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地方保护主义的特点和效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中国地方保护主义的特点和效应
作者:张明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江苏,南京,200433
刊名: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年,卷(期):2009,7(5)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12条)
1.陈甬军.中国地区间市场封锁问题研究[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
2.王小龙,李斌.经济发展、地区分工与地方贸易保护[J],经济学(季刊),2002,(4).
3.J·大卫·理查森,贸易政策的新政治经济学[C].保罗·克鲁格曼.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新国际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盛洪.分工与交易--一个一般理论及其对中国非专业化问题的应用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
6.江小涓.市场化进程中的低效率竞争--以棉纺织行业为例[J].经济研究,1998,(3).
7.罗云辉,林洁.苏州、昆山等地开发区招商引资中土地出让的过度竞争--对中国经济过度竞争原因分析的一项实证[J].改革,2003,(6).
8.刘夏明,魏英琪,李国平.收敛还是发散?--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争论的文献综述[J].经济研究,2004,(7).
9.从闽北到上海的"毛笋运输线"上关卡林立,苛捐杂税多达几十项,这些"买路钱"使毛笋成本成倍增加,产地只卖4角1公斤的毛笋在上海要卖2元多,上海的消费者的利益遭到剥夺(1988年5月12日《文汇报》).
10.中国的户藉制度限制了居民的流动,而已经存在的企业因固定投资而变得"缺乏流动性".
11.克鲁格曼,2001:179-186;盛斌,2002:19-20.
12.诺斯(1999)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认为,由于市场分割和管制,使法国和西班牙两个大国走向衰落.
相似文献(10条)
1.学位论文陈翔加入WTO对中国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2002
本文以评价加入WTO对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为主题,从WTO对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制度影响出发,通过分析中央和地方的博奕关系,详细阐述了地方保护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性,并就今后地方政府乃至开发区行政管理制度发展方向作一探讨。
第一部分WTO体系简介及对成员国政府行政管理影响。
这一部分通过介绍WTO体系的框架、定位、原则和特点,着重展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适应WTO方面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
第二部分加入WTO对中央政府的影响及对策。
在阐明中国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的基础上,从体制结构、政府行为、政府目标、行政方式上分析了加入WTO后所带来的影响,系统论述中国政府入世应在转换角色、理顺体制、健全法制、培养人才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
第三部分加入WTO与中国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这是本文的重点,在罗列入世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地方政府不适应的表现后,从历史演变过程和中央与地方博奕格局等方面揭示了地方保护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巨大障碍,从而论证了加入WTO有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政府与企业调整,有助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并对今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在如何适应WTO方面做了一些分析。
2.学位论文蔡家俭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研究2008
立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立法活动进行的审查和监控。
税收立法监督是整个国家立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权的税收立法监督主体对税收立法活动,即税收立法过程与税收立法结果实施监督的总称。
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与之相伴随,我国的立法监督体系的总体格局和基本制度也已初步成型,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监督机制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和不足,造成我国税收立法过程出现了立法越权、立法冲突、立法混乱,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表现出来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倾向等诸多问题,已经对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构成重大障碍,对公开、平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提出了严峻挑战,一定程度上导致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两种极端状况的大量存在。
因此,对我国税收立法监督进行探讨就成了理论对实践的必然回应。
论文运用理论分析与应用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研究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
首先,对税收立法监督进行了理论分析;其次,对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进行了评述;再次,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税收立法监督机制进行了比较,指出其借鉴意义;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的一些对策建议和相关配套措施。
1.税收立法监督理论分析。
这一部分包括税收立法监督的内涵、理论基础和加强税收立法监督的意义。
税收立法监督是有权的税收立法监督主体对税收立法活动,即税收立法过程与税收立法结果实施监督的总称。
对税收立法活动进行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权力制约理论、法治理论和税收法定主义理论。
我国税法在整体上科学性、权威性和规范性不够,构成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基础性障碍,因此加强对税收立法进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评述。
这一部分包括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的内容、主要方式、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有对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的监督和适当性的监督两方面的内容。
主要方式有批准、备案、改变和撤销、审查和裁决等。
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过程的程序性和全程性、对象的法定性和监督的多层次性和主体多元性等特点。
多年来,我国在税收立法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在设置、运行等方面尚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缺乏专门的税收立法监督机构和人员,监督的程序、方式不明确,机制不畅,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立法监督职能弱化:税收立法监督缺乏启动监督程序的动因;税收立法监督程序不够完善;备案制度不健全;对规范性文件监督力度较弱;对税收立法监督法律责任规定不完整,缺乏立法责任追究的制度性规定。
