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危重患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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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危重患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按照各专业诊疗指南/规范确定危重患者。

第二条危重患者就诊有优先权。

第三条门诊、急诊、病房应及时接诊危重患者,并重点监护、及时治疗。

第四条对危重患者应按规定格式填写《病危(重)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第五条危重患者应作为医生、护士交接班的重点进行书面及口头交接班,并进行床头交接班。

第六条患者解除病重、病危或患者死亡时,应及时通知患者家属。

第七条危重患者的病历应当即时完成,各级医师查房应根据病情需要随时进行。

第八条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在病程上。

对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1次日常病程记录。

第九条危重患者的诊疗计划要求主治医师按要求查房后及时签字确认,必要时主任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条应当根据需要对危重患者的病情进行讨论,由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疑难危重症应当由科室提出申请,医政处组织全院病例讨论或院外会诊。

第十一条危重患者转科转诊时需由经治医师陪同。

第十二条危重患者入院时、住院期间、转科、出科及出院时均应有病情评估。

第十三条危重患者抢救时应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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