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产品产品的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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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 0002-88 教学仪器产品产品的检验规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教学仪器产品的检验程序和一般内容,具体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教学仪器产品的质量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JY 0001 教学仪器产品一般质量要求
3 基本要求
3.1 凡批量生产的教学仪器,必须通过规定的检验程序。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不许销售。
3.2 教学仪器产品的检验分为:
a.交收检验(系指出厂前检验和收货方检验);
b.例行检验;
c.监督检验。
3.3 教学仪器产品受检样品抽取可参照GB 2828的有关的规定,要保证抽样的随机性。
每次受检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两台。
3.4 受检样品为不合格的判据
3.4.1 属于下列任一项,则该样品为不合格。
a.产品标准规定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
b.其它质量指标有一项严重不合格或不合格项累计达到被检项目的四分之一以上;
c.产品标准和定型产品型事情样机规定的附件(或备件)不齐全;
d.产品合格证上无检验员签章和出厂日期(年月);
e.无产品说明书;
f.包装严重不符合要求。
3.4.2 在对批量产品采取抽样检验时,若两台样品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在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中,若一台不合格,则应进行加倍检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定为不合格。
4 交收检验
4.1 产品出厂前检验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
出厂前检验要按照JY 0001和产品标准的要求,逐台检验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结构、表面和包装等质量问题,以及检验附件、备件和随机文件是否齐全。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由检验人员签发合格证并注明检验日期,方可同厂。
4.2 收货方有权按照产品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
验收不合格且确属生产厂质量问题的,收货方有权要求返修,更换以至退货,费用由生产厂负担。
发生争执的,可到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级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5 例行检验
5.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例行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包括老产品转厂);
b.产品结构、工艺、材料变更,足以影响产品主要性能时;
c.批量生产的产品发间断的时间超过一年又重新投入生产时;
d.出厂前功尽弃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机械类产品可每两年进行一次);
5.2 例行检验的样品,应在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两台,上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送
到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各级质量监督检测站或当地标准部门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5.3 例行检验的项目及方法,在产品标准中按照仪器贮运和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
一般应包括:
a.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b.气候环境试验;
c.机械环境试验;
d.超负荷试验;
e.使用寿命试验。
5.4 进行例行检验的产品,由检验机构填发例行检验报告。
5.5 做过例行检验的产品不得作为正品出厂。
6 监督检验
6.1 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教学仪器产品质量,有计划地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各地方教学仪器主管部门亦应对所属教学仪器生产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6.2 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对教学仪器的监督检验,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教学仪器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进行。
6.3 监督检验的项目可为例行检验的部分或全部。
6.4 监督检验不合格名无故不参加监督检验的产品在其复检合格前不得出厂和销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这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