造合同准则进行收入成果确认更能真实反映当期经营水平。
(4)新准则的实施更有利于对经营成果进行分析。
由于该准则充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所以在经营者对项目进行管理过程中,通过当前市场经营模式,一体化到多元化的转变过程中,由分项分部工程施工的成果来分段对目前效益程度进行分析对比,通过对市场的调查和各项成本支出的数据对比分析,了解造成盈亏真正原因,指出影响企业发展进程的真正原因,为今后更好的扭转被动局面,变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创利能力和竞争力提供了充分的分析资料,保证和维护了企业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增强了经营者的责任意识。
二、建造合同准则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的推行是建立在相当规范和核算准确的基础之上的,但因为新准则自身的不足、国内建筑市场尚待规范及施工企业现有管理水平所限,仍面临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造合同准则存在的不足
(1)未对订立合同中发生的费用资本化做明确规定。
建造合同准则未就订立合同中发生的费用是否资本化进行明确规定。
企业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订立建造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只要符合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进行资本化处理。
但是费用归集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以后,建造合同才签订的,应计入当期损益。
(2)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核算方法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应将预计合同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在会计准则附录的“1471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第二条规定:“企业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
(3)会计附注信息披露不够全面。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在附注中披露:“关于建造合同总金额、采用完工进度的方法;累计发生成本和确认毛利(或亏损)情况;办理结算价款金额以及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并没有对项目的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及已完工未结算款项等相关的债权债务信息进行反映。
(二)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时存在的问题
(1)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的条件不成熟引发的不利局面。
国内各施工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照以结算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进行经营财务核算的,在实施建造合同准则之前对该准则是完全莫生的。
无核算基础、现有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与国外先进经验相比较,反差很大,在没有经过多次培训和指导就强力推行的情况下,导致每期反映的经营成果起伏较大,盈亏数据经不起推敲,不能对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评价,甚至出现了“亏奖盈罚”的现象,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2)施工企业在预计总成本和确认完工百分比方面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
合同总成本受市场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国家政策及自然环境等因素的波动影响很大,这对企业把握市场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经营周期长,人为主观判断因素过多,很难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3)建筑市场环境不够规范,影响预计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的预测。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虽然竞争比较充分,但建设管理程序普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项目招标时,施工图纸达不到设计深度,在实际施工时,方案和图纸变化较大,从而产生大量的变更和索赔事项且数额庞大,业主对变更、索赔批复手续复杂且严重滞后。
(4)每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工程结算不同步,形成工程结算差。
建造合同准则对合同收入按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而工程结算则按业主签认的结算单时间确认,两者的不同步形成工程结算差。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列示的已完工未结算款,实质意义是未经业主签认的应收账款,但其风险程度远远大于应收账款,一旦业主不予签认,则会导致企业高估收益和资产,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建造合同准则对此没有明确是否计提坏账准备。
三、如何完善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
针对建造合同推行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足之处,建议应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对建造合同准则自身存在的不足,国家应针对国情予以补充规定,对费用化和资本化予以明确;对亏损项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使用进行调整,以满足账务处理前后的一致性,给分析者提供一个统一标准;对报表披露方面与建造合同数据相关的几个指标进行同步剖析,以满足使用者充分了解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的合规、合理性。
(2)要提高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确认的准确性,一是要加强财务人员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
二是要加强准则的执行力度,加强审批流程的管控。
三是要针对项目内外部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进行预计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调整,以充分反映当期经营成果。
四是要正确理解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关系,合理进行合同分立和合同合并,对无关联的合同严禁合并进行确认,对合同中的有条件使用的备用金是否作为总收入要进行判定。
五是要区分合同成本与期间费用界限,避免把期间费用成本化。
六是要做好财务、经营、工程、物资、人力等部门间业务的配合,让每期计算的数据都更趋于合理。
七是要做好变更索赔工作的跟进,对有确切依据的索赔工作量及时进行预计总收入的变更确认,保证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原则。
八是要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已完工未结算款进行风险评估,计提坏账准备。
应该说建造合同准则在推行的过程中,因准则本身和企业自身管理原因遇到了诸多困难,给企业合理研判经营成果带来了不便。
希望通过分析能给大家提供部分合理化建议,以推进建造合同准则的更有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