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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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保险的⽅案设计
四、讨论与建议
该组织创新思路,⼤胆开拓,通过商品代购、旅游体检等⽅式获取资⾦来维持⾃⾝发展,以“服务”换“利润”,⽤“利润”养“服务”,实现了“福利”与“营利”、“服务与赚钱”的良性循环与互动,既满⾜了⽼年⼈的服务需求,⼜弥补了政府⽼年服务的缺位与不⾜,在养⽼服务社会化的实践中,实现了社会化养⽼服务由传统
“请进来”模式向现代“⾛出去”模式的转变,开创了养⽼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新思路、新⽅向。
这种“⾃给⾃⾜”的社会化养⽼服务组织的发展模式,我们形象的⽐喻为
“以战养战”模式。
但是,与此同时,该组织的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也⾯临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资⾦短缺问题、适度盈利问题、“污名化”问题、“贫困排斥”问题、员⼯流失问题等[1],其中最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它的适度盈利问题,尤其是它通过推销营养品获取⾼额利润的⾏为,更是遭到⼀些⼈⼠的严厉批评。
这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兴社会化养⽼服务福利组织的功能正反“⼆重性”特征,即:它既有客观上满⾜了部分⽼年⼈的服务需求的作⽤,也有借机攫取⾼额利润,损害⽼年⼈利益的⼀⾯。
对于如何抑制负效应、张扬正功能,推进养⽼服务社会化组织的发展,我们认为,这是福利社会化背景下政府的责任和职能,其根本途径在于通过科学、合理的体制安排和完善的制度、政策设计,来对该组织的经营⾏为进⾏有效的规范、监督和控制。
这既是我们当前必须要加紧研究、重点突破的⼀项重要课题,也是养⽼服务社会化发展的瓶颈。
参考⽂献:
[1]卢守亭.民办养⽼服务企业:价值、困境与启⽰[J].社会福
利,2010,(3):47.
基⾦项⽬:2011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龄化背景下河南省社会养⽼服务体系建设研究》(编号:2011B226)阶段性成果,洛阳理⼯学院硕博科研启动基⾦资助。
作者简介:卢守亭:(1974-),男,汉族,2006年毕业于东北⼤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学位,现为洛阳理⼯学院社区建设与社会发展研究中⼼讲师。
研究⽅向:应⽤社会学。
王丽:(1981-),⼥,汉族,本科,现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员。
研究⽅向:⽼年社会保障。
(责任编辑晓风)
⼀、个税递延养⽼保险简介
按照联合国传统标准,⼀个地区60岁⽼⼈占总⼈⼝的11%,该地区视为进⼊⽼龄化社会。
我国现有⽼⼈1.65亿,占⼈⼝⽐例为11.78%①,
⼈⼝学家预测,2020年我国总⼈⼝为14亿,
⽼⼈占⼈⼝⽐例为16.5%;2030年我国总⼈⼝为14.15亿,⽼⼈占⼈⼝⽐例为23.67%;2040年我国总⼈⼝将达到最⾼的14.91亿,
⽼⼈占⼈⼝⽐例为25.75%。
上海个税递延型养⽼保险的⽅案设计
朱⽂君王裕明张宵临
(上海⼯程技术⼤学管理学院,上海市201620)
摘要:
随着21世纪我国⼈⼝⽼龄化时代的到来,城镇职⼯养⽼保障制度⾯临严峻的挑战,建⽴包括企业年⾦、个⼈养⽼保险在内的多层次补充型养⽼保险体系势在必⾏。
个税递延型养⽼保险对与提⾼退休职⼯的养⽼⾦替代率有⼀定作
⽤。
⽂章旨在从个税递延型养⽼保险的模型⼊⼿,分析其实施的必要性和可⾏性,并且指出了具体⽅案实施时必须注意的关键点。
关键词:个税递延型养⽼保险;创新;⽅案;模型中图分类号:F840.67⽂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7-7243(2011)9-12-2.5
图1:中国和世界⽼⼈(60岁以上)增长的速度
(单位:
%)资料来源:
根据本论⽂收集数据整理
我国⼈⼝不断⽼龄化与我国养⽼保险覆盖⾯⼩的⽭盾越来越突出。
在我国⼈⼝⽼龄化的巨⼤压⼒之下,我国养⽼保险由国家统管向国家、单位、个⼈三⽅负担转变,逐步建⽴由基本养⽼保险、企业补充养⽼保险、个⼈储蓄养⽼保险构成的多层次养⽼保险体系。
