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演讲范文 法律与道德的800字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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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演讲范文法律与道德的
800字作文》
摘要:现代性社会两规体系——法律和道德不冲突和亲合,法律原初状态法律作规人类行般准则并非是人类产生所带“由圣”,而“共伦理准则有利增强社会聚合力增强社会稳定性
&#83r 现代性社会两规体系——法律和道德不冲突和亲合
这种矛盾着社会现象所产生巨是进步加深了人们迷惑以至无法消除迷惑
即使是诸多学者无论是前还是当下诸如社会学、法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以及济学等上诠释着这普遍而深奥问题并建立起各理论体系
虽有所共识但仍旧无法达成和谐致
依然各领域无休止“争吵”着谁也无法统合人们认识
人类思维方式不合致及矛盾身具有多角思考特性定着争论是必然
这也昭示着法律和道德这永久以矛盾体将是人类探讨社会和谐与然和谐永恒主题
、法律原初状态法律作规人类行般准则并非是人类产生所带“由圣”
它产生由其身社会轨迹
按马克思观法是阶级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所产生种调整人类关系手段
阶级不是从就有它身就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产物
原始社会生活种低下且和谐状态人类对现代义上法律是不存
所以并没有适合它空
因我们不得不设问那是什么使人类社会保持种和谐状态即使它很低下?人与人利益关系由“谁”支配它又是如何支配?而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那种原始和谐社会体系怎么会崩溃即使它慢慢地脱离低下?这利益关系又是由“谁”统协并是如何统协?当古猿进化成原始人古猿群成原始人
社会并且各生存而“奋斗”他们就深深地烙印着利益分层(利益分层是这样种体系结构利益具有不性不利益具有主次高低分
因按照定利益标准可形成阶梯状结构这结构人类利益趋向总是从高到低从主至次从由
也就是说人类选择利益是理性思考功利选择
)每人、每群体都存着各不利益即使尚呈现出明显外部特征利益差别依然是实
由原始人身固有缺陷和然条件地恶劣造成生产力极端低下以至人无法独生存
因他们能运动驱使下认识到“由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人比任何孤军奋斗人上更生活” 所以不人就不得不谋合走共生存地道路
并终原始、能生存目标支配下合成体
虽然人类着高利益而暂地基致但是利益不性永远存也就味着利益分层仍旧发生着作用
即使被根且高利益所掩盖和压制它依旧是不安分
所以样会产生矛盾发生冲突
产生问题要而不是任由它然随放肆
因就要些普遍被原始人共接受原则加以调整他们利益关系
产生原始条件下并根基当高利益下原始朴素道德观念这种现实特定历史条件下起了沉重而光荣使命充当着利益协调者角色
诚如恩格斯所言“切问题都有当事人己多数情况下历习俗就把切调整了
” 这种朴素道德观念直“努力而勤奋”工作着
整原始社会期人类是靠这种身“神圣氏族法规” 维系着种然和谐社会状态使其不断地进化发展
即使战争这极端纠纷争执方式实际运用也是道德观念支配下发生
原始道德观念形成了套基致利益分配方式又规定了对社会合作所产生利益担恰当分配原则
虽然普遍而原始道德观念由社会产生并以其身规律运作但这主要不靠外物理性强制才被当社会人所遵循
而是人类对道德认种信念对美生活普遍追
“伦理体系得以建立乃是有组织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起码条件强烈愿望
” 而“共伦理准则有利增强社会聚合力增强社会稳定性
” 稳定且团结人类社会显然是有利人生存发展故而拥有正义、勇敢、刚毅、善良秉性人有十分充足理由相信他人也是按照这种基体制实施行因而也愿让己容入整社会
保持着种平和心态生活和谐道德社会也使利益道德协调趋向致不至分动荡
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人类行并非完美无缺更非味着行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方向实施
因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并且可以不地变换结构
所以偶然地极不稳定情况下有可能并且事实是人我约束是如薄弱以至也会破坏道德原则
那种“低级野蛮社会人类较高属性便已开始表现出了
人尊严、语言流利、宗教感情、以及正直、刚毅和勇敢已开始成其性格共特
” 相反面也不地出现
这种不确定而且不稳定心理促使道德原则寻些外非物理性力量加以补救并且成它部分
氏族领袖威信普遍社会压力对死亡恐惧等都这方面发挥着他们作用
由可见道德手段并非完美无缺其身固有缺陷也显而易见因外补救是不容置疑
但我们也不可否认是原始社会它确实是种行有效规则体系整原始社会和谐秩序是建立这样种规则体系上
因称它“原始法”是毫不分
然而秩序荣耀并非是永恒
人类身和社会进化使我们更多、更认识己和然以及社会并逐步地改变我并“驾驭”起它们
因生产力发展所难免然环境也得到了改善
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程渐渐地降低利益分层体系结构发生着变化
生存作高利益地位被人类追以生存基础人美生活所取代
因原统原始道德观念下合体也逐步分化
三次社会分工洗礼体作独立生产者终形成从而加速利益分层结构再变化导致原始道德规体系终瓦
因它无法抵抗住剩余物质增长并被氏族贵族占有进而私有化情况下所孳生物欲、情欲、贪欲等私欲攻击
我们不得不佩马克思先生深邃洞察力私有财产给予人类心灵以巨影响并引起了人们性格新特出现;它英雄野蛮人已成强有力嗜欲了
确实被恩格斯称“神圣氏族法规”道德规体系那些新生人类性格特面前是那么弱不禁风以致吹即到
这种形式下非实质致社会识冲突被终定性激化了从而导致了冲突双方公然激烈对抗以致原有社会制彻底崩溃
无怪乎恩格斯先生论道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纯朴道德高峰堕落势力所打破卑下利益、庸俗贪欲、粗暴情欲、卑下物欲、对公共财产私利掠夺——揭开了新、明阶级社会;卑鄙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没有阶级氏族制把它引向崩溃
