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山西煤炭产运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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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西省煤炭产运需衔接
业务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2010年山西省煤炭产运需衔接业务工作,规范煤炭购销合同的签订、确认、汇总等行为,提供有序、透明、高效的服务,经研究,制定本办法,请各煤炭企业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10年山西省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省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和煤炭公路出省交易。
二、衔接量确认
1、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量(以下简称框架量)由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发改委“2010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分行业、分路局以通知单形式下达给各煤炭衔接主体。
2、配置意向框架中以一个矿点名称出现,但实际为几个煤炭衔接主体合计的框架量,由交易中心按山西省确认的衔接主体分解后下达。
3、各煤炭企业年度实际完成量与框架量之间形成的差量(简称市场交易量),由交易中心根据各煤炭企业实际情况和运量基数,平衡确定后以通知单形式下达给各煤炭衔接主体。
4、框架量和市场交易量如需调整,交易中心以调整通
知单形式下达给各煤炭衔接主体。
5、铁路生活用煤等煤炭需求,由交易中心和铁路等部门协商确定后下达。
6、省内铁路、公路煤炭产运需衔接、煤炭公路出省交易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三、合同签订
1、合同主体。
合同签订主体必须是符合国家及山西省产业政策,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煤炭生产、经销企业和煤炭消费企业。
禁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全的非法煤矿,未经国家核准(审批)、违规建设、证照不全的违法煤炭消费企业参加衔接。
保证合同主体和煤炭货源的合法性。
2、用户行业。
纳入框架量中的用户必须隶属于电力、钢铁(有色)、化肥(化工)、居民生活和出口等五个行业。
新增用户所属行业由交易中心根据用户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
3、合同总量。
跨省区煤炭合同签订总量、分行业签订总量以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框架意见明确的衔接总量和分行业量为依据;跨省区市场交易合同签订总量以交易中心明确的市场交易总量为依据;省内电煤合同签订总量以《2010年山西省内重点电煤产运需衔接意向框架》为依据。
4、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工商部门要求,明确
数量、质量和价格,合同条款合法、完整、规范。
推荐使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合同文本。
四、合同录入
1、录入范围。
山西省所有参与衔接的煤炭企业签订的合同必须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录入,其它平台录入的合同无效,以保证全省数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2、录入方式。
交易中心提供远程录入和本地录入两种方式。
各煤炭企业可通过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远程进入系统,或在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直接录入合同。
衔接期间,电子平台及交易大厅24小时开放,并配备相关业务、技术人员现场服务。
3、录入时间。
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各煤炭企业合同录入须在2010年元月12日前完成。
五、合同确认及备案
1、合同确认包含数量确认、质量确认、价格确认、条款确认等内容。
相关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有关规定确认。
2、合同实行分级确认。
各煤炭销售归口单位对其计划口径内合同确认后及时报送交易中心。
3、交易中心合同确认包括纸制合同确认和电子合同确认。
两种合同数量、质量、价格、条款等必须一致。
4、合同确认通过后,交易中心留取一份备案存档。
需
铁路部门运力配置的煤炭合同,经交易中心确认通过后,送达相关铁路部门。
六、合同汇总
1、进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的合同经审查确认后,生成全省合同明细和各类统计报表,作为铁路计划审批和公路日常执行的依据。
2、合同汇总结果由交易中心报送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省政府及省煤炭厅等相关部门。
3、各单位按照要求,填报合同价格情况。
交易中心汇总后,形成2010年全省合同价格水平报送省政府及相关部门。
4、编制《2010年山西省煤炭产运需衔接资料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