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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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金店
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6]243号1986年8月16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57号文件,总行于今年二月召集广东、上海等八个省市分行主管金银工作的同志就金店如何整顿和进一步加强管理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根据一九八四年六月国家经委、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黄金价格和扩大金饰品销售的通知》精神,银行陆续恢复、批准了三十二个金饰品生产点,生产了大量适销对路的产品,对满足群众需求,回笼货币,稳定金融,作出了一定的成绩。

但由于总行对金店的经营情况未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也没有及时制定金店的管理办法,致使银行金店在经营中无章可循。

针对目前金店存在的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一、银行金店以“集体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为办店原则。

经营的宗旨是回笼货币、稳定金融,为美化人民生活服务。

在经营过程中,金店必须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

群众信任银行金店,银行金店要珍惜这种声誉,切实把金店经营管理搞好。

二、金店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销售金饰品,在有条件的地方,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可以兼营其他金银制品和代客加工金银饰品业务。

三、金店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归口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但银行在职干部不得在金店兼职。

银行与金店资金必须严格分开,银行不得擅自抽调金店资金,金店也不得无偿占用银行资产。

金店在生产流通中资金不足,可按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

四、对没有生产能力的金店,应改为金饰品销售点,只经营零售业务,银行不再拨付用金指标。

今后,银行金店如将黄金转托行外企业加工,应立即停供黄金指标。

五、按中国人民银行[86]银发字第126号文件规定,所有银行金店一九八五年以前“所获利润,除按照规定交纳税款和提留三项基金外一律冻结,不准擅自动用”,对这部分资金可作为金店的自有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个人奖金、私分或乱用。

从一九八六年起金店的利润分配及金店人员的工资与奖励标准应参照当地轻工与商业部门大集体企业的一般水平办理。

六、金店必须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七、各金店应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账务核算。

凡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金店,应予撤销。

以上各点,希研究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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