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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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s绝对是假的
中韩两国在东海还有12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区。中国 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与其划界,而韩国则主张按和划分 黄海大陆架相同的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两线之间便 形成了12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区。1974年1月30日,韩国 与日本政府签订东海《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开发石 油和天然气等。中国政府曾发表声明,指出上述协定是 非法的、无效的。
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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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法律地位 作了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 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上述权利是 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采 其自然资源。任何人在未经沿海国明确同意时, 均不得进行这种活动,或是对大陆架提出权利 主张。”但是,条文中的“主权权利”与“主 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权权利”并不意 味着国家在内水和领海内所具有的那种权利性 质,它仅指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 目的而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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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概况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
东接日本的九州,北邻黄海和韩国的济州岛,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 相通。东海南北长约550-750公里,东西宽约260-520公里,总面积 达752,000平方公里。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自西北向东 南逐渐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大陆坡东部的冲绳海槽,把大陆架与 琉球群岛隔开,因此在地质学上一般认为冲绳海槽是构成中日两国 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东海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储量丰富。1969年5月美国海洋学家埃 默里发表了题为《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的研究报告, 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油气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这份报告引起 了各界的广泛关注。随后,在1969年,埃默里又发表了《东海和黄 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的研究报告,明确指出在中国台湾与日 本之间的这片浅海海域存在一个世界规模的石油产区,认为东海大 陆架是世界上油气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甚至有可能是另一个 “波斯湾”。1969年日本政府的一个考察团估计,钓鱼岛周围的大 陆架地区石油储量可达150亿吨。据此,东海地区对于我国来说是 深具能源战略地位的。
然而这一原则在使用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1969年国际法院在 “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否定了这一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或 习惯国际法,指出“等距离方法的使用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存 在任何其使用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强制性的其他惟一划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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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与大陆架的概念是同时产生的。1945年《杜鲁门 公告》提出:“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邻国同处于同一大陆 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按公平原则予以确定。” 后来其他一些国家在各自的国际法令中效法美国,宣称将依照 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分同相邻国的大陆架疆界。如沙特阿拉 伯在1949年5月的声明中指出:“与其海岸相毗邻的波斯湾地 区的底土与海床的边界,将由该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 按公平原则予以确定。”1955年6月伊朗的法令也认为,“划 定伊朗大陆架可能引起的争端应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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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陆架的地理学概念 在地理学上,大陆架(Continent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l shelf)是指从
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区 域,包括这个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陆架的范围 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过200米,海床的坡度很小, 一般不超过1/10度。在大陆架外是大陆坡,在这里海 床坡度突然增大,往往达3~6度甚或更大,水深一 般在200~1500米之间。从大陆坡脚起海床又趋平缓, 称大陆隆起或大陆基,一般坡度只有1度左右,水深 可逐渐加深至4000~5000米。大陆隆起之外是深海 海底。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隆起合称大陆边或大 陆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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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坚持主张,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应在自然延伸原则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原则解决。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积极参
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
安致远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
1978年4 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海域划界是采取“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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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中的大陆架划界原则 1、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 of nature prolongation) 自然延伸原则最早是在1945年的《杜鲁门公告》中
提出的,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确定了大陆架是沿海 国领土的自然延伸;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肯 定了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为各沿海国对大陆 架行使主权和大陆架的划界提供了基础。 该原则认为,从地质地理学上看,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 海下的自然延伸,据此法律上确认近海大陆架应归沿海 国所有,所以大陆架划界时应达到使“每一当事国都尽 可能得到凡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的一部分, 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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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距离中间线,指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 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 等距离中间线适用于海岸相邻国家间“横测”划界,中间线则 适用于海岸相向国家间的“中间”划界,因此从几何学上,等 距离线也是一条中间线。
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大陆架疆界是一条‘其每 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 或‘应适用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 则予以确定。’”从而正式确定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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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比例原则是指当事国邻接划界海域的相关海岸线长度与 当事国通过划界方法得到的相关海域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 以通过数学比率的方式来表达。
最早把海岸线的长度作为考虑的因素之一,源自北海大陆 架案中联邦德国的观点。联邦德国在其诉状中反对按等距离方 法划界,认为用等距离线划界将缩短联邦德国在和其北海海岸 线成比例的基础上应得的大陆架份额。法院认为,“最后应考 虑的因素是,按照公平原则所完成的划界在归属于有关国家的 大陆架范围和各自海岸线长度间所应产生的合理比例的要素— —这种长度应按照按海岸线的一般方法加以测量,以便确定在 具有直线海岸的国家和那些具有显著凸出或凹陷的海岸的国家 之间的必要平衡,或者使这种很不规则的海岸线更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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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0 月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时, 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 自然延伸将会减少国际海域,导致不公平结果, 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明确反对设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在讨论海洋划界问题时,日本加入了等距离“中间线” 集团。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原则上,日本坚持等距离中间线的原则, 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的,而冲绳海槽不构成中日东 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类似于挪威海槽,不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 因此可以不考虑相向大陆架的具体情况而可以平分划界。1996年6 月,日本国会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 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 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 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 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 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 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 “日本的大陆架包 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 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 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 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照其说法,我国将失去30万 平方公里的大陆架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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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沿海国 对大陆架的权利有:(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如石 油、天然气等,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如牡蛎; (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和管理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 权;(3)授权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 钻探的专属权利。但是上述权利是在200海里以 内的大陆架上的权利。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 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 而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权利有:(1)在大陆 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2) 在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是管道 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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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在自然地理学上与法学上的概念并不同一, 一般认为,法学上的大陆架概念最早体现在1945年9月28 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公告中。该公告称:“处于公 海之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 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1958年第一次 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第一条规定:“大陆 架”一词是指:(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之外,深度 达200公尺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 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 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后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 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大陆架又作了 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 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 及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 缘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综上 可以看出,法学中的“大陆架”范围要比地理学上的大 陆架范围大一些。
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书中,国际法院进一步 确立了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理论和实践中的地位。法院的判 决指出,公平原则“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上的法律确 信”,“在公平和诚意这些最普遍的箴言基础上,包含着指导 大陆架划界的实际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在所有的划界上都对国 家具有约束力。”“这不是把公平简单的作为抽象的公正来适 用的问题,而是按照那些大陆架法律制度在这一领域里发展的 思想适用一项其本身要求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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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了协 商原则,“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划 界,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确定,以便得 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的期间内未达 成任何协议,应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在达 成协议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与合作的精神, 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 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 种安排不妨碍最后界线的划定。”
对照韩国对上世纪70年代发生海域争端提出的解决
方案可知,在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
义的态度,它在处理与日本的海底底土时主张大陆架自
然延伸原则,而在处理与中国的海底底土问题时就“忘
记”了这一原则。韩国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中国大陆
边缘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延伸到距朝鲜半岛较近的地方,
以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
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
一方。” 1982年12 月,中国政府签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5月,
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代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
比例性最大的依据是“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即大陆架 是陆地领土在海水下的延伸,环绕一个海域的国家是根据其在 此海域拥有的陆地领土才提出其大陆架要求的,因此,其海岸 线的长短自然也是其应得大陆架多少的一个根据。但是,比例 性只是大陆架公平划界应考虑的一个因素,比例性在具体划界 中所起得作用大小,最终决定于对划界中各种因素的权衡考虑。
则”还是“中间线”方法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
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
不应把这种方法确定为划界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
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
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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