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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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阜政办[2010]60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7
【实施日期】2010.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规范政府投资审计,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
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
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以资金来源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