在三⽀柱养⽼保险体系中,个⼈养⽼⾦由三个部分构成:公共养⽼⾦、企业年⾦和个⼈养⽼⾦计划。
进⼊新千年,我国社会不可避免地进⼊了快速⽼龄化的阶段,不单⽼年⼈⼝基数巨⼤,⽽且基数发展的速度也极快,使得我国退休职⼯的个⼈养⽼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然⽽,
“个税递延型”养⽼保险这个保险产品由于其在国外,尤其是西⽅发达国家中普遍实施,该产品对个⼈投保有⾮常⾼的激励性,也应该是解决时下我国退休职⼯养⽼问题的良好选择。
本⽂旨在通过理论分析和⽐较分析⼊⼿,基于对“个税递延型”养⽼保险的税收优惠进⾏实证研究,得出⽬前中国试⾏“个税递延型”养⽼保险产品在税收⽅⾯的优惠政策可能选择的模式。
“个税递延型”养⽼保险产品——
—个⼈储蓄型养⽼保险⾦计划,其实质就是保险购买⼈在缴纳个⼈所得税之前先列⽀保费,然后在领取保险年⾦之时再⾏纳税。
这种投保缴费⽅式能让参保⼈缴纳的保险费⽤在允许的⽐例区间⾥在参保⼈的个税之前先⾏扣除,此种做法区别于时下我国相关政策在管理上先缴纳个税然后才能缴纳保险费的传统处理办法。
通常情况下,⼀个职⼯在其退休前的⼯资均不同程度的⾼于退休后的收⼊,同时在普遍实⾏个税累进制的⼤环境之下,在个⼈购买商业养⽼保险产品时给予税收递延⽅⾯的优惠,其实质上是政府给予投保⼈的减税优惠措施,是⼀种政策上的激励,其⽬的是⼤⼒提倡有⼀定收⼊⽔平的职⼯在其退休前购买商业个⼈养⽼保险产品,提升个⼈的养⽼待遇⽔平。
“个税递延型”养⽼保险计划⽬前已近被纳⼊了国家决策的层⾯。
2008年1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意见》,其中指出了《研究对养⽼保险投保⼈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课题。
⼆、上海个⼈年⾦养⽼保险的⽅案选择
国务院⼜在2009年4⽉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融中⼼和国际航运中⼼的意见》,该⽂件进⼀步强调了必须“⿎励个⼈参与商业养⽼保险”,同时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下属机关同上海市⼈保局等⼀并研究具体实施计划,在合适的时候展开递延型养⽼保险的试点⼯作。
1.个⼈年⾦养⽼保险的理论分析:宜选择EET模式
⼀份完整的个⼈商业养⽼年⾦保险的合同整个周期可以被归为三个时期;缴费期、积累期和领取期。
根据这三个时间节点的征税情况就可以将个⼈商业年⾦保险的个税征收模式划分成为:TEE、TTE、ETT、EET、ETE、TET等6种不同的形式(T代表征收个⼈,E代表免征个税)。
个⼈商业养⽼保险年⾦的税收递延有三种不⼀样的模式——
—EET,ETT 和ETE,由于模式的不同,它们各⾃所产⽣的经济效益也各不相同。
从微观的⾓度即个⼈税收的优惠幅度上做判断,EET 模式的优惠程度要明显⾼于ETT模式和ETE模式。
EET模式可以让位于⼀个特定⽣活⽔平的到参保⼈的劳动所得在缴纳个⼈所得税时纳税额不⾄于⼤于那些完全依赖资本投资的增值和收益来维持相同⽔平的参保⼈,由此可以看出EET模式与ETT模式和ETE等模式相⽐较⽽⾔具有更⾼的公平性。
与此同时,出于国家对个税采⽤的是分梯次的累进制税率的考虑,综合参保⼈在不同阶段的收⼊往往各不相同的因素,使⽤的税率也不应该⼀成不变。
参保⼈在其退休后的收⼊⽐在职的⼤部分时间要⼩的多,势必造成其在领取阶段的养⽼⾦所采⽤的边际税率要⽐缴费阶段的边际税率来的低,所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适⽤EET⽅法,能让他们享受幅度更⼤的实惠。
从“个税递延型”养⽼保险的税收优惠⽅案实施之后其对国家财政产⽣的压⼒上分析,EET模式所产⽣的财政压⼒要远远⼩于ETE模式和ETT模式所产⽣的财政压⼒。
EET模式使国家在参保⼈退休后还保留对其递延税款补征个税的权⼒,伴随着⼈⼝⽼龄化的不断加剧以及个⼈商业养⽼保险的越发成熟,养⽼基⾦的基数规模的不断壮⼤,国家在个税上的收⼊不但不会因为递延税款的增加⽽下降,⽽是可以继续维持良好的税收⽔平。
另外,从国家管理的⾓度分析,EET模式较之ETT和ETE⽽⾔,成本相对低廉。
缴费期与给付期的个⼈所得税税收优惠⽅案的设计和管理也相对便捷,由于这只牵涉到国家的政策制定问题,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同时,如果在累积期对保险⾦的投资收益实施征税,⼀⽅⾯国家难以掌握准确的个⼈收益状况信息,另外在对收益进⾏个税管理也是困难重重,所以,其结果就是征收个⼈税的成本将是个天⽂数字。
