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主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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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主要制度安排
'\r\n 【摘要】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的现状泛珠三角区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在不同体制框架下的新区域组合。

【关键词】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的现状\xa0\xa0泛珠三角区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xa0范围最广、在不同体制框架下的新区域组合
【正文】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的现状泛珠三角区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在不同体制框架下的新区域组合。

区域内存在四种类型的行政区划:\xa0一是一般的行政区域,\xa0即除海南外的八省;\xa0二是
特区,\xa0即海南、深圳、珠合作领域合作机构具体事项项目共同开发
(\xa0粤澳共同开发珠海横琴岛)国务院港澳办指导、广东省政府协调、珠海市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落实粤(\xa0珠海)\xa0澳合作,\xa0共同开发建设方圆90\xa0公里的珠海横琴岛,\xa0设立边境加工区,\xa0力图把横琴岛建设成为集旅游、娱乐、观光、边贸加工为一体的现代海滨新城。

这是一种突破传统“行政区行政”,\xa0实施政府间区域公共的经典范例。

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协调“大珠三角”五大机场高峰会、“\xa0大珠三角”\xa0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委员会、粤、港、澳基础设施协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等“大珠三角”五大机场定期召开高峰会,\xa0就航班备降及紧急支援服务签署合作意向书;\xa0“大珠三角”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xa0港、珠、澳大桥建设;\xa0港、深、穗城际轨道合作计划;\xa0“大珠三角”客运“公交化”等。

珠江流域水
治理广东省委、省政府领导、“大珠三角”\xa0各城市政府首脑挂帅、政府职能部门落实,\xa0珠江综合整治联席会议2002\xa0年专门召开综合整治珠江
会议,\xa0省长与沿江各地级市特别是“大珠三角”城市的市长签订珠江综合整治责任书;\xa0制定了《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大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由广东省政府牵
头、粤、港、澳三方政府参与、国家建设部联合组成明确协调区内的
方向,\xa0形成“大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的“一脊三带”外向辐射、“三圈五轴”内部整合的总体发展格局。

“\xa0大珠三角”\xa0内的产业协调、区域公共形象、基础设施、发展战略、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水电供应、危机管理、流行病防治等重大区域公共问题由粤、港双方或粤、港、澳三方政府首脑和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粤港(\xa0澳)\xa0联席会议自1\xa0998\xa0年始,\xa0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已经连续举办7\xa0届,\xa0规格和规模在不断提升。

特别是2003\xa0年6月和1\xa00\xa0月两个CEPA分别签署后,\xa0粤港合作联合推介“大珠三角”更使“大珠三角”的竞合关系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44海、汕头、厦门五个经济特区;\xa0三是特别行政区,\xa0即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xa0四是民族区域自治区,\xa0即广西。

在发展梯级上,\xa0港澳是国际性城市,\xa0为第一梯级;\xa0闽粤是沿海发达地区,\xa0为第二梯级;\xa0其他7\xa0省区中有6\xa0省区(\xa0除湖南省外)\xa0属中西部发展中省份,\xa0为第三梯级。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方面,\xa0东部地区市场化程度较高,\xa0中西部较低。

珠三角地区的市场化水平虽远高于区域其他省份,\xa0但相对于港、澳仍有较大差距,\xa0市场经济体系仍不健全。

在中央的政策倾向上,\xa0区域内的五个经济特区在、土地使用、产品销售、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诸方面享有政策优惠;\xa0香港、澳门回归后,\xa0拥有“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高度自治权,\xa0除外交、国防归中央政府管理以外,\xa0其他事务均由特区政府自行管理;\xa0四川、贵州、云南、广西可得到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政策优惠,\xa0如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xa0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xa0加大金融信贷支持,\xa0实行税收优惠,\xa0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等。

显然,泛珠三角区域经济
发展差异明显,\xa0区位独特,\xa0经济、资源互补性强,\xa0其合作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形成和发展,\xa0是“市场运作,\xa0政府推动”的结果。

在这一过程
中,\xa0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

中央政府、“9+2”各省区政府为泛珠三角的区域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xa0紧紧围绕构建统一的市场体系、破除各种体制性障碍这一中心议题,\xa0在政策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资源开发等领域建立了合作平台,\xa0推动着“9+2”合作向务实、纵深方向发展。

(\xa0一)\xa0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主要制度安排1.\xa0论坛和合作洽谈会。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两大平台,\xa0一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xa0二是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

论坛与合作洽谈会由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省(\xa0区)\xa0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主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担任论坛指导单位。

论坛按照“联合主办、轮流承办”的形式,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xa0 目前已经成功地举办了三次。

2.\xa0高层联席会议制度。

1998\xa0年3\xa0月30\xa0日,\xa0在中央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xa0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广东省政府联合召开两地高层联席会议。

迄今为止,\xa0已经举行了7\xa0次会议,\xa0在跨境基础设施、口岸通关时间等方面取得不少进展,\xa0解决了不少实质性问题。

随着泛珠三角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的全面展开与深化,\xa0高层联席会议制度也逐渐多样化,\xa0从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发展到发改委主任联席会议、
合作联席会议、
合作联席会议、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等,\xa0联席会议的形式也渐趋稳定。

下面以其中的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和
长协调制度为例具体介绍联席会议制度的安排。

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由九省(\xa0区)\xa0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首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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