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工地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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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工地食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就餐人员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
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地食堂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就餐人员饮食安全。
第三条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管理、全程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食堂经营者。
食堂经营者应对食堂食品
安全全面负责,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食堂经营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
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食堂经营者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采购食品原料应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二)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种类、性质分类存放,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冷藏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食品新鲜度。
(三)食品加工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做到烧熟煮透,确保食品煮熟煮透。
食品加工工具应专用,不得交叉使用。
(四)食品销售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操作规范,保证食品售出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食堂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
第九条食堂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培训与宣传
第十条食堂经营者应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
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食堂经营者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就餐人员食品
安全意识。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食堂经营者应接受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配合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食堂经营者应定期向就餐人员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接受就餐人员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食堂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食堂经营者与就餐人员发生食品安全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
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地食堂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