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补偿协议有效吗?
青春损失费是否支持?(附案例解析)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渝0106民初760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同居关系纠纷
原告许某与被告宋某于1990年自行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于1993年8月16日生育一子宋梓皓,1995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宋欢。
双方同居期间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
同居生活期间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
被告与异性交往不正,致使双方感情一直不稳定。
现经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因为原告现身患高血压,无能力工作,无收入来源,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观点:
原、被告系自愿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过程中,系互相照顾。
现原告以同居期间身体健康和精神伤害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青春损失费10万元,上述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不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青春损失费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同居虽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是也不受法律保护。
同居期间,如果就“青春损失费”问题达成协议,也是无效的。
青春损失费,
是以金钱的方式弥补时光,是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与道德相违背,且没有法律依据,故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无效的。
相爱不易,且行且珍惜!。
青春损失费借条有效力吗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青春损失费借条有效力吗我和男友恋爱六年,同居一年多,感情一直挺好的,但我俩脾气不好,性格不是很合适,最近常说到分手,他说分手了愿意给我写一张100万的借条,会逐步的把钱“还”我,我不知道这张借条是否有法律效用,因为他实际上没有欠我钱,只是愿意补偿我的青春损失费。
这样的借条有效吗?问题补充:1、如果无效,我能以什么样的形式得到这笔钱呢?签协议之类的?因为他目前没有这么多钱,只能一笔笔的给我,难免中途就变卦了2、拜托大家不要针对我,对事不对人,请帮我解答这个问题,而且钱不是我要的,是我男朋友一定要给我,我只是想搞清楚3、借条上直接写借了我多少钱呢回答:是有效的。
他亲笔写了借条,有手印或者盖章,就肯定算。
拿着那借条去法院打官司也肯定是你赢,因为那是证据。
所以如果他变卦了你可以拿着借条去法院起诉他,如果他没钱那就只能变卖家产或者被扔到监狱。
相关法律知识:第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据。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确立了对精神损害可以适用财产赔偿的责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赔偿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1. 背景介绍赔偿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发生损害事件后,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损害方应向受损方支付一定赔偿金额或承担其他责任的法律文件。
在现代社会,赔偿协议在各种交易、纠纷解决以及合同履行等场景中广泛应用,但是其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一直备受争议。
2. 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赔偿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多个因素,以下是影响赔偿协议有效性的几个关键要素:2.1 自由意思赔偿协议要求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愿达成一致,而非被迫或欺骗。
如果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受到欺骗、误导或威胁,那么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在法律上,双方必须自愿确认其权利和义务,并对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
2.2 平等地位赔偿协议中的当事人必须是平等的法律地位,否则协议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利益有重大不平等的控制或支配,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具有合理的自主权。
2.3 符合法律要求赔偿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个国家对赔偿协议的法律规定会有所不同,但是通常要求协议必须满足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如合法目的、有偿或无偿、明确条款等。
如果赔偿协议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要求,那么该协议有可能被视为无效。
3. 赔偿协议的无效情况在以下情况下,赔偿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3.1 违法行为如果赔偿协议涉及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欺诈、犯罪、侵权等,那么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不会保护不合法行为的赔偿协议。
3.2 公共利益优先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但如果该协议违背了公共利益,法律可能会将其视为无效。
比如在环境、劳工保护以及公共安全等方面,法律会保护公众权益。
3.3 损害重大如果赔偿协议涉及的损害过于严重,超出正常的商业交易范围,法律有可能认定该协议为无效。
在损害严重的情况下,法律往往会优先保护受损方的权益。
3.4 强制性规定在某些法律领域,法律规定了双方不得通过协议排除或限制法律规定的责任。
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到底该不该给
zhigong falütiandi以案说法当婚姻走到了尽头,夫妻之间在面临离婚的同时,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也往往是彼此争议的焦点。
那么,在彼此有过约定的前提下,这些“感情债”到底该不该给?“青春损失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可以给【案例】因为刘先生有外遇,且在姜女士的一再规劝下仍与对方藕断丝连,忍无可忍的姜女士不得不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刘先生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
刘先生觉得自己确实愧对姜女士,却又一时无法拿出现金,经双方协商,约定由刘先生在离婚后的半年内一次性付给姜女士10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将之写入了离婚协议。
随即,彼此办理了离婚手续。
由于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仍未能给付,姜女士遂于2019年1月提起了诉讼。
而刘先生以“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规定的费用、自己有权拒绝支付为由抗辩。
【点评】刘先生应当支付。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分别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正因为刘先生和姜女士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所涉10万元“青春损失费”的支付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我国目前法律中也没有不得支付的禁止性规定,加之是因为刘先生出轨对姜女士的补偿,故对刘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
“空床费”无碍公序良俗可以给【案例】顾女士见朱先生在结婚五年后,经常以工作忙为由半夜三更不回家,甚至渐渐夜不归宿,遂怀疑朱先生有外遇。
鉴于经不时到朱先生单青春损失费--42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zhigong falütiandi以案说法位“查岗”,朱先生均未加班,为约束朱先生,顾女士与朱先生约定:如朱先生晚上超过十二时回家,必须按100元/小时支付“空床费”,彻夜未归按600元/次支付。
我国的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同居中受到的损害能否得到补偿?
