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北京房产税细则-范文模板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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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税细则
篇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201X-08-04 阅读次数: 1235 [ 字体大小:大中小 ]
篇二:公司在北京的房子如何缴纳房产税
公司在北京的房子如何缴纳房产税
问:我们公司在北京的房子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所以,应在北京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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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北京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北京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北京市房地产协会的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志
第一段
主持人:我想楼市的变化,尤其是政策的变化,的确会牵动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
为了更加深入的来解读北京的调控实施细则,今天我们的演播室里也是专门请到了北京市房地产协会的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志先生。
你好,陈先生。
陈志:你好。
主持人:刚才你也听到了,大家对于刚刚出台的细则的不同的看法。
其实我特别想知道,你本人,包括业内的这些人士,对于这个细则到底怎么看,比大家之前预期的是更加严厉了,还是更加的宽松一点?
陈志:以我个人的观察来看,首先它要和我们北京过去既往的这些调控政策来比,应该说这一版政策是更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