综上所述,EET模式不愧是“个税递延型”养⽼保险最佳的税收优惠⽅案。
由于个⼈商业年⾦保险是参保⼈在其退休后领取的递延薪酬,个⼈商业年⾦保险的个税优惠EET组合也即使从递延薪酬的概念出发的得出来的,这种观点将个⼈年⾦视为⼀种特殊形式的储蓄,⽽不是消费或者购买某种产品,只是,对这部分储蓄所产⽣的收益予以免
税,储蓄所产⽣的利息在没有付诸于消费之前也应该免税。
当参保⼈退休后拿到递延薪酬之时,才予以合理的征税。
由此可以看到,针对商业养⽼保险的个税优惠可以参照消费的⽀出来征税。
由此,势必⿎励了参保⼈的递延消费,同时也有效地激励了商业养⽼保险年⾦的发展。
2.个⼈年⾦养⽼保险EET模式的实证分析
EET模式对参保⼈产⽣的个税优惠实质上是低税率优惠和资本增值免税所带来的。
在低税率优惠⽅⾯:
在累进制税率下,参保⼈适⽤的税率随着其收⼊⽔平的上升⽽上升。
⽽参保⼈在给付期领取的养⽼⾦⽔平普遍要⽐退休前的薪酬来得低,所以税率也较低,“个税递延”就产⽣了低税收和低税率的优惠。
如果⽤P代表本⾦,y表⽰平均收益率,t
表⽰退休
前的收⼊⽔平相应的个税税率、t
1
表⽰退休后收⼊⽔平所对应的个税税率。
如果采取EET⽅案,那么在n年后参
保⼈个⼈年⾦账户上的余额为:p(1-t
)(1+y)n;如果采⽤为⾮延税的⽅案,在n年后参保⼈个⼈账户的余额则为:p(1-t1)(1+y)n。
因为参保⼈普遍在缴费期间的收⼊⽔平较⾼,适⽤相对较⾼的个税税率,退休后的收⼊相对较低,使
⽤较低的个税税率,所以t
>t1,则p(1-t0)(1+y)n<(1-t1)(1+y)n成⽴。
在投资收益免税⽅⾯:
EET⽅案对当期的收益或个⼈账户资⾦增值均予以免税,在第三阶段——
—给付期才课税,为参保⼈不课税资本带来超额收益。
⽤p代表保险本⾦,y表⽰平均收益率,t表⽰个⼈税税率。
若收益在个⼈账户资⾦的积累期免税,直到给付期才开始征税的条件下,资本增值为:p[(1+y)n-1](1-t);在积累期间对收益进⾏逐年征税的条件下,资本增值额为:p[1+y(1-t)]n-p。
在p>0,t>0,y>0时,
通过上述的分析表明,“个税递延”型养⽼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带给投保⼈的税收优惠是⾮常直接和明显的,所以势必更为潜在投保⼈所接受。
三、上海市个⼈年⾦养⽼保险的⽅案具体设计
为了确保⼴⼤职⼯在退休后的⽣活⽔平仍然保持在⼀个较⾼的⽔准——
—即能有体⾯的⽼年⽣活,甚⾄还能有所提⾼,各⽅应该设计合理的递延型养⽼保险⽅案,⽽且,应该遵循⾃愿原则。
上海市推⼴该⽅案,应该在个税征收⽅⾯给予适当的优惠,允许税前扣除限额内的个⼈缴费额,⽽且缴费限额逐年提⾼。
例如:2010年设计最⾼缴费额度是6000/⼈年,⾄2020年就应该提⾼到20000/⼈年的幅度。
参保者可以在保险公司、银⾏、基⾦信托公司和其他拥有国家认可的⾦融机构建⽴个⼈的账户。
参保⼈任何⼀年都可开始缴费直⾄账户的限额,基本计算⽅法应为上年度参保⼈年收⼊的20%,加上已经累积未使⽤的个⼈账户额度,减去上年的退休⾦调整额,不得超过该最⾼的缴费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给予每⽉1%的罚款。
个⼈账户内的缴费可以在当年或来年直接扣税,减少税收负担:在个⼈账户运⾏中收益(包括利息、红利及资本增值)可以免税,直到从账户中提取出来消费。
第三,个⼈提取时缴纳各项税款(主要是个税)。
给付期个⼈账户作为退休⾦的⼀部分按照其家庭收⼊总额核算纳税额时,实际缴纳的税会减少,甚⾄免缴税。
上海市政府规定,当账户拥有⼈年龄达到⼀定年龄(例如70岁)时就必须关闭账户将钱取出。
从个⼈年⾦账户⾥领取的任何资⾦都纳⼊当年收
⼊,需要缴税。
四、⼩结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的⽀付压⼒较⼤,尤其是养⽼保险的替代率较⾼以及⽇益壮⼤的⽼龄⼈⼝,长此以往势必会对我国的财政造成巨⼤的负担,影响国计民⽣和经济建设,所以此次上海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养⽼保险”计划是⼀个很不错的尝试。
虽然上述模型有待验证,但是其核⼼的税收减免和积累、给付⽅案可以给政策决策层提供⼀定的帮助,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基⾦项⽬:上海⼯程技术⼤学研究⽣创新项⽬“对建⽴“个税递延型养⽼保险”政策探讨——
—以上海市为例”(A-0503-10-03)
注释:
尹静.论统筹城乡养⽼保险制度构建[J].消费导刊2008(19)。
参考⽂献:
[1]张云鹏.对建⽴个税递延型养⽼保险的探讨[J].改⾰与开放,2009,(6):36-38.