我国的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同居中受到的损害能否得到补偿?我国的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同居中受到的伤害能否得到补偿?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群体怎样庇护自己?案情那首《我被青春撞了一下腰》风靡一时的时候,年过半百的老田我国的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同居中受到的伤害能否得到补偿?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群体怎样庇护自己?案情那首《我被青春撞了一下腰》风靡一时的时候,年过半百的老田曾经很不以为然。
2004年的冬天,老田从法院出来在出租车里再次听到这首歌时,不禁老泪纵横,虽然青春已逝,但这一年,他算是彻底被青春撞弯了腰,还不知道能否愈合。
这得追溯到2000年春天,中年丧偶的老田与比自己小20岁的小李经人介绍熟悉了,很快就进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头同居,老田暗自对其次春的降落喜悦不已。
老田是一所重点中学的语文教师,接近退休,小李是外来的打工妹,在一家超市里收银。
同居没多久,小李不安老田未来不要自己,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就留了个心眼,要求老田写一张10万元的借据作为青春损失费,小李写下一张借据借到小李人民币10万元,2002年12月底归还。
要老田在上面签字。
当初处于热恋之中的老田也没多加思索,爽快地在借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最初两人还老夫少妻地恩爱有加,可是语文教师出身的老田在生活中喜爱来点烂漫小情调。
而勤劳朴实的小李却考究生活实在,不但没有惊喜,反而对老田的小情调絮絮叨叨,觉得铺张,让兴致盎然的老田倍感失望。
但是小李把家里整理得头头是道,老田又不舍得让小李离开。
三年下来,两人因生活习惯和兴趣迥然不同常常争争执吵。
后来老田感觉与小李相处索然无味,2003年5月向小李提出分手。
小李也觉得两人年龄差距太大,加上性格也不和,就同意了。
但事后超市里小李的小姐妹们都为小李感到委曲,小李也觉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给了老田三年,铺张了自己的大好青春,越想越觉得自己划不来。
这时候,小李骤然想到了老田写的借据)小李认为这是自己的一个机会,于是,2003年6月,小李到当地的法院起诉老田,要求法院判决老田偿还自己的借款 10万元。
赔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合法吗
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赔偿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情况下对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和条件。
然而,许多人对于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存在一定的困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赔偿协议的效力和合法性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赔偿协议的定义。
赔偿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约定,一方同意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以弥补损失或满足特定条件的协议。
赔偿协议可以涉及各种场景,例如雇佣关系、商业合作、借贷等。
就法律角度而言,赔偿协议在一定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自愿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赔偿协议时可以自主约定协议内容,但必须遵守法律的约束。
其次,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其合法性密切相关。
合法的赔偿协议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1.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不存在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2.平等地位: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在协商和签署协议时应处于平等的地位,各方权益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3.明确约定:赔偿协议应该明确约定赔偿金额、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以保证双方的权益。
4.合法目的:赔偿协议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
如果赔偿协议符合以上要求,那么它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赔偿协议有时可能存在不合法或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
例如,如果赔偿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协议无效。
此外,如果赔偿协议中的约定与公序良俗相悖,也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或无效。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赔偿事项,例如人身伤害赔偿,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需要受到法庭的确认或批准,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这些情况下赔偿协议可能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
总结起来,赔偿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且合法,但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赔偿协议之前,咨询专业人士、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青春损失费赔偿标准
青春损失费赔偿标准青春是人生中最宝贵的时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我们可能会因为某些意外事件或者他人的过失而导致青春时期的损失,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那么,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包括了受害者因意外事件或他人过失导致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失、教育和职业发展受阻等方面的损失。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受害者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评估损失的严重程度。
其次,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受害者的家庭背景和经济状况。
如果受害者来自贫困家庭或者本身经济条件较差,那么赔偿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以弥补受害者因青春损失所带来的经济困难。
另外,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造成损失的具体原因和过失程度。
如果是因为他人的过失或者疏忽导致的青春损失,那么赔偿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以对过失方进行惩罚和警示。
最后,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权益,避免因为各种原因而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综上所述,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家庭背景、经济状况、过失原因和社会公平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够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确定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尊重受害者的权益,避免因为各种原因而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同时,也需要对过失方进行相应的惩罚和警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青春损失费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赔偿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要求
赔偿协议的法律效益要求引言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争议时,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方案。
