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区河湖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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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区河湖渠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6
•【字号】汴政[2014]54号
•【施行日期】2014.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区河湖渠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汴政[2014]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城区河湖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开封市城区河湖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河流、湖泊、水渠的管理,改善并保护城市水环境,发挥河流、湖泊、水渠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河流、湖泊、水渠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河流、湖泊、水渠管理体系,健全规范、标准及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养护、管理、监督、执法长效机制。

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物公园主管部门等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河流、湖泊、水渠的水环境保护、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加强区、街道两级管理力量,建立覆盖全域的河流、湖泊、水渠的管理维护网络,落实日常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章河流、湖泊、水渠水环境管理
第四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河流、湖泊、水渠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河流、湖泊、水渠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五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河流、湖泊、水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六条向河流、湖泊、水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河流、湖泊、水渠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利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七条禁止向河流、湖泊、水渠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向河流、湖泊、水渠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河流、湖泊、水渠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河流、湖泊、水渠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八条禁止在河流、湖泊、水渠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三章河流、湖泊、水渠堤岸管理
第十条河流、湖泊、水渠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

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

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一条河流、湖泊、水渠护坡、堤岸的维护和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堤岸无塌陷、裂缝,无渗漏、管涌现象,无蚁穴、兽洞,顶面和坡面完好;
(二)挡土墙体无下沉、倾斜、滑动,墙基无冒水、冒砂现象,砌体无松动、裂缝、破损、勾缝脱落、渗漏现象;
(三)混凝土及钢筋砼结构表面无脱壳、剥落、侵蚀、裂缝、碳化、露筋、钢筋锈蚀情况,伸缩缝、沉降缝无损坏、渗水及填充物流失,混凝土护坡应保持工程完好、表面平整、清洁、无裂缝;
(四)橡胶坝带无老化损坏;
(五)砌石护坡应保持工程完好、表面平整、清洁,块石应整齐无松动、塌
陷、隆起,砂浆勾缝应饱满、完整、无脱落;
(六)草皮护坡、生态护坡应保持植物的存活率,应及时浇水灌溉补植补种,保持黄土不裸露;
(七)防汛通道填土无下沉现象,泄水孔应保持通畅,防汛闸门构件应无变形、锈蚀、开裂,运转及止水装置完好,止水设施应完整无损、无渗水;
(八)岸坡上无垃圾,护坡硬化部分无杂草。

第十二条在河流、湖泊、水渠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采地下水资源、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四章河流、湖泊、水渠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河流、湖泊、水渠管理范围内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植树种草,增加绿化面积,逐步形成滨水绿化带。

第十五条河流、湖泊、水渠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管理:河流、湖泊、水渠周边应达到“六无四净”。

即:无杂物,无痰迹,无瓜皮果壳,无纸屑、烟蒂、塑料袋,无淤泥、积土,无污水;路面净,路牙净,雨水口净,电杆、树根、果皮箱周围净;
(二)护栏及压顶应牢固可靠,无变形、无破损、功能完好并保持清洁;
(三)照明设施根据当天日出、日落时间正常开启,亮灯率达到98%以上,设施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四)果皮箱按标准进行设置,定时清掏,擦拭,损坏应及时维修;
(五)公厕有专人管理,按时开放,公厕设备、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公厕内、外保持整洁、卫生,厕内光线通风良好。

第十六条市民应自觉爱护河流、湖泊、水渠周边公共设施、绿地,不得随意损毁。

第五章河流、湖泊、水渠利用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违法占用河流、湖泊滩地。

第十八条河流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第十九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未经依法核准,不得擅自占用河流、湖泊、水渠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建设、设置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及养殖、捕捞等构筑物、设施。

从事水上作业或运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安全作业或运营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安全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持证经营、持证上岗的,不得无证经营、无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保护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危险水域周边设置禁止游泳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河流、湖泊、水渠的管理工作纳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将采集的案件派发至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物公园主管部门对河流、湖泊、水渠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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