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具体运用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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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
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 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 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 棍紧追赵某,赵某为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 带的水果刀朝王某的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 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 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 情况向民警作了交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 )
[解析] 这一案件既要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也要 适用并科原则。应对张某处15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罚金5万元、剥夺 政治权利3年。
[案例] 某甲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 7年时,因与同舍犯人斗殴致他人重伤,构成 故意伤害罪,假如此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
[解题方法] 1.新罪(先减后并)
[注意](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大立功的判断标准: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 而得以侦破查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为标 准;
共同犯罪中,交待同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 立功的判断:关键看交待的是否为共犯行为, 若是,则为自首,反之,则为立功。
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 制度。 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注意]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即依法
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2.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犯罪—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15年
[理解]构成条件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处(当处)有期徒
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
时间条件-----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
或赦免后的5年内实行的
主体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特殊累犯(NO.66)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 撤销缓刑,与原判之罪数罪并罚
(八)减刑
1.减刑的适用条件 (1)刑罚条件(适用对象):除死刑外的 主刑
(2)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重大立功(《刑法》78条)
(3)限度条件
减刑次数无限制,但减刑的总幅度有限制
刑种
减刑后的实际执行 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 不得少于原判刑期
徒刑
的1/2
无期徒刑
不得少于13年
[注意]死缓犯的限制减刑规定
不少于25年(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和 20年(死缓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刑法50条第2款
(4)程序条件(减刑的实质是变更生效的法律
判决、裁定,因此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 刑建议书》
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罚体系 累犯 自首、立功 缓刑、减刑、假释 数罪并罚 时效
(一)刑罚体系的分类
1.以刑罚内容为标准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主刑 2.以刑罚适用方法为标准
附加刑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 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 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死刑。
A.7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4.王某1980年犯A罪,法定最高刑为7年, 1989年犯B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则至 ( )年,可对A进行追诉。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
违反禁止令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注意2] 死缓的相关规定
死缓2年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 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 日起计算。
缓期2年内 无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减刑为无期徒刑; 无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78条)的,2年
(三)自首
1.概念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行为。
2.成立自首的条件 (1)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从宽掌握(原则上基于犯罪分子本人 意志,至于其动机为何,在所不问)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严掌握
(2)特别自首 (№67第2款) 主体的特殊性-----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
追诉期限内被害人控告, 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
(3)中断
追诉期内犯罪嫌疑人又犯罪的,前 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即从后罪实施之 日起算追诉时效。
(七)缓刑
1.缓刑的概念 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
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注意] 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时应当裁决是否适 用缓刑 附加刑不适用缓刑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20年
[注意]
经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 民 检察院核准。经核准,仍可以追诉。
3.追诉时效的起算、延长及中断 (1)起算——犯罪之日 连续犯或持续犯,从犯罪终了之日起算
(2)延长——即发生了某种事实后,不再 计算追诉时效。
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立 案后逃跑的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 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注意1]修(八)对管制刑的修改
禁止令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入特定区 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同步练习-单选] 1.甲犯某罪,应处3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
刑为7年,对甲的追诉时效是( )。 A.5年 B.10年 C.15年 D.终身
2.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年后,如认为必须追诉的,须经( ) 核准。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公安部
D.全国人大常委会
3.李某犯某罪,应判处有期徒刑7年,该罪 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对李某的追诉时效 是( )。
(3)实质条件
确有悔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 对其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
(4)排除适用
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5)程序条件——同减刑
2.假释考验
(1)考验期
有期徒刑——余刑 无期徒刑——10年 [注意]期限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释之日起算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必须是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其所供述的罪行 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 行不同。
3.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对于一般自首而言,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 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投案
对于特别自首而言,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 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处刑罚,在刑罚执行 完毕或赦免后,又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人。
[理解]构成条件
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即 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
3.累犯的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不能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假释
2.缓刑的适用条件(参刑法72条)
对象条件 (1)可以型(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 (2)应当型(符合1)的要求,同时属不满18周
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 根本性条件----四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2)
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的危险;4)宣告缓刑 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禁止性条件-----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 适用缓刑
2.先减 10-7=3
3.后并 15≤X≤18
[案例] 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
执行7年后,发现判决以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 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 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
[解题方法] 1.判断是漏罪还是新罪 漏罪(先并后减) 2.先并(加) 12≤X≤20 3.后减 5≤X-7≤13
期满后,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 又有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执行死刑。
[注意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NO.55-58)
期限
主
刑
终身
死刑、无期徒刑
1-5年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
3-10年
死刑、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 徒刑
同管制刑期 管制
期限由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主刑执行期间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4.对自首者的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立功
1.概念 指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罪犯)有揭发
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 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等行为。 2.对立功者的处罚(NO.68)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五)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同一人在法定期
间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 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数罪合并处罚 的制度。
2.各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吸收原则 并科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混合原则
(二)累犯
1.累犯的概念
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 犯一定罪的犯罪人。
[注意]
累犯是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 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累犯的分类
(1)一般累犯(NO.65) 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 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人。
[注意]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采取混合原则
3.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判决前成立数罪 依不同情况采取吸收、并科或限制加重原则
判决后,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判决后,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案例] 张某犯两罪,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附加罚金5万元;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 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问:张某的执行刑应如何确定?
[注意]缓刑不同于死缓
缓刑
死缓
性质
刑法执行制度 死刑执行方式
适用对象 拘役、3年以 应当判处死刑的犯 下有期徒刑 罪人
考验期 因刑罚而异 2年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等 监狱
是否关押 否
是
适用结果也不同
3.缓刑的适用后果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不再执行
缓刑考验期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违反监管规定/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 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 行原判刑罚
[同步练习-判断] 1.为了加大对累犯的惩治,刑法规定对于累犯, 不得缓刑和减刑。
2.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此罪的,构成累犯。
3.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4.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从犯罪嫌疑人逃跑 之日起算。
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有期徒刑总和刑 期不满35年的,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 定是否减刑
[注意] 死缓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
假释,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
院审理
(九)假释
1.假释的适用条件
(1)刑罚条件——徒刑犯(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
(2)适用时间条件
有期徒刑—已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无期徒刑——已执行13年以上
[理解]“先减后并”的严厉性 在一定条件下,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法
定数罪并罚最高刑期的限制
在一定条件下,合并时的实际起刑点可能高 出数刑中的最高刑期。
“一定条件”是指刑期较长尤其是已经执行 的刑期较长的情况下,其严厉性更为明显
(六)时效
1.时效的概念 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
(2)考验内容——同缓刑
3.假释后的处理
假释考验期又犯新罪 撤销假释,先减后并地数罪并罚,收监执行
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 撤销假释,先并后减地数罪并罚,收监执行
假释考验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监管规 定(无情节严重) 撤销假释,执行余刑
假释考验期内无上述情形 考验期届满,视原判刑罚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