它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旨在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并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替代法律程序的有效解决争议的方法。
然而,赔偿协议的法律效益是否存在法律要求,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赔偿协议的法律效益要求,为读者提供相关的知识和理解。
法律效益概述赔偿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一个有效的赔偿协议应当满足一定的法律效益要求,以确保其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在一般情况下,赔偿协议的法律效益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赔偿协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不能违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好良风俗。
在签订赔偿协议之前,双方当事人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2. 自愿性赔偿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并且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
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欺骗或强迫,确保协议双方自愿地接受协议的约定内容。
3. 表达清晰赔偿协议应当具备明确、清晰的表述,协议内容应当具体地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当事人应该充分交流和协商,明确协议的条款和目标,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双方的意愿和需求。
4. 约束力赔偿协议必须有强制力和可执行性。
当协议一旦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来主张自身的权益,并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5. 法律适用赔偿协议应当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以解决争议时有依据可循。
选择适用哪个法律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共识,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法律效益要求的意义赔偿协议的法律效益要求对于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保障了赔偿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双方提供了一种替代法律程序的解决争议方法。
具体来说,法律效益要求的意义如下:1. 确保合法性法律效益要求确保赔偿协议内容具备合法性,避免违反法律法规,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必须进行法律咨询和了解,遵守相关法律要求。
“青春损失费”应该要怎么赔(2)
“青春损失费”应该要怎么赔(2)“青春损失费”应该要怎么赔2、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补偿费"协议的效力。
这种协议其实就是一种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俯条件的赠与合同。
从主观上看,解除不正当性关系是当事人主动改过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其后果亦有利于社会伦理规范的恢复和对夫妻正当性生活的维护,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以此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应在法律上得到肯定评价。
在这一点上,风俗伦理与大陆相同的台湾司法界持同样见解。
1980年台上字第2505号判决谓:“以相奸行为作为契约之标的,系以金钱之交付,维持不正常之关系,属违背公序良俗。
为断绝关系,约定给付金钱,即无违背公序良俗之可言。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第296页)。
因此,为解除不正当性关系而达成的赠与合同性质的“补偿”协议应为有效合同。
当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受赠人如果没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
近年来,“第三者”及“包二奶”等社会现象危害到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舆论的一片声讨中,矛头更多的指向了第三者。
许多法院也认为第三者获得补偿“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实际上,我们应当更多的把责任归咎于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以及婚姻关系中不忠实而又往往有钱有权的一方。
笔者联想到《德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因诈欺、胁迫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许可婚姻外同居的人,受害者有权要求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对第三者区别对待,对于弱者持相当程度的宽容和同情的态度,并积极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做法,值得我国立法、司法以及舆论界的借鉴。
四、在恋爱关系中,发生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认定及效力近几年来,存在恋爱关系的男女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所谓“青春损失费”或曰“青春损失赔偿费”的纠纷。
其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大多存在以下二类情况。
1、正常恋爱关系中,发生的"青春补偿费"的情况。
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
A man's best friends are his ten fing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青春补偿费”、“分手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男女谈恋爱的很多最终都是不能结婚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
因此,在分手的时候,可能一方会要求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
那么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接下来,就让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分手的恋人乃至离婚的夫妻,尤其是女方,都提出关于男方是否应该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青春损失费应否支持,应该视具体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普通的恋人,正常分手,法律是不予以干预的,虽然双方恋爱或者同居了一段时间,分手时,一般情况下女方认为自己浪费了时间甚至吃了亏,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这种要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时间是双方的,或者同居是自愿的,无所谓哪一方吃亏或者占便宜,因此法律不能支持。
如果在分手时间,一方为另一方出具了愿意赔偿对方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条子”,这种情况就要另当别论,因为任何人都有权利为自己设定义务,出具的“条子”只要不是其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下作出,法律就不能认定为无效,因此这种条子属于约定义务,具备合法条件,应予以支持。
至于夫妻离婚,更无所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如果对方有过错,且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几种情形,这属于法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一般会支持,但是这不叫青春损失费而叫做精神损害赔偿。
二、恋爱分手能要求青春损失费吗由于性别不同和中国的传统婚恋观念,男女双方恋爱不成、已经解除婚约的、或者离婚时候索要“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
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有效吗?