3.税收立法监督机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税收立法监督机制分为以下几种模式:英国式的税收立法监督(即代议机关的税收立法监督);美国式的立法监督和专门机构的税收立法监督。
我国必须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充分利用有关立法资源,为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
4.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构建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的基本原则、应选择的模式和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及配套措施。
要构建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需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监督,注重协调、普遍性、系统性和明确性的原则。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主要有事前审查型和事后审查型两种模式,我们应谋求二者之间的互补合作。
针对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论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进行了探讨:建立专门的税收立法监督机构,专门负责税收立法监督工作;完善立法监督程序;赋予人民法院对税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完整的司法审查权;完善备案制度;完善审查的裁决制度;建立和健全税收立法责任制度和立法监督责任制度。
当然,要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我们还需考虑到政体、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等因素对税收立法监督机制的影响,同时需要加强税务部门税收执法检查、完善审计部门审计及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
3.期刊论文李世源.崔巍.Li Shiyuan.Cui Wei十年来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研究综述-学术界2006,""(2)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保护主义成为困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痼疾",学术界就地方保护主义进行了广泛探讨.在地方保护主义与地方主义的关系、地方保护主义的特点、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地方保护主义产生和蔓延的根源以及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本文试图对近十年来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研究成果做一综述,以期进一步推动这方面研究的深入.
4.学位论文任江馗论防范涉税违法犯罪的对策和建议2007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本文以政策科学理论为分析框架,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从涉税违法犯罪的概念剖析和目前涉税犯罪的现状及其特征出发,从经济文化、税收制度、部门协作、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论述了涉税犯罪的成因。
综合上述分析,并结合税收工作实践,提出了打击和防范涉税违法犯罪的解决方案,包括:进一步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加快税收征管的改革;加大案件打击力度;建立与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加强税法宣传等。
5.学位论文黄嵩走私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2000
该文试从犯罪学的角度对走私犯罪的发展概况、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括了国际走私犯罪的产生、发展、现状和中国走私犯罪的发展概况.第二章归纳了走私犯罪的特点,主要是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发展呈波浪式上升的趋势、其涉及面越来越广、单位走私非常严重等6个显著特点.第三章分析了走私犯罪猖獗的原因,主要有严格的贸易管制、国(境)内外较大的商品差价、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制度不健全等7个方面.第四章提出了防治走私犯罪的对策.
6.学位论文李娜政府部门垂直管理研究2008
政府部门垂直管理是目前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被认为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益尝试,公众对该管理模式给予极高的期望。
政府部门垂直管理模式的产生是特殊历史变革时期的产物,本分从分析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职能关系,财政关系以及利益关系入手,得出地方非理性利益不断膨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下降,权威降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天平倾向于地方。
垂直管理模式的目标就是针对这种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不均衡状态,力求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中央集权,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正确对待垂直管理模式的态度,需要分析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和弊端。
垂直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人财物等方面由中央以及上级部门的统一调配,一定程度上摆脱地方利益的束缚,增强职能部门的执行力,提高职能部门的行政效率。
增强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和监管,维护中央的权威,也有利于打破市场分割,区域封锁等,建立全国统一到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但也应该看到这种模式存在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降低,条块矛盾突出以及部门贪污腐败等等,热衷于垂直管理模式的相关人士往往容易夸大它的优势,而对这种模式的弊端认识不足。
垂直管理部门的发展趋势是本论文的写作重点。
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质以及垂直部门的特点本质分析可以得出,垂直管理模式应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无限扩大到其它的很多部门,哪些部门应该实施垂直管理是把握这种管理模式“度”的关键;同时也不能全部抹杀垂直管理模式,在有些部门的特殊性质和特殊环境下,实施垂直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可能会成为指引这些部门改革的一个方向。
还有一个问题同样不可以忽略,对现有的垂直管理部门实施怎样的管理和监督,使它们更好的发挥实际效能,并能积极抵制消极影响。
文章对这两个方面提供一些建议措施,诸如现有垂直管理部门的管理方面:提高垂直管理部门人员的素质,加强同地方政府的沟通和协调等以及现有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方面:强化对直管部门权力的纵向监督,强化政府权力系统内部横向的监督和强化社会监督。
希望这些建议措施对完善政府部门垂直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7.期刊论文王金元新时期地方保护主义的哲学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02,""(3)
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与蔓延危害很大,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从横向上分,有政治上的、经济上的和文化上的地方保护主义;从纵向上看,有中央的、地方的和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具有多样化、制度化、经济化和社会化的特点.
