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势(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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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和艰难
情势(共7篇)
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内容摘要】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国际贸易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在数量上剧增,在性质上日益复杂,风险也随即增多。
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当事人往往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免责事由。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不可抗力条款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没有采用任何一国国内法中既存的相应术语,而使用了一套独有的术语,导致本条款在适用时经常引起争议。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从不可抗力导致的障碍入手,分析此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障碍
Abstract:Nowadays,with the deepening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international trade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whose number increases dramatically and nature becomes complex,so the risk immediately increases.In the activities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due to force majeure circumstances,the contract cannot work at times,so the parties often invoke the force majeure clause as exemptions.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the force majeure claus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however, because of not using corresponding term of any State’s domestic law,the use of a set of unique terms often lead to controversial in the application of terms.Aiming at this problem,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lause’s applic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beginning with the obstacles what the force majeure lead to.
Key words: Force majeure;Exemption from duty;Impediment 目录
1 不可抗力制度的构成 (1)
1.1 不可抗力制度的渊源 (1)
1.2 不可抗力制度的含义 (2)
1.3 不可抗力制度的法律规定 (2)
1.3.1 国外法与国内法的规定 (2)
1.3.2 国际公约 (3)
1.4 不可抗力与其它易混淆免责事由之比较 (3)
1.4.1 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 (3)
1.4.2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4)
2 CISG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 (4)
2.1 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4)
2.2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 (5)
2.3 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 (5)
2.4 不可抗力的免责期间 (6)
2.5 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 (6)
2.6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后果 (7)
2.6.1 合同解除 (7)
2.6.2 合同迟延履行 (7)
3 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之新思路 (8)
3.1 主观要件分析 (8)
3.2 客观要件分析 (9)
3.2.1 超出控制能力的障碍 (9)
3.2.2 障碍及其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 (9)
3.3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关系 (10)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声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必须严格遵守,这是“契约严守”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最鲜明的体现。
然而,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都并不能及时交货,在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会有一定的准备时间,此时因为买卖双方分处两个不同的国家。
“签约后,有时会因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以及自然等因素,而出现某些双方当事人预料不到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
①这些意外事件的发生严重的影响了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能
力,使合同履行变得十分艰难,甚至使合同履行成为根本不可能,从而会使买卖双方蒙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此时,负有债务的一方为了避免己方遭受更大的损失,往往会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简称CISG)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免责事由,但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免责规定,并没有采用世界各国任何一国国内法的相应规定,但是在适用该免责条款时各国的学者、仲裁员和法官往往又借助各自国内法的概念来理解和阐述,因此,不同的国家之间关于这一免责条款的理解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与分歧。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世界贸易进一步的发展,各国应在对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上达成统一的认识。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判定问题上,该事件范畴的判定就尚未达成一致共识,从而对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造成了影响。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不仅要考虑不可抗力的概念,还要考虑定义之外的其它附随因素。
本文针对不可抗力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适用时所遇到的问题,展开探讨,第一部分是不可抗力制度的概述,从不可抗力制度的渊源、含义以及法律规定来探寻不可抗力制度的形成历史以及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同时对与不可抗力易混淆的其它免责事由进行介绍与比较,加深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认识。
第二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此部分着重论证
不可抗力条款适用时所要注意的公约79条所规定的其它附带义务以及免责效果,例如,第四款的通知义务、第五款的免责范围。
第三部分是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适用提出的新思路,着重考察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判断标准,此处参照刑法判定犯罪构成的方法,将不可抗力事件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即分析二者各自的判定标准,又联系起来考虑,阐述自己的观点。
第四部分将在前三部分的论证基础上进行总结,明确这篇论文的写作目的,阐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研究价值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1 不可抗力制度的构成
不可抗力制度,从其产生到今天被广泛应用,一路走来,它见证了合同履行的发展历程:从一开始僵化严格的履行制度到后来的公平原则,再到今天的法定免责事由,体现出人类社会的进步,针对个案可以做出不同的判断。
而“不可抗力”本身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法领域存续了很久,则说明了其价值与意义的所在。
1.1 不可抗力制度的渊源
不可抗力制度由来已久,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早在古巴比伦王国的《苏美尔①钱小玲著:《不可抗力的若干问题研究》,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硕士毕业论文,第1页。
法典》中就可见其雏形,近代的《拿破仑法典》首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此后各国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都相继对此作了规定。
德国商法典第456条规定:“在货物受到损失时,铁路不能证明自己无过失而免除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时,可以免除责任。
”日本商法第760、761条规定:“运送品因不可抗力而丢失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目的时,当事人可以终止或解除合同”。
①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并没有很快地采纳这一制度,例如英美古典合同法从契约神圣和“契约严守”原则出发,不承认合同订立后发生的意外事故具有阻止合同履行的效力。
