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关于加强赴台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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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关于加强赴台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澳事务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关于加强赴台管理
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吕梁市关于加强赴台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吕梁市关于加强赴台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我市涉台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健康开展,规范我市赴台程序,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大陆公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台办办理赴台手续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吕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负责本市申请赴台的审查、立项、报批、备案等各项工作。

二、凡个人或团体因经贸、文化、教育、学术、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宗教等项交流,以及参观、访问、考察、采访、举办展览等,需要进入台湾的,均需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立项
1、凡被邀请赴台参加上述有关交流活动的个人或团组,应持台方机构或个人发来的邀请书,向市台办提出申请,填写“因公赴台项目立项申请表”,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台办审核。

副县级干部由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县级领导干部按党委、政府序列分别由市委书记、市长审核批准。

市领导赴台由市委批准。

非公职人员(无挂靠、无主管的经济机构人员和民间工商业者和经济机构人员,台(外)商投资企业所聘我方人员)接到台方《台湾地区旅行证》后,由所在单位向市台办上报赴台请示。

2、随中央、省及其他跨地区团组的赴台人员,应向市台办书面办理赴台确认文件。

副县级干部需提供市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示件;县级领导干部需提供市委书记、市长批示件;市领导需提供市委批准意见。

3、申请立项需报送下列材料:台方邀请书;台方邀请人或邀请机构的背景和资信情况;在台主要活动日程安排;被邀请人详细名单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二)报批
1、被邀请人或单位接到台办同意立项的批复后,即可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并将办妥的入台证件送达被邀请单位或个人。

2、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政审手续。

3、将入台证复印件,台湾有关方面的批文复印件,组织部门政审批件及所有立项资料送交市台办,转送省台办审核,报国台办批准。

(三)行前教育
国台办批复后,由市台办组织赴台人员接受行前教育,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介绍台湾有关情况及赴台注意事项。

(四)办理赴台手续
行前教育结束后,赴台团组或个人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和市台办“行前
教育证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理出境手续。

详细赴台程序参照市台办制定的《吕梁市赴台管理实施细则》履行。

三、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大陆公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绕道赴台属违规行为。

如有旅行社组织团组绕道赴台进行考察、旅游活动,经核实,由市旅游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市台办批准擅自赴台的党政干部由纪检委会同市台办视情节给予处理。

四、赴台交流工作政策性和政治性强,情况比较复杂,赴台进行经贸交往及各项交流活动人员必须牢牢把握“一个中国”原则,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事先了解台湾邀请机构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同时要求台方:
1、邀请书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一国两府”或反共、歧视性内容;
2、不得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3、保证我赴台人员的安全和来去自由;
4、不得强迫或诱骗我赴台人员做违反本人意愿的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台方专门从事反共情报或“台独”的组织和有“中华民国”以及带有“国家”或“中央政府”涵义的机构的邀请。

(二)赴台人员应当在政治上保持坚定的立场和高度警觉,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在学术上,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以理服人;在交流中实事求是,发挥优势,取长补短,注重实效,扩大影响。

(三)在台期间,避免参加政治上敏感的活动,尽量回避旗、徽、歌等问题和场合,不参加在台举办的各项国际活动(特准的除外)。

(四)尊重台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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