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楼煤矿巷道巡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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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楼煤矿巷道巡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巷道顶板巡查管理,及时掌握井下巷道失修情况,防止顶板事故发生,确保矿井通风、运输畅通及行人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掘单位日常巡查及找顶
(一)采掘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范围内所有巷道日常巡查及找顶工作,并建立巷道顶板巡查台账,必须配备2根专用找顶工具(长度为2.5m和3.5m,掘进工作面找顶工具必须放置迎头30m范围内),每天由班队长指派专人负责全面巡查及找顶一次,找顶工作必须由两人进行,并认真填写巷道顶板巡查台账。
(二)采掘单位日常巡查包括煤锚巷道顶板离层仪观测、离层仪牌板填写及巷道变形情况。
(三)修护区除负责自身施工地点巡查及找顶工作外,还负责全矿采掘头面外所有巷道的巡查及找顶工作,每月一次,并认真填写巷道顶板巡查及找顶记录台账。
(四)巷道顶板开裂、悬矸、掉渣等问题,现场进行找顶处理。
(五)存在安全隐患无法进行找顶处理的,应立即汇报班队长,由班队长组织人员排除隐患后进行处理。
(六)现场不能立即处理的及时向区队汇报,由区队采取措施组织处理,若处理不掉的,由区队以书面形式上报技术科。
由技术科组织安监处、调度所、通防部现场排查,制
定修护方案,编排在次月月度计划内。
严重失修地点需汇报相关矿领导,及时进行修护。
二、辅助单位日常巡查
(一)辅助运输系统巷道(轨道大巷、轨道上山)及运输管理的硐室由运输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每周全面巡查一次。
(二)主运输系统巷道(运输大巷、运输上山)及机电管理的硐室由机电科队长以上管理人员每周全面巡查一次。
(三)主要回风巷道,由通防部队长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全面巡查一次。
(四)辅助单位巡查发现急需找顶地点,由技术科通知修护区进行找顶排查。
(五)对于巡查发现失修巷道,由技术科组织安监处、调度所、通防部、修护区现场排查,制定修护方案,编排在次月月度计划内。
严重失修地点需汇报相关矿领导,及时安排队伍进行修护。
(六)井下主要回风巷道日常巡查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七)各单位每次巡查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巷道顶板巡查记录台账,并于每周周一将上周顶板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技术科。
三、职能部门专项巡查
(一)每季度由技术科组织安监处、通防部、修护区对井下主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主要回风巷道开展一次全
矿巷道巡查工作,掌握巷道的变形和失修情况,并划定重点区域。
(二)每月由技术科组织安监处、通防部、修护区开展一次重点区域巡查工作,掌握巷道的变形和失修情况。
(三)每周一安全隐患排查对采、掘、修等单位巷道巡查工作落实情况、顶板离层仪安装、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巷道巡查期间,发现支护失效,需立即进行处理的隐患,必须记录具体巷道名称、现场支护情况、失修位置、需维修长度等,升井后由技术科汇总整理并拿出巷修方案,汇报相关矿领导安排队伍及时进行维修。
(五)每次巡查必须由技术科汇总并建立巷道失修台账,制定修护方案,根据矿生产接替,影响安全程度,分轻重缓急,编制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以便合理安排队伍进行维修。
四、三(四)岔门管理
(一)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巡查范围内三(四)岔门管理,现场必须挂牌编号,并建立档案,注明巷道支护形式、规格和服务性质。
(二)三(四)岔门管理必须做到日常巡查,发现失修必须及时向区队汇报,由区队以书面形式上报技术科。
由技术科组织安监处、调度所、通防部现场排查,制定修护方案,编排在次月月度计划内。
严重失修地点需汇报相关矿领导,及时进行修护。
五、考核办法
(一)技术科负责全矿所有巷道顶板巡查日常监督工作,每周二安全生产会上进行通报。
(二)巡查单位未按照顶板管理巡查制度进行巡查和找顶的,每次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掘进包括队长)各罚款200元。
(三)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检查人员如对检查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施工现场无巷道顶板巡查及找顶记录台账及采掘单位无找顶工具的,一经发现,将对相关单位党、政负责人(掘进包括队长)各罚款200元。
(四)巡查责任人每次巡查情况未如实填写巷道顶板巡查记录台账的,每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五)巡查单位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的,每次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掘进包括队长)各罚款100元。
(六)巡查单位巷道顶板巡查及找顶记录台账未及时上报技术科的,每次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掘进包括队长)各罚款100元。
(七)三、四岔门未按要求编号、建立台账、挂牌的,每次给予相关单位党政负责人(掘进包括队长)各罚款100元。
(八)安监员负责采掘头面巷道顶板巡查日常监督工作。
(九)采、掘系统内的煤锚巷道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未对顶板离层仪按规定进行定期观测、对离层量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生产技术部的,相关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十)参加专项巡查人员,必须于检查当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520副井下口集合,分组对井下所有失修巷道进行全面巡查,并做好记录。
未按要求参加巡查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十一)凡因责任单位巡查及找顶不到位而出现的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