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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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有
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晋国土资函[2014]123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
的通知
(晋国土资函〔2014〕12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印发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37号),对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进行了规范。

为贯彻省政府〔2013〕13号和省政府〔2013〕26号通知精神,大力支持全省煤矿企业经济健康发展。

经研究,现就煤矿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必须按照“晋国土资发〔2013〕237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贷款合同贷款人和抵押合同抵押人属非全资子公司关系或无任何关系,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除提供工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外,还需出具全体股东同意的股东会决议书。

三、向非银行机构进行融资,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需提供非银行机构法人经营范围含贷款业务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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