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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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9〕1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二)市级失业保险基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市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章补贴资金扶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扶持对象为:
(一)城镇失业人员。
大中专毕业生、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复退转军人、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等失业人员,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培训后,可享受政策性培训补贴;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在毕业前1年内可以凭身份证、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证明参加培训,享受政策性培训补贴。
(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
农村户籍(不受户籍区域限制)在我市求职人员,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参加培训后,可享受政策性培训补贴。
第四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支付方式为: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实行免费培训,培训后按规定申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
培训学员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培训补贴经办窗口按规定申领补贴;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申报创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培训学员可以自主选择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的职业(工种)。
第七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按季度申报。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培训与鉴定补贴。
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实行资金直补的学员在3个月内到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培训补贴经办窗口按规定申领补贴培训与鉴定补贴。
第三章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与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定点培训,按照“自愿申报、严格评估、统一认定”的原则,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将培训质量高、效果好、社会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为承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与定点机构,并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依托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建立。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基本条件是:政府举办的,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有独立校园,规模达到800人以上,教学、生活设施配套;具备必备的技能训练场所、不少于4个专业的设施设备,每个专业技能训练工位不少于40个;专职教师不少于20人,每个专业的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90%以上的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实
行独立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章制度健全,各项管理规范。
定点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是:有职业培训办学许可且年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理论和实训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平米,实训设施设备符合培训职业(工种)设置要求,实训工位总数不少于50个;专兼职教师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10人(管理人员除外),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需具备教师上岗资格)各2名以上。
第九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与定点培训机构一经确定挂牌,每年年初应根据年度目标任务与人社部门签订《马鞍山市就业技能技能培训项目合同书》,并由财政部门鉴证,实行项目管理,明确培训任务以及在组织实施培训中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培训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基础台帐制度、统计制度和季报制度等。
第十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社局认定与管理市本级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各区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各自培训需要与布局,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标准进行选择报市人社局和财政局组织专家认定,区人社局负责日常管理;当涂县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与定点培训机构由县人社局和财政局自行认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定点机构培训须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培训与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市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报省人社与财政部门备案。
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条件按《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财社〔2009〕473号)执行。
第十三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与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
每年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年审,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培训人员反映强烈的,应当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四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类补贴,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目录管理。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和定点培训机构按《技
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规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实施技能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总课时,
其中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
培训职业(工种)目录由省人社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进行适时调整。
各县、区人社部门或培训机构提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职业(工种)名称、等级和学时、补贴标准建议报市人社部门初审后,报送省人社部门核准后纳入全省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
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符
合有关规定的,按所学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
第十五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须报送《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附件2),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按季度向人社与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3);
2、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
3、学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培训内容的复印
件;
4、学员签名的《职业技能培训考勤表》(附件4);
5、记载有学员考核成绩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发放
登记表》(附件5)。
经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
资金拨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培训补贴经办窗口报送《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登记表》(附件6)。
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实行资金直补的学员个人申领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劳动者个人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
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县级以上人社部门
验印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填写《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
贴申请表》(附件7),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申领培训补贴。
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发放补贴后,须在《职业
培训合格证书》个人信息页上加盖“培训补贴已领”字戳。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七条培训合格后,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与定点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在按所学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鉴定补贴。
鉴定补贴标准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120元/人;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80元/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只补贴给初次鉴定人员,每人只能享
受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为确保培训质量,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与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十九条培训后的职业技能鉴定统一由市本级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该鉴定所没有的职业(工种)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组织,该鉴定所承办;当涂县的职业技能鉴定由县人社部门组织。
第二十条参加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培训的人员,其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季度向人社与财政部门申报补贴,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8);
2、经本人签字的《鉴定考核现场签到表》(附件9);
3、《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附件10);
4、学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鉴定内容的复印件。
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
资金拨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一条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实行资金直补的学员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劳动者个人经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并取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持身份证、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
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填写《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申领培训补贴。
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发放补贴后,须在《国家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个人信息页上加盖
“鉴定补贴已领”字戳。
第六章企业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招用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允许企业采取工学结合办法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前须向市和县、区人社部门提交《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11),经市和县、区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
培训职业(工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按培训人数,以技能培训补贴人均标准的一半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培训结束后,企业按季度向市和县、区人社与财政部门申报补贴,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2);
2、市和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批的《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
3、参加培训人员名册;
4、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
6、培训签到簿;
7、培训日志(附件13)。
经市和县、区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和县、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章创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创业培训是职业技能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总体目标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后续扶持服务,组织实施创业实训,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创业成功。
第二十四条有创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可凭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在毕业前1年内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证明,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创业培训补贴按培训成本核算,原则上每培训合格一名符合条件人员根据创业成功率、教学质量等考核检查情况,给予1000元的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六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5日内,向市人社与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核准的《创业培训计划申报表》(附件14);
2、《创业培训绩效考核申报表》(附件15);
3、《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6);
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创业培训内容的复印件;
6、市人社与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八章就读技工院校紧缺专业补助
第二十七条为鼓励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
自2010年9月1日起,新招收就读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农村初高中
毕业生,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
紧缺职业(工种)由省人社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2010年确定15个专业为技能培训紧缺专业(附件17),以后将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
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级人社部门核准,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培训补助由学校在学生毕业前6个月集中向市人社部门申请,经市人社与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个人账户。
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名册;
2、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核发登记表;
4、市人社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
5、市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表。
第九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就业技能培训实行目标管理。
年初市人社局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县、区,并按季度配套拨付补贴资金,分级审批。
当涂县的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市人社局年中严格监督检查,年末进行考核评比。
第三十条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与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在为培训人员提供技能培训(鉴定)等相关服务后,应及
时在被服务对象的《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上签注,并建立相关基础台账,记录基本情
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电话、有效证
件名称及编号、就业状况等)、职业技能培训情况(主要包括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期次、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职业
技能鉴定情况(主要包括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鉴定时间、
考评状况、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以备人社、财政部门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
人社、财政部门对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与定点培训(鉴定)机构的培训(鉴定)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抽查对象为参加培训(鉴定)的人员,一般抽查人数不少于该机构承担培训(鉴定)人数的20%。
第三十一条经考核检查,如发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与定点培训机构存在资料不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据实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继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次以上的,将撤消该机构作为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与定点培训机构的服务资格。
对于其中存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以及侵占、挪用、贪污补助资金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当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1.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
2.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
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4.职业技能培训考勤表
5.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发放登记表
6.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登记表
7.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报表
9.鉴定考核现场签到表
10.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11.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
12.企业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13.培训日志
14.创业培训计划申报表
15.创业培训绩效考核申报表
16.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表
17.专业技能培训紧缺专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