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有效吗?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给付对方“感情债”的情形,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现金、协议或欠条,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这种“感情债”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重点解读一、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在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办理离婚手续后又不愿意履行,于是引发官司。
那么,夫妻双方关于“分手费”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典型案例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应当按约定履行张某与刘某结婚8年,现协议离婚。
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一次性给付张某离婚“分手费”50万元。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刘某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分手费。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补偿。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因此,本案中,即使刘某承诺给付张某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
因此,张某有权利要求刘某继续支付。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2016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三、“青春损失费”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指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做区分处理。
青春损失费是否受到法律支持
青春损失费是否受到法律⽀持夫妻离婚或是两个⼈同居多年却没有结婚最终分⼿的时候,⼥⽅可能会向男⽅索赔,要求男⽅给⾃⼰青春损失费。
⾯对青春损失费的提议很多⼈都不太确定它的性质、定义,那么,青春损失费是否受到法律⽀持?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
青春损失费是否受到法律⽀持“青春补偿费”、“分⼿费”法律不⽀持。
在⼀些婚约纠纷中,有这样⼀种情况:订婚后,双⽅经过很长时间后才解除婚约,⼀⽅有过错,⽽另⼀⽅已过了适婚年龄。
因此⽆过错⽅提出青春补偿费的要求。
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法得到法律的⽀持。
当然,如果由于过错⽅的原因,给⽆过错的⼀⽅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愿给对⽅的分⼿费,青春损失费能以法律不⽀持为由要回来吗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愿⽀付这笔费⽤,且不损害其他⼈的利益,则⽆论这笔⾃愿⽀付的费⽤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补偿费”法律都不禁⽌。
⽽且如果⾃愿⽀付⽅已经⽀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返还。
然⽽,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付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付的,那么⽀付⽅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要求⽀付该补偿或⽀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同居期间⼥⽅流产,可以要男⽅给予补偿吗在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对其⾝体确实造成了⼀定的伤害,治疗妇科疾病期间产⽣的医疗费、误⼯费、营养费确系其损失,在双⽅都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当事⼈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可以要求男⽅酌情承担部分费⽤,对⼥⽅进⾏适当的补偿。
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
该名词之所以为广大群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
青年男女谈恋爱分手或者离婚的时候,一方认为自己吃亏了,往往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
这样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对方的行为同时具备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男方采取欺骗:手段诱使女方与自己同居,女方多次怀孕,多次做人流手术,致使女方终生不能生育等。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足:(一)有损害事实发生;(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柯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法律承认“青春费损失”吗?
