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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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总公司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
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铁建设〔2013〕51号文内容)第九条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
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

项目基础分为290分。

抢险加分是指施工企业参加运营既有线抢险救灾或新线抢险并作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加分。

项目加分是指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经总公司同意后建设单位通过评选给予的加分。

第三章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定标准,违反总公司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

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总公司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当即送建设单位安质部,由建设单位认可。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

2.公示。

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期为5天。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确定。

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

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
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

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结束没有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能重复记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或总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等活动反映的问题,接到书面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上述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符
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公示、确定。

对不良行为不记录、违反标准记录或不按程序认定,以及不按规定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的,一经查实,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每起一般不良行为扣1分,每起较大不良行为扣2分,每起重大不良行为扣10分。

第十九条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30天内,将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二十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不良行为书面报送所在区域监督站,区域监督站应及时将较大不良行为上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督站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

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按信息公开程序对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四章加分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加分包括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加分、既有线抢险和新线抢险加分、特殊性建设项目加分等。

第二十二条标准化考评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

建设单位要制定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达标考评在建设队伍上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对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当期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中给其加5分。

创优考评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每半年进行一次,对综合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当期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中给其加10分。

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2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或3件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第二十三条对积极参与既有线抢险救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由铁路局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见附件5、附件6)提出建议加分值,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铁路局文件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

但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

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防洪办证明材料;涉及工务、电务
等设备抢险的,应附铁路局工务处或电务处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铁路局安监室证明材料。

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运输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对加分申请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建设单位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单位比照营业线抢险提出加分申请,分值为0.5-2分,加分申请报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

建设管理部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且经总公司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参加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上报本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总公司汇总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分值为0.5-2分。

第二十六条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公示3天,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加分申请文件中应注明公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加分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章评价排序
第二十七条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
为C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总公司计分及排名。

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进行正常计分及排名。

第二十八条铁路局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含局管项目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铁路局上报一次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同时抄送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

评价期末,按有关要求(见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项目评价得分,公示3天后上报铁路局,并书面通知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

公示期间被评价的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铁路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上报一次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并按上述要求对其得分进行计算、排名和公示。

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应对报送扣分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其中一个铁路公司负责多个项目的,按一个建设单位负责几个项目的方式进行计算排名。

第三十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在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前将评价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公示3天。

公示期
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8)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

评价结果没有公示并通知施工企业的,不得向总公司上报,已上报的结果在汇总时按作废处理,记建设单位违反信用评价规定一次,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2分。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总公司建设管理部根据初步汇总得分和确认后的加分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

第三十三条确定A级时,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依次类推。

B、C级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客运专线或高速铁路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得分、排名以及建设
单位评价得分)和建设单位上报的抢险加分建议,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

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质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至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六章评价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对现场检查要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合理均衡安排,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三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

A级施工企业在下一评价期内,对新开标的项目给予1次投标加分。

一年内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企业,增加1次投标加分,但只能在次年第一个评价期内使用。

投标加分由A级施工企业自行选择标段申请使用。

抽取综合评估法的,当A级施工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时,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给其得分加8分。

抽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当A 级施工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在评标初步评审排序前3名内且与初步评审排序第1名的报价相差不超过0.6%的,该A级施工企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排名在前;在评标初步评审排序前3名中有2个及以
上A级施工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的,且均与初步评审排序第1名的报价相差不超过0.6%的,报价相差小的A级施工企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排名在前。

信用评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和工程监督总站。

同时,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建设单位不得向信用评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发售铁路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十八条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较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并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第四十条监督站应对不良行为认定实施监督,每半年向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提交监督报告。

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按《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铁路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应首先向铁路局举报,铁路局有关部门应认真对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抄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和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

对铁路局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对铁路
第四十二条总公司受理的举报,由建设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会同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处理。

违规处理包括,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主管人员责任、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分、纠正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信用评价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2.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3.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5.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
6.信用评价抢险加分申请汇总表
7.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8.建设单位评价结果(F)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备注:1.第4、6项以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认定为准;
2.第14、15项以审计或执法监察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为依据;
3.第16项以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2. 第2项以媒体公布并经核实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3. 第3项以司法机关或有关纪检部门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依据。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填表说明: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送施工企业。

附件5:
备注:1.铁路局根据施工企业投入抢险的人员、大型机械设备以及抢险时间情况,合理提出加分建议值。

2.抢险加分以项目为单位,不得将多个项目捆起来加分。

3.多个施工企业共同参与一个项目抢险的,应根据发挥的作用加分,非主要施工企业加分值不超过发挥主要作用的施工企业加分值的70%。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一、建设项目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项目信用评价得分。

式中:a 为评价期内所有不良行为扣分。

b 为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

当施工企业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以上的标段,其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取各标段得分的平均值。

二、建设单位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

式中:i E 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参建项目的信用评价得分; n 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参评建设项目数量。

得分保留2位小数。

三、全路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全路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

式中:i F 为该施工企业在参评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得分;
x 为该施工企业参评的建设单位数。

最终得分:
i
G H =i +抢险加分+项目加分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和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3位。

附件8
建设单位评价结果(F)
公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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