1647年英国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一个人应当履行由自己订立合同而承担的义务和费用,不管发生任何不可避免的事故(因为,对这些事故,他本来是可以在自己的合同中加以排除的)。
因此,如果承诺修理房屋,则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即使房屋被大火或者敌人的炮弹焚毁”。
②后来,由于一系列加冕案的发生,英国产生了“合同落空”理论,其虽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不一样,但是承认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意外事故的存在。
1.2 不可抗力制度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制度的含义其实就是不可抗力定义外延的判定,虽然各国对此规定不同,但是,在哪些事件能构成不可抗力这一问题上,各国的意见还是比较统一的,在实践中,引起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于自然因素引起的,如火山喷发、泥石流、海啸、
台风、沙尘暴、飓风、暴风雨等。
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因素所引起的,如工人罢工、发生战争、政府禁令、发生战争、国际航道封闭等。
总的来说,只要一个事件本身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项条件,其就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1.3 不可抗力制度的法律规定
1.3.1 外国法与国内法的规定
关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多国法律中,其中最为典型的规定应数法国和中国。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其承继了罗马法的相关制度规定。
“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来,‘不可抗力’的法律观念深植于法国的法律传统,少有争议。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当债务的不履行是由于不应该归责于债务人的‘外来原因’时,除非债务人负有担保责任,否则,债务人对之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148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系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时,其责任即可免除,亦即债务人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不可抗力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不可抵御性:不可抗力须为人力所不可能抵御的事件;(2)不可预见性(3)外在性: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债务人自身原因之外的事件,即债务人没有过失。
否则,债务人的责任不得免除”。
③我国关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出现的较晚,由于借鉴①
②
③杨泰山:《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载《管理教
育学刊》1995年第1期,第6页。
钱小玲著:《不可抗力的若干问题研究》,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硕士毕业论文,第1页。
梅明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意外受阻之免责情形——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毕业论文,第13页。
了后期发展而来的较为成熟的制度,我国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从这三条可以看出,我国采用概括式的方法给不可抗力下了定义,并没有对判定标准做任何提示,所以,这一问题还有待于研究、探讨。
1.3.2 国际公约
目前主要的国际公约是CISG,该公约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是当今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运用最广泛的法律文件。
CISG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国际间的贸易交流都靠它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其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有别于现存的国内法,内容如下: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的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①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
②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影响通知另一方。
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一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时间内依然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1.4 不可抗力与其它易混淆免责事由之比较
实践中,由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与其它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部分相近或重合,往往导致与其他事件相混淆,影响事件的定性。
1.4.1 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
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淆,原因是二者有部分
相同的构成条件,但其实二者是存在很大区别的。
在国际贸易法上,不可抗力所指的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履约不能。
艰难情势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增加,或一方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双方均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的情况。
从二者概念看,导致艰难情势发生的原因只能是不可预见、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至于是否可以克服则在所不论,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比艰难情势的适用规定更为严格。
“不可抗力规则指的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导致合
篇二:国际商法练习题2013
国际商法复习习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渊源。
2.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3.简述英国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4.简述美国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5.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6.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有哪几类
1.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何为要约?何为承诺?有效要约与承诺须具备哪些条件?3.简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几种主要情形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4.简述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
5.什么是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有何区别?
6.大陆法将违约分为哪些形式?英美法的划分、公约的划分 7. 属于联合国制定的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国际公约有?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买方与卖方的义务有哪些?
2.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得到哪些救济方法补救?
3.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得到哪些救济方法补救?
4.何谓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5.何谓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移转的有关规定。
1.仲裁及仲裁协议
2.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4.预期违约与中止履行
5.简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优先权。
6.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主要修改哪些方面
7. 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
8. 保险利益、保险代位权
9. 大陆法有关代理权的产生
10. PICC规定的三种主险的的承保范围
1. 简述票据的作用及种类
2. 仲裁协议及效力
3. 简述票据的特征。
4. 简述表见代理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5. 简述80CISG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于哪些情形的销售。
6.《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所作的主要修改内容?
7. 艰难情势与不可抗力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1、根据CISG的规定,违约责任免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2、缔约过失责任、保密义务
3、艰难情势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有哪些?
4、简述《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承担的基本义务。
5、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6、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含义
7. 提单的法律功能有哪些?
