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要点.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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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要点
为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它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将国内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3元,要求各地相应调整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
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和定价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形成了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初步方案。
方案要点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居民用气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上游门站价格(包括油气田出厂价格和管输价格)和城市配气价格两部分组成。
本市现行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006年制定,每立方米2.20元。
(二)燃气经营企业情况
目前本市有10家经营民用天然气企业,其中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供居民用户占全市的90.5%,具有一定规模和代表性,能够反映全市居民用气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次调价对市燃气集团的居民用气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
截至2012
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42.98亿元,在职职工3658人,输气管线9787.751公里,供气范围涉及我市16个区县。
根据定价成本监审结果,2010-2012年,居民低压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平均每立方米分别为2.28元、2.39元、2.40元。
二、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政策规定
2010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决定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
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各油气田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
要求各地按照从紧的原则,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
三、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主要理由
(一)适应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需要
为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降耗,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国家提高了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输价格。
本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中,购气成本占70%以上,上游价格上涨直接推动了城市燃气企业成本上升。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安排部署,我市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需作相应调整。
(二)保障城市燃气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本市近年来天然气用量快速增长,季节性调峰压力增大。
为保障安全平稳供气,燃气经营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管网和储气设施建设,对老管网进行改造和升压扩能,运营成本逐年增加。
另一方面,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直接推动了城市燃气企业经营成本上升。
因此,适时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是保障燃气行业生产经营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三)促进天然气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使用
本市天然气资源主要靠外埠调入,资源稀缺且需求量大。
与其它可替代能源价格相比,居民天然气价格仅相当于等值液化气价格的53%、电力价格的55%-76%。
天然气价格偏低和需求快速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不利于引导投资和节约用气,需要建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
四、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综合考虑上游气价调整、燃气企业运营状况、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结果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从紧控制、从低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拟由现行的2.20元调整到2.40元,上调0.20元,上调幅度9.1%。
对上游调价每年购气增支的差额部分以及上下游气价调整不同步而增加的成本,由燃气企业消化承担。
按本市居民每户每月平均用气10-15立方米测算,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0元后,影响每户居民月增支2-3元,全年增支24-36元。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对就业困难群体、工资偏低群体、未参保困难群体以及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解困力度,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特困救助范围。
2011年,进一步完善了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
上述措施保证了低收入家庭不因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受到较大影响。
(二)建立燃气企业成本监督约束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要将进一步完善企业成本监督机制,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定期成本监审。
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合理性、费用开支标准、工资水平等重要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强化对成本不合理上涨的约束。
通过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压缩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消化部分涨价因素。
(三)不断提高供气保障和服务水平
燃气企业要加强天然气供应的保障工作,及时处理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大燃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要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努力做好为
民服务各项工作;要加大安全巡检力度,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