8.学位论文李红利中国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难题及对策机制分析2008
环境规制直接关乎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国土面积广大、地域性特征比较明显,同时,环境问题所特有的区域性和跨区域性,使得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加上长期以来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没有完全消除,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中遇到了诸多难题。
例如:在发展地区经济与环境保护上,在跨行政区域地方政府之间的环境合作中,以及中央与地方在环境规制中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不仅要求地方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彻底转变发展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且还要求地方政府从制度机制上进行规范和约束: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在环境规制中的权力与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责任机制;规范地方政府间竞争,建立跨区域的环境合作机制;鼓励公众的环境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对环境的合作治理;把绿色GDP纳入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体系中,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政绩考核机制等等。
本文从当前中国环境状况的客观实际出发,以政府环境规制为理论视角,同时借鉴制度经济学和环境管理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借助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难题进行了微观(地区内部)、中观(跨地区之间)和宏观(中央与地方之间)三个层次的剖析,并提出了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机制构建的政策性建议。
本文主体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章导论对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宗旨和意义进行了介绍;对文中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对论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框架及其创新之处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主要对政府规制和环境规制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分析。
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和公共利益是政府规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环境问题的外部性、环境产权的模糊性、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国家干预的强制性则是政府环境规制的主要依据。
环境规制一般采用经济手段、强制手段、技术手段和信息手段。
第三章分析了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中的特殊作用,并把日本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作为一个典型案例进行研究。
由于地方政府规制的二重性、局部性、服务性和规范性等特点,使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中发挥了主体性和灵活性的特殊作用。
日本地方政府在几十年防止公害的治理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这些经验的研究能够对中国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发展具有启示作用。
第四章对中国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定位。
首先分析了中国政府环境规制的历史演变;其次介绍了中国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制度和体制结构;最后,对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进行定位分析。
第五章重点研究和分析了中国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中的一些现实难题,并用实际案例对这些难题进行剖析。
首先从地区内部的微观层面分析了发展地区经济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之间存在的矛盾。
这里的矛盾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失灵带来的发展困境,以及在环保与发展问题上地方私益与全社会公益之间的矛盾。
其次,从地区之间的中观层面研究了跨区域地方政府环境合作中的难题。
这些难题主要包括如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明确跨地区环境管理权限、如何完善跨地区环境合作的法律制度等;最后从中央与地方的宏观层面阐释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中的冲突及其博弈。
博弈的结果是达到均衡,但中央与地方博弈的结果往往是“零和”,如何使“零和博弈”走向“正和博弈”,实现制度创新,是中国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
第六章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机制构建。
首先,要转变发展理念,走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和谐发展之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政府;其次,要明确权力和责任,构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机制;第三,要规范地方政府间的无序竞争,建立地方政府跨区域环境合作机制;第四,要以绿色GDP为核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机制;第五,要积极鼓励公众环境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合作治理。