我国法律承认“青春费”损失吗?英子:之前你跟我说,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个女孩和男朋友谈恋爱多年,最后男朋友却娶了别人,对女孩来说是非常吃亏的。
女孩可以要求男友在分手时支付“青春费”损失吗?谭律师:“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我国法律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英子:我有个邻居的亲戚叫小美(化名),长得非常漂亮。
小美从18岁开始就和她的老板谈恋爱,而这个老板已经有妻子了。
他们在同居期间,男方承诺将来一定会离婚娶她,并且写下欠条,明确表示如果以后分手,愿意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
他们同居5年后,老板另寻新欢,抛弃了小美。
小美可以拿欠条到法院起诉吗?谭律师:这种行为肯定得不到法律支持。
首先,小美与已婚者同居,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受到法律严厉禁止,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重婚犯罪。
其次,这种情况下“青春损失费”即使已经支付了,男方的配偶也有权起诉请求小美予以返还,因为该支付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
英子:如果恋爱双方都是单身,男方自愿承诺给“青春损失费”,给了之后,男方又反悔要求返还,法院会支持吗?谭律师: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男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
最关键的一点是该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既然已经支付,法律上可以理解为赠与,赠与方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英子:上述单身男女恋爱的案例中,如果男方没有实际支付,而是在同居期间出具了欠条承若分手后给“青春损失费”,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起诉要求男方兑现承诺吗?谭律师:一般来说,法无禁止则自由。
法律并没有禁止恋爱分手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且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角度来说,既然以欠条形式作出了承诺,男方就应该兑现。
但司法实践中,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案件,多数法院会以“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春补偿费协议
青春补偿费协议1. 引言该协议是由甲方(学生)和乙方(家长或监护人)订立的,旨在确保甲方在考试和学业之余能够充分享受青春期的乐趣,同时也为乙方提供足够的理解和支持。
本文档详细规定了甲方通过完成一定义务而获得的青春补偿费,并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定义•青春补偿费:乙方根据甲方在约定期间内完成的义务而支付给甲方的费用,旨在弥补因学习和考试而无法充分享受青春期的乐趣。
3. 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获得青春补偿费,以充分享受青春期的乐趣。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学业和考试义务。
•甲方应以诚实和勤奋的态度对待学业,积极参与学习和课外活动。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学业和考试情况,决定青春补偿费的支付金额。
•乙方应给予甲方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尊重甲方在青春期间的个人发展需求。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帮助甲方顺利完成学业。
4. 青春补偿费计算方式甲方将根据以下因素来计算青春补偿费的金额: - 学年度:每个学年度(或学期)为一个计算单位。
- 学业成绩:甲方在学业方面的表现将作为计算青春补偿费的重要参考因素。
- 考试成绩:甲方在各项考试中的表现将影响青春补偿费的金额。
- 学校评定:学校根据甲方的品德和纪律表现给出的评定也将影响青春补偿费的金额。
- 课外活动:甲方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的课外活动将得到额外的奖励,进一步增加青春补偿费的金额。
5. 青春补偿费支付方式5.1 支付时间青春补偿费将在每个学年度(或学期)结束后的30天内支付给甲方。
5.2 支付方式乙方将通过以下方式支付青春补偿费: - 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支票支付至甲方或乙方指定的地址。
6. 终止协议双方认可,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将终止: - 甲方完成学业,达到约定的学业目标。
- 乙方无法履行支付青春补偿费的义务。
- 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7. 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
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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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如果满足合同生效要件即具有效力。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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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书
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定义青春损失费指的是因受到他人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青春期成长过程中心理和生理上的损失。
青春损失费赔偿为一次性赔偿,旨在补偿甲方的青春期权益。
第二条赔偿标准1. 综合考虑甲方因青春期心理和生理上的损失,以及受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持续时间等因素,双方约定赔偿金额为____________。
本赔偿金包括已发生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
2. 赔偿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将赔偿金以____________的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赔偿责任乙方因__________(具体行为描述),对甲方造成了青春损失。
乙方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赔偿范围甲方的青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心理损失: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在青春期过程中产生焦虑、抑郁、自卑、压力等负面情绪。
2. 生理损失: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生理发育受阻或异常,如影响身高、体重等方面的正常发展。
3. 教育与职业损失: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在青春期期间无法专注学业,影响学业成绩和未来发展机会。
4. 社交与人际损失: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在青春期期间遭受欺凌、孤立或社交困难,影响人际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第五条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保守秘密,不得将有关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向第三方透露。
但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六条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___。
合同期满后,协议自动终止。
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书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其他约定
6.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赔偿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赔偿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赔偿金额
2.1赔偿方同意支付给受赔偿方一次性青春损失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2上述赔偿金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赔偿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赔偿方。
三、支付方式
3.1赔偿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赔偿金支付至受赔偿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3.2受赔偿方应在收到赔偿金后,向赔偿方出具书面收据。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4.1赔偿方应保证其支付给受赔偿方的赔偿金为其合法所有,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赔偿方承担。
4.2受赔偿方应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主张真实、合法,如有虚假陈述,赔偿方有权要求返还赔偿金,并要求受赔偿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3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遵守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五、争议解决
5.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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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补偿协议有效吗?
