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考核断面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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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环境考核断面监测
(一、)监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1、监测断面:在全县主要河流设置考核断面60个。

具体监测断面见附表1。

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中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挥发酚、化学需氧量、总磷5项指标。

(二)、监测频率
每月上旬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挥发酚5项因子监测1次;下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因子以及上旬超标的因子。

神山镇万盛得化工排水口加测氰化物。

(三)、监测质量保证
1、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布的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有关技术规定,并结合本次监测工作制定专门的水质采样、水样保存、样品运输、样品交接、水样化验分析、化验数据整理与上报等环节的具体技术方案。

2、县环保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委托监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本次委托监测工作的监测质量抽查工作,具体抽查方式则是根据工作进展的具体情况确定。

3、县环境监测站在每次监测任务时向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发放5个考核标样,并不定期跟随采样,从60个断面水样中随机抽取5个断面的水样化验分析。

4、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在采样现场需仔细观察所监测河流是否有故意调水稀释的现象,并照相、录像,详细记录。

现场采样时,不准通知断面所在乡镇的有关人员。

5、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如在水质断面所在乡镇、街道有其它监测协议,应主动向县环保局汇报,并避免承担该水质断面的监测任务。

(四)、数据上报
上旬监测每月2日之前完成采样,采样后二日内将监测数据整理上报;下旬监测每月17日前完成采样,并于二日内将监测数据整理上报。

上报数据包括各断面监测数据及质控数据,汇总后按时上报县环保局。

(五)、委托方式
县环保局每季度初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当月监测任务的承担单位,同时确定委托监测费用(断流断面扣减相关费用)。

附:一、重点河流控制断面点位坐标(全县60个)
二、污染源监督监测:
污染源监督监测内容及要求参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以及《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等文件执行。

1.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活地方排放标准以及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每次采样必测流量。

2.监测频次: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分析一次,当月20日前上报监测报告。

自来水东、西水厂每半年一次,其他企业每季度一次,出具监督监测报告。

具体见附表2
3.监测方法、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按照《临沂市环境监测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4.其它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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