9.学位论文曹剑飞会展经济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研究2006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会展活动作为一种促进经济交流、贸易往来的重要途径,已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
会展经济是以会议和展览为中心的一种新型经济,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作为一种聚集效应和辐射效应都很强的综合经济,会展经济对交通、餐饮、住宿、旅游、商业等相关产业的直接带动效应可达1:9。
中国会展业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已呈现良好的发展前景。
然而,从我国的会展研究来看,理论落后于实践;从我国会展实践来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丰富我国的会展理论,指导我国的会展实践,促进会展经济的发展,增强会展经济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论文核心部分的内容包括:
一、运用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会展形成的动因。
会展的本质是一种营销工具与流通媒介,相对于其它的营销工具而言,会展的竞争优势是较低的交易成本,这是由其自身具有的集中性、直观性、便捷性和互动性等特点决定的。
会展的低交易成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实现,降低搜寻的成本、降低获取信息的费用和降低形成契约的成本。
二、对会展经济形成发展的条件进行了研究。
发展会展经济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通过会展经济参与者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联系在一起
,推动会展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运用计量经济学的因子分析方法对会展经济形成发展的条件进行定量分析,指出了经济规模、第三产业发达程度、对外开放程度与基础设施对发展会展经济的重要性。
三、从不同的视角探讨了会展经济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互关联性与互动作用。
从会展经济的形成过程看,会展经济通过城市这个空间载体和以会展业为核心的推进型产业综合体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从会展经济的效应看,会展经济可以直接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改善,改善区域经济的宏观环境;从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因素看,会展经济有利于改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因素。
对会展经济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传导途径的研究表明,会展经济主要通过3条路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即增长极与企业网络、产业链与企业网络、城镇体系。
目前,我国会展业界存在的“盲从主义”与“飞地经济”现象、内部与外部不经济、协调机制与流通体制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等都是弱化会展经济带动作用的主要因素。
四、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我国会展经济与区域经济发展互动关系的现状,指出会展业要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必须引入市场机制、重视产业依托、寻求规模经济与聚集经济、建立协调机制、改革现有的流通体制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促进产业融合与加强文化交流。
10.学位论文石先钰法官道德建设研究2006
法官道德建设是法治国家永恒的话题,我国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并且通过立法程序载入宪法以后,法官道德建设显得更加迫切。
我国的法官道德建设正是在依法治国和法官职业化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历史任务。
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这就决定了它们彼此相互促进,相辅相承,关系密切。
道德建设对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条件和基础;道德规范在一定条件下会被立法吸收,成为法律规范;法官道德可以弥补、填充法律的漏洞或空白;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来实现的,可以达到法律法规的有形制裁所不能达到的深度。
因此,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也必须加强包括法官道德建设在内的道德建设,法官职业化对法官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
百行德为首,古往今来,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司法职业道德,加强法官道德建设是由法官职业的特点决定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道德制约具有独特的作用和功能,是其它调节方式不可取代的。
法官道德是法官职业化的基本内容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应当成为每一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成为其生命和灵魂的一部分,法官道德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促进法官职业化的实现。
本文对法官道德建设的研究是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逻辑思路的:首先分析我国法官道德建设的现状,总结基本成就、找出主要问题,探寻主要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包括法官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实现司法公正;激发道德需要;强化外在约束;探究法官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
分析现状就是摸清我国法官道德建设的客观实际。
