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志(1990—2010年) 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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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志(1990—2010年)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3.25
•【字号】鄂府办发电〔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志(1990—2010年)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志(1990—2010年)编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鄂尔多斯市志(1990—2010年)编纂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编纂工作要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载鄂尔多斯市(伊克昭盟)1990—2010年间,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进程,力求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点、时代特征,反映地区20年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
编纂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传承创新,树立精品意识,突出时代特点、地方特色,努力编撰一部观点正确、资料翔实、文风端正,集资料性、科学性、著述性、可读性于一体的精品佳志。
二、编纂任务和总体结构
(一)主要任务。
《鄂尔多斯市志》的篇目大纲列出了各承编单位的编纂的任务、内容,各承编单位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本领域、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调整、补充、细化,并把调整意见反馈市地方志办公室。
各承编单位按照根据《〈鄂尔多斯市志〉(1990—2010)篇目》和《〈鄂尔多斯市志〉书写要求》,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内相关资料的收集、编写、审核等工作。
(二)结构文体和要求。
《鄂尔多斯市志》设序、凡例、综述、大事记、正文、人物、附录(其中,确定忽略篇目特记及专记)。
篇目设置主要采用篇章大体式,按卷、章、节、目、子目等五个层次。
《鄂尔多斯市志》总字数控制在300万字左右。
志书一律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时据事直书,述而不论,寓观点于叙事之中,文风朴实,文字简练。
三、组织领导
《鄂尔多斯市志》编纂工作由市委领导,市人民政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导,市地方志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专家参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编纂工作的统筹调度,各副秘书长、副主任负责全程调度、督办分管领域的资料收集、初稿提供、修订完善等工作,督促部门、单位及时
向市地方志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编纂工作的具体实施,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的沟通对接,负责聘请第三方编纂机构的招投标、组织管理、对接联络,加强对编纂工作的过程调度,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编志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之中,做到责任到人,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选定文字功底扎实、工作认真且熟悉本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编写组,明确指定1名主编统稿把关。
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具体编辑工作,负责内审稿、评审稿、送审稿的编撰和图片的整理设计,负责志稿内容的校对和排版、设计、印刷等工作。
四、方法步骤
《鄂尔多斯市志》内容时限为1990年至2010年。
在前期准备动员的基础上,计划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资料收集阶段(2020年3月—4月20日)。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市志篇目框架,广泛收集资料,撰写初稿,于2020年4月20日前完成。
初稿完成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地方志办公室。
第二阶段:初稿撰写阶段(2020年4月20日—5月30日)。
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收集资料进行编辑,于4月20日前完成初稿。
第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2020年5月30日—6月30日)。
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志书初稿征求意见工作,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志书评审稿。
第四阶段:专家评审阶段(2020年7月1日—31日)。
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志书评审稿进行讨论评审、修改完善,形成志书验收稿。
第五阶段:出版印刷阶段(2020年8月1日—12月)。
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终审后出版发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编纂工作。
编纂《鄂尔多斯市志》是一项光荣、细致、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资料收集和相关编写工作。
(二)全面强化保障措施。
各承编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编修工作小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主抓修志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视任务轻重,设立2-5人的编写小组,吸收本行业的专家、知情人参加,组建以专职人员为主、专兼职结合的修志队伍。
要明确主笔,实行主笔负责制,主笔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文字功底深厚,具体组织本单位所承编志稿的编写。
