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2.16
•【字号】吴政办发[2006]9号
•【施行日期】200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6〕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2月16日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为了做好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道路规划征地范围: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建设起点省道101金积东大桥转盘处,终点为板桥乡早元中学东侧。
按城市道路75米宽度征用土地。
二、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对工程所需征用的集体土地每亩1.5万元补
偿,全部兑付农民;乡(镇)、村不再提留。
征地报批等发生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三、房屋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见附表)
四、企业各类拆迁物补偿标准。
拆迁有底座的大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200
元,小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80元;搬迁无底座的大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100元,小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50元。
五、其它方面的补助标准。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30元;过渡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8个月;对积极支持公路建设,带头按期拆迁的住户,根据拆迁的先后顺序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奖励的住户比例不超过搬迁总户数的10%,奖励金额每户2000元;对特困户给予适当补助。
六、被拆迁户的安置方式。
由所在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市建设、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新的村庄规划,“一户一宅”重新划拨宅基地进行安置,统一调配。
被拆迁户的宅基地,凡以实物补偿方式以地换地的,不再补偿;已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予安置。
七、电力通讯线路拆迁恢复补助费。
工程建设需要电力、通讯、广电改造恢复及地下光缆加固所发生费用,只补偿材料款,剩余由各业务部门自行解决,乡镇协助配合。
八、沟、渠、路的恢复补偿。
对占用的水利设施由市水务局负责恢复,对占用的乡村硬化道路由市交通局负责恢复,对占用的乡村沟、渠及生产道路由所在乡镇负责恢复。
发生费用只补成本费。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拆迁补偿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