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职院2011级合同管理案例考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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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与丙建设设计院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随后,乙又与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考察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丙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
1.在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1、合同有效性判定:
(1)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2)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
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乙和丙之间是总包和
分包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应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丙未对现场进行考察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
来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勘察、
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1%的罚款: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任务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案例2
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汁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汁合同和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
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
经勘察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
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
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道该情况。
【问题】
(1)事故的责任方是谁?
(2)某厂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2
(1)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
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确,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I合同无关,所以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
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责任者之一;市设计院按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发生,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
故在此事件中,某厂作为委托方应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设计院作为承接方,应负间接责任,是次要责任人。
(2)该案件中发生的诉讼费,主要应由某厂负担,市设计院也应承担一小部分。
案例分析3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某地开发一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 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受终止时间。
在提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10月20日,A、B、C、D、E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F单位于10月20日下午18时送达,所有投标单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
在10月20日上午10:25,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E五家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重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问题:1)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招标人对F单位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案例解析3
招投标过程中不妥之处:
(1)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时应有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参加会议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本项目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委员会共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是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2/3。
B单位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
根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
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C单位的投标文件应作有效标,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不用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4)对F单位的投标文件处理正确,因为该单位的投标文件未能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