当然某种制隐退并不味着制死亡某种调整手段弱化也非调整失败
相反历史规律是将出现更有利、更合新社会制或调整手段保证社会延续和发展
而这种或这些新制应该是承继了旧制某些合理特并创造性带有新特征从而能够建构起新社会结构体系
利益向着多元化发展利益分层容不断充实并且结构反复调整因众多道德观念也这种情况下分化出产生了规体系下矛盾——道德冲突
但是它们却无力以约束身调整其身矛盾
因道德我约束力并不足以把已产生人类私欲抑制合理围
相反这种不合宜手段因其固有缺陷而放纵了人类私欲
“纯朴道德高峰”已不复存情况下那些已融入道德外部非物理性强制方式由多依赖道德原则也逐渐失效
因起彼伏道德冲突下了存续相对稳定有利人类生存发展社会势必要种新能够克道德固有缺陷有效制
历史选择了法律法律这契机下终伴随着私有而并进入人类生活各领域展示着它巨优越性和顽强战斗力
“只有共利益分化众多体利益并导致普遍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与发展所必基秩序法律产生才成必和可能
” 进而法律成了道德冲突协调者是社会定历史发展阶段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社会秩序
当这社会我运行或调控陷入到极端地不可地道德“陷阱”并不断地分裂出不可调和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又不能有效地摆脱这些冲突了这些冲突不至无谓斗争把我和整社会毁灭更了这社会由表及里层次上保持相对和谐状态就设置了种表面上临驾社会实质融社会强力量这就是法律
它基作用是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秩序允许围
可见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协调者出现它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起这沉重历史使命
因凭借“良知”这样道德觉并不能把“私”控制不危害他人利益围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 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拥有强制力规矩它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称法律东西
法律凭借着与生俱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社会利益关系
正是具有这种强悍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道德观念利益者遵循着相原则下行规
因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味着赋予己以法律责任其必定是不利不利是每人所不希望
所以遵守法律就成必
并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手段但并否弃道德积极作用
相反法律产生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系
而且道德作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完全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
“道德往往成法律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地方由道德调整
” 即使法律强制作用也往往要通人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定存有缺陷
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确定且相对稳定
所以初始法律更多地表现出与道德相似性以致我们很难分辨
从原始道德演化而法律制虽然具有新特征但道德固有优并因而被抛弃赋予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法律效力是完全必要而事实也确如
所以初始“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见证和外部沉淀
” 论调是不无道理
二、矛盾运动——冲突与亲合法律出现暂地缓和着冲突着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秩序允许围
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社会道德冲突只要不利益体或群体存
相反是它调整程被这冲突着旋涡卷入其与道德发生着碰撞
随着社会发展、人类进步以及我识和社会识都不程增强它们冲突也不断地加强
脱胎原始道德观念初始法律并没有剪“脐带”以跟道德划清分明界限成完全独立实体
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优越性并克了它固有缺陷它是对道德身扬弃
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推移逐渐暴露出不和谐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部斗争是价值冲突现实社会反映
物质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分化利益分化必然导致分配不公“由人们对他们合作所产生更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了追己目标他们每人都想得到较份而不是较份
” 从而终结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
法律和道德各立场上体现着不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发生着碰撞
这种价值冲突支配下社会现象由失了元化价值体系并且这种元化价值体系已不可能再恢复
因它将伴随着永久人类社会
因元化价值体系存基础是单物质济生活条件和利益关系
而现代性社会这种现实基础早已不复存
