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在民事案件中规范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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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在民事案件中规范律师调查
令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审理阶段,依据申请人申请签发的,授权持令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所称的申请人是指民事审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在代理权限内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执业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协助调查人员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第三条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审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于新证据且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对于存放于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处,与案件审理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调查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不可持调查令向本案证人收集证人证言。
第六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收集相关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涉及上述情形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交相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第八条持令人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直接送交签发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拍照、复印等方式另行留存及使用。
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保密。
第九条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交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事项、证据的名称、种类、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明对象、协助调查单位的名称及持有证据的线索、无法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客观原因等,并由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人民法院接到律师调查令申请后,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决定不予签发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记入笔录。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材料、所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正本应入正卷归档,签发律师调查令的合议笔录应入副卷归档。
第十一条申请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告知持令人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号;
(二)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协助调查单位的名称;
(四)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签发人、签发日期和院印;
(八)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签发单位根据案情繁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持令人应当在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内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令期限届满,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持调查令收集证据必须由法院签发的持令人本人进行。
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协助调查单位出示律师证、身份证、该律师所在事务所的函件和调查令,将律师调查令回执交由被调查人填写并加盖公章。
律师调查令交由协助调查单位存档。
调查取证后,持令人应当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证据连同律师调查令回执,全面、完整地提交人民法院,不得隐藏或者选择性提交。
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缴还签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漏。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律师调查令,人民法院并可视情节予以训诫,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三)擅自泄漏、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