主笔对志稿的观点、资料、体例、结构、文风负全面责任,并最终作为编纂人员写入《鄂尔多斯市志》中。
在市志编修中,需要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尤其是市统计、档案、工商、文旅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作、提供资料。
(三)实事求是编写。
在收集、编写过程中,收集的材料要做到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所写材料要全面、系统、规范,记述的事件要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结果,客观记述,不作评论;收集选择材料要把握全市中的大事、要事、新事,全面客观地反映鄂尔多斯市在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以及民族团结等各方面工作中起到的重大作用;要以事例为素材,文字运用尽量简洁、准确、易懂,也可以通过图、表的方式来记述。
图表要配以简要的文字说明。
(四)严格督查考核。
为确保编撰进度和质量,市人民政府将此项内容列入“五位一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中,进行年中和年度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此项工作进行日常督查。
对质量好并提前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未能及时完成任务,或志稿质量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合格的志稿发回重新撰写。
(五)切实按要求、按时限报送资料。
各供稿单位在提供稿件前,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及负责保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所供内容无泄密风险。
对民族、宗教、涉外等敏感问题,各供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口径。
报送图片要原图(像素不低于300dpi),每家单位图片不少于5幅,并且要有图注释(有明确时间,说明图片反映的事情,如有结果要说明)。
联系人:阿拉木斯(党政大楼C座301室)
联系电话:8588356、159****0479
邮箱地址:*******************
附件:1.《鄂尔多斯市志》书写要求
2.《鄂尔多斯市志》相关资料收集工作分工表(一)
3.《鄂尔多斯市志》相关资料收集工作分工表(二)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志》书写要求
第一章行文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鄂尔多斯市志》文风统一、行文规范、科学准确地记述客观事物,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出版物行文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第二轮修志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志》行文规则总要求:文字严谨朴实,通俗流畅,内容表
述准确、清楚易懂,表达形式统一规范;标题以事命题,简明扼要;图表工整准确,要素齐全;所用名词术语、标点符号、计量单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层次标题
第三条志稿目录中应用页码序号标示各卷、章、节、目等层次在志稿的位置。
第四条志稿分卷章节目等层次,标题序码一律使用汉字。
目以下可根据需要设子目,依次用“(一)、(二)、(三)……”,子目以下则用阿拉伯数字,如“1、2、3……”。
三、文体语言
第五条行文中除引文外,一律使用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
不宜采用新闻报道、文学作品、论文、政论、资料汇编文体和总结报告、计划、会议纪要等公文文体,只能用记叙体,做到叙而不论、秉笔直书。
记述使用陈述句,不可使用祈使句和疑问句。
第六条文风要简洁流畅、严谨朴实。
不使用口语、方言、土语、俗语;不滥用时态助词;慎用评价词语;不用模糊空泛词句和浮词、空话、套话、大话。
使用判断词和定语要仔细斟酌,把握分寸。
第七条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做到修辞恰当、逻辑严密、言之有物、言必有据。
时间、空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
第八条语句要简短意明,文约事丰,与论文、总结、报吿、新闻报道、文学作
品式语言相区别,寓褒贬于叙事之中。
第九条不得使用含混不清或具有歧义的词语,概念表述要准确。
第十条专业术语的运用一定要准确无误,尽可能地少用为宜,必须用时应加以注释。
四、称谓术语
第十一条行文中一律以第三人称书写。
不用“我党”“我国”“我区”“我市”“我旗(区)”“我局”“本旗”“本局”等第一人称,要直书其名。
第十二条不乱改科学定律、理论概念、政治术语、名家名言的提法和内涵,忌犯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
第十三条行文中对于人物名称一律只呼其名,不加尊称和敬语(引语除外)。
如:“同志”“领导”“老师”“先生”“女士”等。
必要时可在人名前(首次出现时)冠其职务、职称等身份词。
地名、民族、机构、文件、会议、公报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用简称、俗称。
如名称过长,可在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以后一律用简称。
简称用规范的简称,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四条不同时期的国家、省区、盟市、旗区名称均写明全称,如:“伊克昭盟”“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等不可以书写为“伊盟”“鄂市”“伊旗”。
行政地区名,党派、军队、社团、机构、职务等名称均以当时名称为准。
第十五条地名须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审定的规范的标准地名。
随着时代的变迁被更改的地名须使用当时名称,并括注今名。
使用苏木乡镇、嘎查村地名,应冠以旗区名称。
第十六条跨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航线、文物、名胜古迹、重大事件等的称谓和数据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行文中记述动物、植物、矿物等名称时,应书写其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其拉丁文、蒙古文及当地俗名。
科技术语凡有规范的中文名称均采用中文全称,括注外文原名全称。
第十八条一些专用名词,专业术语等在行文中首次出现时,应注明全称。
五、文字标点
第十九条行文中需要用外文文字或少数民文字的均采用印刷体。
第二十条标点符号一律以《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为准。
表示数值的范围,用波纹式连接号“~”,如:“1995~2005年”“20%~