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特点。
2.代理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3、简述《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4、简述发价的终止和撤销的情形
5、简述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6、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
7、如何认识英美法中的对价?已履行的对价,待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的含义
1.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效力。
2.简述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3.简述《CISG》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办法。
4.简述国际许可合同的特征。
5.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承担的义务?
6. 喜马拉雅条款
7. 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8. 法律重述的含义
9.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意义及冲突表现
10. 大陆法中债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1.共同海损的条件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损害赔偿救济方法的规定。
3.有关海上运输的四个国际公约是什么
4.简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有效发价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该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5.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
6. 作品自由保护原则
7.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8.保险制度中的委付的含义
9. 根据英美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指出本人的姓名时,那么该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人应当归属于谁?
1.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2.我国核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作了什么保留?
3.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4.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5.简述逾期接受及其效力。
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发价条件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1.在合同制度上,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拘束力的国家有哪些?
2. 除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哪个优先使用?
3.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是什么?
4. 根据CISG80的规定,违约责任免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5.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什么?
6.CISG80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我国的态度如何?
篇三: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形的比较
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形的比较
一、概述
(一)不可抗力
何谓不可抗力,各国解释不尽一致。
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但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明确的解释。
哪些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二)艰难情形
所谓艰难情形,是指发生的事件使得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者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因而根本改变了合同均衡。
根据该定义,若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如果这些事件符合该条(a)至(d)项要求,均可构成“艰难”。
这四项要求为:(1)事件发生或当事人知道该事件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2)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disadvantaged party)不能合理地预见该事件;(3)发生的事件不能被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控制;(4)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2.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原则
《通则》第六章的第6.2.1 至第6.2.3 条规定了艰难情形原则。
《通则》同时强调,“艰难情形”只与例外情况有关。
一般情况下,即使合同的履行使一方当事人变得负担加重,该方当事人仍应履行其义务,《通则》第1.3 条规定的合同约束力原则依然是一般原则。
除非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即使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而未得到预期利益,或者合同的履行对于该方当事人已变得没有意义,仍必须尊重合同条款。
二、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形适用不同
(一)事件的客观表现不同。
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的灾难性事件, 即包括自然力量造成的灾难性事件, 如火灾、地震、洪水等, 又包括社会的异常行动, 如战争等所造成的灾难性事件。
艰难情形一般表现为影响合
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 如极不正常的价格涨落, 货币突然大幅贬值, 履行合同的意外障碍, 或其它类似的事件。
这些事件导致了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 或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 根本改变了合同双方的均衡关系。
(二)事件造成的结果不同
不可抗力是灾难性事件造成合同的履行不能。
艰难情形造成的是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艰难情形并非导致合同绝对不能履行, 只是履行会严重破坏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 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
(三)合同时间不同
不可抗力多表现为突发性事件, 在各类合同中都可能被援引。
而艰难情形通常是与长期合同相关。
尽管艰难情形不排除在短期合同中被援引, 但是它往往与长期合同有关, 至少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持续一段时间。
例如工程建筑和安装、定期供货或周期性服务等长期合同。
因为, 在履行长期合同期间,政治、经济或社会形势可能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和不可能预料到的重大变更。
因为有些情况的改变是渐进的, 但这些渐进改变的最终结果可能构成艰难情形。
如果这些改变在订立合同之前就开始, 则不足以构成艰难情形, 除非改变的速度在合同有效期内剧增。
三、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形后果不同
(一)事实后果
不可抗力往往导致合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不能履行。
事实上
的不能履行是指从当时当地的履行条件来看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
如标的物为特定物因遭到灭失而无法履行。
法律上的无法履行是指法律的颁布使合同的履行成为违法,使当事人不能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履行合同即为法律上的不能履行。
如合同签订后,政府颁布禁令,禁止出售该类物品。
艰难情形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往往是“商业上的不能履行”也称为“经济上的不能履行”,指合同虽然事实上仍可以勉强履行, 但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导致当事人利益的根本失衡。
(二)法律效果
艰难情形发生后应一方当事人要求双方进行谈判,如一方拒绝谈判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诉诸法庭或仲裁庭。
法庭和仲裁庭在确定艰难情形存在后,如果认为合同尚有履行价值, 通过变更合同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显失公平,则应变更合同,如果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没意义或通过合同变更并不能消除其不公平的结果,则应终止合同关系不可抗力发生后,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虽然也可以就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进行协商, 但这并非法定要求艰难情形原则下的协商谈判则为法定要求,这也是艰难情形原则的法律效果的特征之一。
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所享有的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确实发生,当事人履行了随附义务,即可发生上述法律后果,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艰难情形下的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则为请求权,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