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2021年8月课程考试《民法》作业考核试题JAQ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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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试A卷
一、简答题(34分)
1、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及含义。
(6分)
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含义:①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
②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
③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
2、简述租赁合同的效力。
(6分)
答:(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使用;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保持租赁物的约定品质状态。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賠偿损失。
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承租人亦应经出租人同意,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3、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6分)
答:有效遗嘱的具备条件如下: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
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4、简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8分)
答: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意思自治的主要体现:①意思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或的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应当在民法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
就其他几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
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意思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②意思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決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③意思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
这些理念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据以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
5、简述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
(8分)
答: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①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②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失踪的条件之一也是宣告失踪程序的开始。
人民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某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债权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決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判決的,失踪自然人为失踪人。
(3)宣告失踪的效力: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其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承担。
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对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在失踪期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二、论述题(42分)
1、试述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及程序。
(10分)
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留置该动产并可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该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4)留置该动产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且不得损害公序良俗。
2、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
(10分)
答:概念:《物权法》第70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定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该定义的特点在于:①该概念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业主之外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管理人等不是业主这些人也被称为“专有部分占有人”而专有部分占有人并不是所有权人而是非所有权人因此不能被称为业主。
②确认了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集合的权利三种权利是紧密结合成为个整体的且不可分割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不同权利进行分割
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
③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物拓展到整个小区。
《物权法》之所以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主要是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主要部分仍然是建筑物内的财产即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的财产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物拓展到整个小区。
①专有权的客体专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宅、经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a.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
b.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建筑物被区分为各个部分以后每一部分都可以被独立地使用或具有独立的经济效用不需借助其他部分辅助即可利用。
c.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②共有权的客体业主共有的。
客体是: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维修资金、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等
3、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构成要件有哪些?(12分)
答:概念: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构成要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互付债务。
①同时履行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上的连性,因而适用于双务合同。
②可主张同时履行抗权的对待给付,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
③双方互付的债务具有对价关系。
双方互付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区别于不安抗辩权)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有可能履行的。
4、试述保证的主要特征。
(10分)
答:1.保证具有从属性
保证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
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的存在从属于主债。
(2)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
(3)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4)保证债务随主债务人债务的存在而于保证期限内存在。
(5)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主债务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时,保证人债务的保证债务当然也随之消灭。
2.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
保证债务虽为主债务的从债务,依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务的消灭而
消灭,但是保证合同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单独合同,保证债务是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
正因为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保证债务并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所以保证债务虽不能大于或强于主债务,但却可以与主债务不同。
例如,保证人可就一部分债务成立保证;主债务不附条件的,保证债务可以附条件。
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诉讼的判决,其效力并不能当然地及于保证人,主债务人遭受败诉的判决时,保证人可于另一诉讼中以自己的证据证明主债务的不存在、无效、已消灭或者其他事由。
基于保证合同而发生的抗辩权,主债务人不能享有,保证人可以独立地单独行使。
债权人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主债务人的债务并不能也随之消灭而仍然存在。
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3.保证具有无偿性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在保证关系中,债权人享有保证债权,并不以偿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也不以从债权人取得一定代价为前提。
当然,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总是有一定原因的,有的可能因主债务人付给一定的报酬,但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决定保证的性质。
有的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也可能允诺给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一定的利益,但这并不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并不能影响保证的无偿性。
4.保证具有单务性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在保证之债中只有保证人一方负担义务即负有保证债务,而债权人一方原则上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即使当事人约定债权人也负一定义务,如债权人应定期报告债务履行情况,债权人的义务与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也不具有对待给付性质。
所以,保证之债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具有对等性,并不发生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5.保证具有补充性
保证债务不仅是对主债务的加强,而且是对主债务的一种补充。
因为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所以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不仅要证明保证债务的存在,而且须证明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事实。
三、案例分析题(24分)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
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杨某
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8分)
答:马某能够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変卖、毀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马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
因而马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8分)
答:本案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2月4日起算。
马某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马某发现杨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5年12月4日起计算,马某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尚未经过。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8分) (3)
答: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