45%”“五~八”。
两个相关的名词(汉字)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占一个单位的横线连接号“一”,如:“成都—北京直达快车”,表示某些产品的名称和型号或产品标准,中间用占半个单位的短横线连接号“-”,如:“TM701 - C型联合收割机”“LGJ-240/30钢芯铝胶线”。
六、时间表述和数字的书写
第二十一条时间表述:年份不要简写,也不用“今年”“明年”“去年”“最近”“以前”“以来”等时间概念不清的代词,应该写明何年何月何日等具体准确时间。
凡公元纪年的世纪、年、月、日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民国17年(公元1928年)”“20世纪90年代”“1995年10月1日10时55分15秒”。
表格、索引、年表等年月日均可用以下格式:“2000年12月1 日”可写作“2000-12-01”。
表示年龄使用阿拉伯数字,如:“65岁”。
星期的表述使用汉字,如:“星期一”。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语数字。
表示序次数,如:“第一卷”“第三名”。
与阿拉伯数字联用时则改用阿拉伯数字,如“2007年第3期”不写作“2007年第三期”。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二十四五岁”“二三十种”“三四个小时”。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十几年”“三百二十几次”“几十分之一”。
定型的词组、成语、惯用语、诗词、古文中的数字,如:“五四运动”“三令五申”“三农三牧”“第十七次代表大会”。
整数一至十,如果不出现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全书一致。
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
第二十三条数字增加或减少时用词要准确。
如数量降低或减少,不能用倍数表示,只能用“降低百分之几”“减少百分之几”表示;表示数量增加,倍数使用百分比。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提及的数字用法,应执行国家2011年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6—1995)。
七、度量衡的用法
第二十五条要以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其计量单位均用汉字表示,不宜用符号表示。
如:长度用“公里”“米”;面积用“公顷”“平方米”;农牧用地“亩”;重量用“公斤”“吨”;电能单位用“千瓦”“伏”“千伏”“兆瓦”“千瓦时”“瓦”;温度单位用“℃”符号表示;表示地理经纬度用“东经
114°6′28〃”“北纬23°6′25〃”。
八、引文注释
第二十六条引文必须详注出处,以便查对。
引自档案的资料,需注明档案馆(室)名称、卷宗号、标题。
引网上资料,注明网址、标题,作(编)者、下载时间。
尽量引用原著,一般不用转引。
笫二十七条引用原文需加引号,并在当页下脚注,注号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圈码,如:①、②;引用文件中的资料,脚注应注明发文单位、时间、字别文号、标题等。
引文要忠实于原文,不得随意改动。
引文中明显的错别字加括号“()”。
九、图表
第二十八条图、表应做到准确细致、简明具体清晰整洁。
选用图、表应注重文献价值,突出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专业特点。
第二十九条表一般应接在相应文字的最近处,附在该章或该节之后。
第三十条志稿中采用的行政区划图、地形图、地质图,采用统一的比例尺,并
注明比例尺度。
所用地图以测绘部门公开资料为准。
第三十一条表格样式、编号统一。
表格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和序号四个部分。
标题要居中排列,其右侧标明表格所用的计量单位,左侧标明表格的序号。
说明置于表体下方,要简明扼要。
表格中所记述的数字,必须准确无误,且其各分数之和应等于总计数,并与正文中所记述的相关数字一致。
转页续表,须在表体上左侧注明“续上表”字样。
第三十二条表注明序号一般用三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层次,中间用半连接号“-”隔开。
如:“1-2-3”指卷一第二类目的第三张表。
十、质量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一)坚持质量第一原则。
政治观点正确;资料丰富、翔实可靠;结构编排合理;行文准确规范、语言通顺、表达准确;不宜使用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资料。
(二)严把资料考证关。
为保证资料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各承编单位的初稿完成之后,组织有关人员核实资料、校对文字,经单位负责人审阅认为合格,方可将文稿打印一份同撰稿人名单表一起送交市地方志办公室,并发电子版。
(三)审核整理资料。
市地方志办公室根据志书质量要求,审核各单位、各部门文稿,集中统一整理、连贯全篇进行总纂。
期间如发现撰写的文稿不符合要求,及时退稿进行修改。
十一、校对
第三十四条校对要依据原稿逐一核对,消除打印过程中错误和不妥之处,保证不出政治性差错、原则性差错、数据差错。
十二、涉密资料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入志资料要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宜使用不适于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符合档案开放要求的资料。
第二章大事记的编写
第三十六条大事记选择本地域范围内发生的自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对全市具有较大影响的大事、要事、新事。
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作简要记述,既要考虑事件的完整性又要兼顾其简略性。
全面准确地反映各时期的社会状况和时代特点、地方特点。
第三十七条采用条目体编写。
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体例。
将发生的每一件事实有规律地分割为一事一条,条目要简明扼要,要求记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即说明何时何地发生了什么事和结果,不必写前因后果和发展进程。
文字力求简朴、准确、通俗易懂,不宜用空泛的修饰语。
第三十八条所记时间、地点、事件一定要核实准确无误,对记载不明确有异议的事件要严格地考证。
对人对事不作评论,不加注解。
第三十九条大事记收入具体内容主要以行政区划的变动,机构设置和机构改革
等变化,重要会议,主要领导干部的更迭,重要外事活动,重大项目开工、竣工,重要科技发明、各行业重要成就,重大政治经济、人文、科研活动,民族、民俗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为主。
对于新生事物也应予以记载。
第四十条大事记重点写正面内容外,适当收入负面的具有代表性的大事。
要做到大事记的内容广泛、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