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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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5.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5.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5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管好村集体资金,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
第三条村集体资金为村民集体所有。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占有。
村集体资金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
村(居)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
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工作。
对集体收入少、经济薄弱的村,可实行村财务乡(镇)代管的管理体制,定期集中会审、做帐,但应实行分村核算。
村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进行民主监督和参与管理。
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村(居)委会应设立村集体财务专户,对集体资金实行乡(镇)财政专户储存,由村(居)委会实行专项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的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日常工作由乡(镇)农经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
第六条村财务收入包括:
1、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不含烤烟特产税附加);
2、村发展集体生产及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收入;
3、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收入;
4、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5、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6、属村集体所有的救济扶贫款;
7、上级部门拨款;
8、其他收入。
第七条村财务支出包括:
1、村组干部报酬、误工补贴;
2、五保户补助;
3、村办公支出(包括出差补贴);
4、村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5、村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6、村公益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7、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8、其他支出。
第八条取消村级招待费,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
第九条收益分配。
在村集体统一经营税后可分配收入及其他可分配收入中,应提足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金,以保证集体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
同
时,做好对本村村民个人的分配。
在税后可分配收入中,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金和农民个人分配额以及未分配结余所占的比例,由村(居)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债权、债务
第十条村(居)委会及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对本村的集体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村(居)委会负责清查和追还单位、个人向本村集体的借款(包括物资)。
对确实无法追还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呆坏帐核销或盘亏冲销处理。
第十二条在清理村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的界定工作。
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
第十三条村集体债务清理结束后,村(居)委会应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作出债务偿还计划和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现金管理制度。
1、村(居)委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钱帐分管;
2、现金要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乡(镇)财政所专户;
3、出纳员应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准确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
同时,村会计和出纳员要定期与乡(镇)财政所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账。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制度。
1、村(居)委会发生的集体经营业务,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2、村(居)委会在收取“一事一议”的筹资款时,应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据;
3、对票据要实行领用、回收的登记制度。
领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包括作废票据)要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预决算制度。
村(居)委会应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收支情况,及时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并抄送乡(镇)财政所;
2、财务审批制度。
村集体的一切财务开支,经村(居)委会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审批后,方可办理;
3、村(居)委会的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应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会计报表制度。
村财务人员应每月底作出财务报表,并及时将财务报表报送乡(镇)农经部门和财政所。
在财务报表中,应根据会计科目要求,全面、真实反映村集体资金资产状况及债权债务状况。
第十七条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村(居)委会对村集体财产物资实行专人专管。
所有村集体财产物资应在财务帐上有如实体现。
每年年终应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八条审计监督制度。
村(居)委会应接受乡(镇)农经部门对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的民主监督。
同时,接受乡(镇)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
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结果应向村民张榜公
第十九条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村财务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要完整、系统、安全;
2、村当年财务档案资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村保管一年,期满后交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管理;
3、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经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
4、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共同监督以及相关的村(居)委会参与下,由乡(镇)农经部门依照有关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规定负责销毁。
其中,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五章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村会计、出纳工作不能由同一个人承担。
村财务人员应由县指导乡(镇)农经部门和财政所负责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村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村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其人员的任免和调离,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批。
并把任免和调离结果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乡(镇)财政所。
在村财务人员变更交接工作时,乡(镇)农经部门应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保证财务交接工作完整、规范、清楚。
第六章村财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村(居)委会应定期(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将村集体财务状况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村财务公开的内容要详细、真实,便于群众理解。
对重大财务
事项,要逐项逐笔公布,并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村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财务人员及其职责;
2、财务计划;
3、各项收入;
4、各项支出;
5、各项财产状况;
6、各项债权债务情况;
7、收益分配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