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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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换热容器的安全使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确保换热容器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造和使用的换热容器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换热容器的监督检验应以安全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为重点的原则,综合运用技术监督、现场检验和记录资料等方法,确保换热容器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设计审查、制造过程监督、出厂检验、现场安装监督、定期检验和特种检验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审查
第五条换热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设计文件齐全、合理,满足安全、可靠、经济、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换热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对换热容器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七条设计审查应重点检查换热容器的结构强度、焊接质量、材料选择、防腐保温、备品备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设计审查的结果应按规定格式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设计单位反馈意见和要求,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制造过程监督
第九条换热容器的制造过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制造单位应建立和实施相应的生产计划和组织管理制度,确保材料的采购、加工和装配等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自检,并记录检查结果。
关键工序和环节应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制造过程监督应检查制造单位的人员、工艺、设备、材料等方面,重点关注焊接质量、材料性能、工艺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等要求。
第十三条制造过程监督的结果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章出厂检验
第十四条换热容器的出厂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制造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
第十五条出厂检验应重点检查换热容器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指标,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出厂检验应采用可靠的检验方法和检测设备,对换热容器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
第十七条出厂检验的结果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做出相应的评价和处理。
合格的换热容器应标明产品编号和出厂日期,并附上相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
第十八条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换热容器不得出厂销售或使用。
第五章现场安装监督
第十九条换热容器的现场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装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实施相应的安装计划和组织管理制度,确保现场安装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现场安装,对焊接接头、密封连接和设备支承等关键部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装监督应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员、工艺、设备、材料等方面,重点关注焊接质量、构件安装质量、隐蔽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现场安装监督的结果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提出整改要求,确保现场安装的质量控制。
第六章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换热容器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定期检验应重点检查换热容器的可靠性、完好性和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指标,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定期检验应采用可靠的检验方法和检测设备,对换热容器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
第二十七条定期检验的结果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做出相应的评价和处理。
合格的换热容器应标明检验日期和检验单位,并附上相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
第七章特种检验
第二十八条换热容器的特种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
第二十九条特种检验应重点检查换热容器的特殊性能和特殊要求,如耐高温、耐腐蚀、抗震等指标。
第三十条特种检验应采用可靠的检验方法和检测设备,对换热容器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
第三十一条特种检验的结果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做出相应的评价和处理。
合格的换热容器应标明检验日期和检验单位,并附上相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
第八章违反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换热容器监督检验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报告或者伪造检验证书的;
(二)拒绝、阻碍监督检验人员进行检查、取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擅自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换热容器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行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