【案情简介】
刘某是一位军嫂,因丈夫长时间不回家,便与已有家室的郑某同居在一起。
郑某曾给刘某写下一份欠条:“今欠刘某两百万,因刘某跟我在一起三年,我未能娶她,用这两百万作为补偿。
”现在,郑某想结束这份关系,刘某想让郑某支付这两百万欠款。
【法律问题】
这份青春补偿协议有效吗?
【齐信说法】
在实践中,青春补偿协议主要有以下情形:
(1)于从事不正当性行为前给予财物,期能建立不正当性关;
(2)于建立不正当性关系后给予财物,期能维持不正当性关系;
(3)于建立不正当性关系后给予财物,期能解除不正当性关系。
虽然在上述情况下,“协议”通常符合赠与合同的表面特征,即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然而这些“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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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的最终实现要受其附款的限制,这些附款要求受赠方同意建立、维持或解除不正当性关系。
在理论上,赠与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条件及负担两种。
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第190条又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可见,这两种附款在我国法律上都是允许的。
从效果上讲,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而附义务赠与合同仅使受赠人负履行特定义务的责任,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
从性质上讲,条件为事实,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负担为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该义务一般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二者虽然在目的上极为近似,但在法律性质及法律效果上完全不同。
因此分析本案首先应厘清这些以“青春补偿”为名的赠与合同的附款的性质究竟为
条件抑或负担。
一般认为,除非双方为合法配偶关系,否则性行为难谓为一种义务,也不能强制执行。
因此,上述三类基于不正当性关系而产生的赠与合同附款,从性质上解释为条件较为妥当,申言之,应为解除条件,即赠与合同从订立时即为生效,俟条件成就时(不能建立、维持或解除不正当性关系时)赠与合同解除。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条件是否因违反公共道德而构成不法条件,应分别进行观察。
衡诸一般民众的道德观念,当事人于合法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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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谋求建立或维持不正当性关系应属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当无疑问。
因此,以其为内容的条件也当然构成不法条件。
不法条件对法律行为的影响,亦应分别情形判断。
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违反公序良俗,致整个法律行为本身亦违反公序良俗者,则整个法律行为应归无效。
不法条件尚未足致整个法律行为具有不法性时,其效力可能仅使条件本身无效,而法律行为本身并不受影响。
例如,雇佣女工,但约定以从业期间不得怀孕为解除条件的合同,从法律效果上讲,仅约定的解除条件无效,雇佣合同本身依然有效,以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
以建立或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则与前例明显不同,在此种情况下,并无值得法律特别保护的当事人,因此,应解释为条件不法而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
然而,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合同则与前两种情形明显不同。
从主观上看,解除不正当性关系是当事人主动改过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其后果亦有利于社会伦理规范的恢复和对夫妻正当性生活的维护,从道德上应予支持,至少不应予以谴责。
以此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应在法律上得到肯定评价。
在这一点上,风俗伦理与大陆相同的台湾司法界持同样见解。
1980年台上字第2505号判决谓:“以相奸行为作为契约之标的,系以金钱之交付,维持不正常之关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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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
为断绝关系,约定给付金钱,即无违背公序良俗之可言。
”
但即便是为解除关系而签订协议给予对方补偿,根据《合同法》规定:虽赠与合同有效,法律也允许在赠与前,赠与人解除赠与。
况且,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一方未经夫妻另一方允许而擅自处分财产的话,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须经另一方的追认。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是绝对会不予追认,而主张无效的。
因此,即便是赠与合同有效,另一方也很有可能拿不到补偿金。
假若一方当事人借此机索要钱财,威胁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嫌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服役的军人。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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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
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
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
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因此,郑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破坏军婚罪。
刘某的丈夫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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