我国法官道德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制定了法官道德规范,落实了法官惩戒制度,树立了一批优秀法官典型,内化了司法道德观念。
但同时也还存在着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
法官道德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市场机制对法官道德的负面效应、法官约束长效机制的缺失、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留下的道德空场、地方保护主义对法官道德的消极影响、少数法官自我约束能力的下降等。
针对法官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法官道德建设。
法官道德规范体系建构是法官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
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和导向功能,约束功能体现在道德规范提供了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道德规范可以营造一定的舆论和氛围,对人们行为的选择形成无形的压力,道德规范还可以发挥监督的功能。
道德规范也具有明显的导向功能
,通过启发道德认同,强化道德信念,诱导、调节道德行为,唤起道德良心,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法官道德规范体系,尽管表述各有不同,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共同的原则或规范,如遵法、公正、正直、独立、勤勉、回避、廉洁等,这些共同的原则或规范具有普遍意义,我国可以采纳,但是应当区别对待,遵法、公正与正直、廉洁等可以归入基本道德规范的层次,独立、回避归入制度保障的层次,勤勉归入工作要求的层次。
我国法官道德的基本规范体系的建构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首先应当把为人民服务确定为我国法官道德的基本原则
,然后明确法官道德的具体规范,包括: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司法公正、保持清正廉洁、体现司法良心等。
实现司法公正是法官道德建设的价值取向。
通过多角度的考察,笔者认为,司法公正是指诉讼构成之公正,即诉讼过程的公正及诉讼结果的公正两方面的有机结合,也就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结合。
诉讼过程的公正即指诉讼程序的公正或正当,诉讼结果的公正也就是裁判公正、实体公正。
长期以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实体公正自然重要,为了达到两者的平衡,我们必须强调程序公正。
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实体公正应当通过程序公正的桥梁来实现,我们在理念上应当对程序公正给予高度重视,并且在实践上加以落实。
之所以把司法公正作为法官道德建设的价值取向,是因为司法公正对司法活动具有基石作用,对实体法律正义性具有保障作用,对法官形象具有提升作用,对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维系作用,对社会风气具有引导作用。
怎样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满足以下几项要求:采用相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恪守法律,秉公执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程序要科学;法官要中立、公正廉洁、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平等对待当事人;司法活动还应当满足透明性、监督性和无合理怀疑性的要求。
道德需要的激发,为法官道德建设提供内在动力。
进行法官道德建设,必须调动内在因素。
道德需要是内因,是道德行为的根据,通过激发法官的道德需要,使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法官的自觉愿望和要求,对道德目标的达成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旦在法官个体身上形成道德的发生机制
,法官道德建设就可以获得不竭的动力。
法官道德需要是法官基于精神上的自我满足与实现司法公正的认识而产生的自觉遵守法官道德行为准则、原则和规范,做一个合格的法官、或者在合格的基础上向往做优秀法官的心理倾向。
法官道德需要是精神需要或者心理需要,是以法官为主体的,其形成是社会道德要求、法官道德规范在法官自身内化的结果,这种内化在法官头脑中产生反应,形成道德意识、道德愿望,法官道德需要还是一种自觉的需要。
法官应当按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去反省、内化,形成符合这些规范的道德需要,实现司法公正。
道德需要把人与其它动物区别开来,是人获得主体地位的基本特征,道德需要指引着人们的行为,道德需要具有整合各种需要的功能,因此,激发道德需要确有必要。
对法官而言,道德需要决定了法官的司法行为,并且引领法官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激发法官道德需要可以采取价值激发、尊重激发、实践激发、关怀激发、制度激发、环境激发等基本方法。
外在约束是法官道德建设的外部机制。
外在约束主要是指法律、法规、纪律和各种管理制度的约束,属于“他律”的范畴,外在约束可以制约不良法官作恶、制约权力无限扩张、防治腐败、强化法官的法制和道德观念,因此,强化外在约束确有必要。
外在约束必须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法官道德考评制度、业外活动约束机制、法官道德建设的保障制度、多元监督制度等。
法官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就是从他律走向自律。
法官道德建设中的他律和自律是辨证统一的:法官道德建设中的他律与自律既存在明显的区别,又不可分割,他律的法官道德规范必须向自律的法官道德规范转换,法官道德规范的他律性转换为自律性的最重要标志,就是法官的行为动因由外在约束转换为内在约束,由外在导向转换为内在导向,法官道德规范变成法官自己的意志要求,自觉自愿地克制自己的欲望,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官道德建设从他律走向自律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只有通过道德自律,才能真正落实法律与规范的他律,道德从本质上说不是迫于外在力量的强制,而是由人的内在道德需要所启动的自主、自为、自觉、自愿的行为,司法职业道德也不例外。
促使法官道德从他律走向自律,必须采取有效对策:首先明确道德导向,其次提高道德修养,再次掌握具体方法,包括学习道德榜样、启发道德认同、参加道德实践,提倡“慎独”精神、善用“自省”古箴等方法。
本文链接:/Periodical_hbjjxyxb20090501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