现实物质生活条件多样性已然我们面前利益不断分化更加促使不价值观念涌现从而使多元化价值体系现代社会牢固地位不可动摇
因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虽然冲突导致法律和道德都有不程“伤”但是从总体而言并因而削弱两者力量
不价值斗争并使多元化价值体系趋衰弱
恰恰相反冲突身有利两者作用发挥
就整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不断我否定发展程
强烈地体现着“优胜劣汰”然法则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我净化
法律和道德作两种不社会调整手段调整社会关系作用是不
而多元化价值体系又使这种作用程差别性更加明显并且出现消彼长局面
就整法律规和道德规容而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道德基础失其赖以存物质条件它应就消亡
所以些法律规就无存现实必要性
但是道德规消亡是发而法律规删除是人
“法律制特征是新法律规则引入和旧法律规则改变或废止能够通有识立法进行……相反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方式引入、改变或撤消
” 所以如这种失道德基础法律规仍旧法并且被司法官员不断援引危害结将会毫不犹豫出现我们面前
从深层次讲是因失了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
另方面当原没有道德基础某些法律规已被立法者规定法并且由司法者案不断适用而被广民众所接受这些法律规所体现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道德规继而充实道德畴
然而法律规是人确定而道德规扩张难以把握
所以如司法者案处理依旧使用严格法定主义而全然不顾及道德性原则冲突就所难免混乱就会造成
质上是因短期价值观念延伸无法适从它客观基础——物质生活条件和利益关系
再则如道德规则仍旧存但与相适应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人类心深处将会变薄弱起甚至“堕落”到全无地步
由失外强制力保护人们可能了己私人利益而常地损害他人、公共利益破坏着道德规
倘若不能及阻止等事情发生、发展那么道德规将人不断破坏逐渐地弱化、消失
即使刚出现尚有民众指责等破坏行但随着推移和行重复出现会麻木人道德精神感应力从而不关这样司空见惯事
可见“虽然道德规则或传统不能通有识选择或制定而废止或改变但法律制定或废止却可能是某些道德标准或某些道德传统改变或衰败原因
” 道德是法律基础法律是道德规制化实践
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或别法律原则其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有力组成部分
也因有了道德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作用
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是存有极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多程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所以“法规可能仅是法律外壳因其明确术语而要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 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
如前所述法律产生道德是以道德冲突协调者出现
作两独立实体法律有赖道德存但又是独立主不完全依附道德规;另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条法律规则都有与相对应道德规不是所有道德规都可变成法律制畴
所以称基础其实质是总体上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普遍认感
般情况下与道德规相致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
那么这样法律制也将是比较稳定
法律规所以广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这些规背隐藏着所谓国强制力即人们由害怕受到法律惩罚而遵守法律
更主要是这些法律规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道德价值
即使所谓“心理强制”实现也通人心感受和道德准则衡量“如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成员愿接受它;没有他们愿合作这种创制权威法律和政府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
” 因并非所有法律都具有强制力法律也并不总是合理、正义
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重要作用以及其他功能也往往通道德作用得以实现
而且法律作用实现途径是法律规价值通长期社会实践使其化人类道德信念人们普遍接受形成种思维定势
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行由这种思维定势既合法律又合道德所以其支配下行也将合法律和道德
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终目就达到了它作用也就实现了
道理很简单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行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方向实行而不是破坏它
愿望虽然美却理想化
期盼或要人们沿着社会关系发展方向前进而不做相反运动是合理
但人们实际行是否遵循则是不确定
唯可确定是没有道德和法律这些期盼和要容就不可能成现实;只要道德和法律现实存期盼和要容就有实现天
因理想化愿望要实践
道德法——法律与道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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