[2]王莹.个税递延型养⽼保险——
—基于税收优惠的思考[J].中南财经政法⼤学学报,2010,(178):73-77.
[3]许栩.“个税递延型养⽼保险”政策的思考[J].中国保险报,2010,(2).
[4]王国军.在个税递延型养⽼保险的舞台上[J].中国保险报,2009,(7).
[5]许栩.个税递延型养⽼保险⽅案设计公平性问题刍议[J].上海保险,2011.
[6]王雅丽,刘洋.我国推⾏个税递延型养⽼保险的探讨[J].浙江⾦融,2010.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争议由来及现状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及其管理体制的争论问题由来已久。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实⾏企业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到1993年基本建⽴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保险制度。
在此期间,由于全国没有统⼀规定,我国在有些地⽅逐渐形成了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些地⽅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规定:“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具体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两部门的征收资格得以合法化认可。
《征缴条例》出台后⾄2002年上半年。
⼜陆续有部分省、市、区实⾏了税务征收,此后各地征管体制保持了相对稳定。
2007年底,《社会保险法》提交全国⼈⼤初审前⼣,在社保部门征收的省市⼜掀起了⼀场地税系统要求将社保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的风波,社保部门以及学界中赞成由社保部门征收的专家学者们随即展开了⼀场反驳,在这场风波中,宁夏的社保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众所周知,⽬前,我国社会保险基⾦筹集的⽅式为征费制,其主体呈现了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并征”的格局,还有⼀些省份甚⾄为社保与税务“混征”模式,如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费由税务征收,灵活就业⼈员缴费由社保部门征收。
⽬前,在全国31个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5个计划单列市共37个征收地区中,五项社保费全部由社保部门征收的有: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青岛、⼤连、⼭西、吉林、江西、⼭东、河南、湖南、⼴西、四川、贵州、西藏、新疆14个省份,以及新疆兵团,占全国征收地区的48.6%。
五项社保费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仅有安徽省以及宁波、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占全国征收地区的8.1%。
其他省、⾃治区视险种或县、市为区分,既有社保部门征收的,也有税务部门征收的。
从征缴量的⽐例上看也基本上是两部门“平分天下”。
⼆、现⾏社会保险费征收格局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正处于⼀个⼗分关键的时期,迫切需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1⽇开始正式
社会保险费征管问题之管见
李真真
(贵州财经学院,贵州省贵阳市550004)
摘要: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及其管理体制的争论问题由来已久。
本⽂从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格局出发,分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并征”或“混征”的弊端。
在研究的基础上,进⾏了⽐较分析并提出应尽快明确统⼀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形成以社保为主体、多种机构参与代征的多渠道征收格局等完善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费改税
中图分类号:F840.61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7-7243(2011)9-15-4
[7]李超,魏巧琴.我国延税型个⼈养⽼保险相关问题的探讨[J].上海保险,2010,(6):8-11.
[8]吴菲.关于建⽴个税递延型养⽼保险的探讨[J].中国经贸,2009.
[9]邓明⽂.我国企业年⾦⾏业集中的弊端及治理对策[J].西藏科技.
作者简介:
朱⽂君:(1986-)男,上海⼯程技术⼤学,硕⼠研究⽣。
研究⽅向:养⽼保险。
王裕明:(1962-)男,上海⼯程技术⼤学,教授。
研究⽅向:养⽼保险。
张宵临:(1987-)⼥,上海⼯程技术⼤学,硕⼠研究⽣。
研究⽅向:养⽼保险。
(责任编辑晓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