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高教局关于北京工业大学实行深化改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京人社职指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职指发〔2018〕43号各技工院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德育工作各技工院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工作放在教育教学工作首位,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进一步规范德育课教学。
各技工院校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德育课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德育课教学工作。
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制定的《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技工院校德育课程标准》以及《技工院校工匠精神教育课教学大纲(试行)》等要求,规范德育课程开设、统一使用部颁教材、规范组织教学活动,注重增强德育课教学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进一步规范开展开学第一课活动。
各技工院校要根据人社部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开学第一课活动。
要利用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活动效果,弘扬和宣传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世赛精神和劳模精神,引导学生向身边的能工巧匠学习,增强学生技能成才的信心和技能报国的决心,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校园风尚。
【教师】北方工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39
【关键字】教师附1:北方工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下发的《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京人发〔2005〕37号),实行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将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合一,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事业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第一条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第二条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等学校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 1 *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使我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任用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第四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以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教师职务岗位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为依据,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的需要。
岗位设置向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创新团队、市级教学示范基地等学校发展重点倾斜。
北京工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备基本条件
北京工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备基本条件为了贯彻北京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教委为贯彻《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结合我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聘任制的运行机制,特制定北京工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备基本条件。
一、北京工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备基本条件1、申报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学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合格,并按照设定岗位申报。
3、申报教师系列各级职务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4、教学考核: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教授、副教授)必须经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四个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高一级教师系列岗位的重要依据。
凡被认定教学事故者,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岗前培训:青年教师参加岗前培训是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之一,青年教师不参加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不合格,不得聘任高一级职务。
6、继续教育: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管理办法》(京人发[2003]10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完成规定的每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进修班、听学术讲座、开展学术交流和有针对性的自学等多种形式)学习任务,任现职务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统计)7、教育技术等级考试:根据京人发[2003]52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评聘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相关免试规定不再执行,须按《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的要求取得教育技术培训证书。
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一级教育技术培训证书,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正高级)须取得二级教育技术培训证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教育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京教人[2015]1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6.10【实施日期】2015.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教人〔2015〕14号)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各市属高校、市教委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以下简称《考核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要求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市属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中小学(含职高)、幼儿园,少年宫(馆、家),教科研机构,按照学年度进行考核;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年度进行考核。
各区县非教学科研机构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区县自行确定考核时间。
二、工作要求(一)自2015年起,本市教育系统所有事业单位统一按照《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的要求组织考核工作,填写《考核暂行办法》所附有关表格并存档或上报备案。
以学年度方式进行考核的,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一学年度考核工作;以年度方式进行考核的,翌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
(二)自2015年起,各单位考核工作执行20%的评优比例标准,按要求进行考核评选,并将结果上报备案。
(三)各有关单位的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四)各区县教委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京教人〔2009〕14号)即行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京劳社培发[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85号)各局总公司,各技工学校: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文件精神,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适应首都经济发展的技能人才,现将《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另外,为检查各技工学校校企合作的实施情况,我局将于年内,组织开展技工学校校企合作效果评估工作,请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2、北京市技工学校《校企合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1: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的精神,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培养适应首都经济发展的技能人才,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的意义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目的是建立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行机制,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环境和资源,采取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全面提升技能人才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中办发〔2006〕15号文件提出“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要求成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机构;明确了职业院校、企业、政府三方在校企合作中应承担的任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表彰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决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表彰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京教人[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表彰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决定(京教人〔2013〕18号)各高等学校、区县教委、中等职业学校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开展了第七届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第一届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第四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对以下教学成果予以表彰:北京大学王恩哥等申报的“北京大学创新人才培养的实践与探索”等8项成果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清华大学袁驷等申报的“推动国际化培养体系建设,促进高水平创新人才成长”等274项成果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北京工业大学刘中良等申报的“扬学科优势促研究性学习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为例”等381项成果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北京市商业学校史晓鹤等申报的“学生综合职业素养成长模式”等29项成果获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北京市自动化工程学校李季等申报的“创新教学管理模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等38项成果获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小学王欢等申报的“校本课程优质资源共享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实践研究”等40项成果获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北京市育英学校于会祥等申报的“聚合课程合力,实现学生综合发展实效的实验研究”等120项成果获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京教办[2008]4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京教办〔2008〕4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制约校办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使之更好地为首都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服务,现就深化本市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发展校办产业(一)北京校办产业主要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投资举办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的科技型企业,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含现代服务业企业),为学校提供教育教学和后勤保障服务的企业构成。
(二)校办产业是我市教育事业有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为社会培养人才的服务平台,也是学校融入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的纽带和桥梁,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支持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校办产业在补充学校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劳动实习实践基地,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维护校园稳定,支持和推进学校各项改革以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新技术改造和调整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社会就业、提升高校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首都教育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到2015年本市校办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规范发展校办企业。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84.03.16•【字号】[84]市劳培字第95号•【施行日期】198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4年3月16日[84]市劳培字第95号)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3】45号《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按规定执行。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就技校毕业生的考核办法和工资待遇问题补充如下意见:一、技工学校学生的毕业考核:市属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前要按国务院有关部委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毕业考试,并对学生思想品德、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考核。
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文化、技术理论课程有两门不及格或实习课一门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做为肄业生办理,只发给肄业或结业证书。
二、毕业生的分配和分配后的待遇: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招收的学生毕业后,仍按过去办法分配工作。
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肄业生,在分配工作后,先试用半年,在这半年期间,享受学徒期最后一年的生活费补助;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可改为一级工待遇;再过半年,考核合格,可定为二级工。
一九八三年(含一九八三年)以后招收的学生,凡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只发给肄业证或结业证,但不予分配工作。
将学生档案材料、粮食、户口等关系,转至学生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试用期:从今年开始,技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实行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定为二级工;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半年试用期,期满后再进行考核,合格的定为二级工;仍不合格者,改为非技术工种。
四、在校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好的毕业生,学校可以提名报主管局(总公司),经主管局统一组织应知应会考核,达到三级工的由局(总公司)劳资处会同教育处审批,可以在分配工作后享受二级工待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人才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人才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京人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人才规划》的通知(京人发[2006]70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民团体等单位人事(干部)处:《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人才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的精神和“十一五”时期首都人才事业发展需要,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完成的。
该《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我市人事人才工作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全市“十一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一五”时期本市人事人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望全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推动《规划》目标实现,加快“人才之都”建设步伐,促进本市人事人才工作发展取得更好的成绩。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十一五”市级一般专项规划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人才规划(2006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7月5日北京市九届市委常委会第196次会议讨论通过)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十五”时期人才工作的回顾与总结第二部分“十一五”时期人才工作的机遇与挑战第三部分“十一五”时期人才工作的战略思想、指导原则与发展目标一、战略思想二、指导原则三、发展目标(一)未来远景目标(二)“十一五”时期主要预期目标(三)各领域目标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一、深化用人制度改革,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二、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实施“三高一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建设工程三、优化人才布局与结构,促进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发展四、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强化市场配置功能五、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六、加强智力引进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七、加强人才法制建设,搞好信息化建设和科研工作八、实施奥运人才保证工程,培养造就大批奥运人才前言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加强人才资源开发与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的,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推进技术发展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改革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京教人[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意见(京教人〔2008〕17号)市属各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是新时期首都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方针,是北京市教育大会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
自2005年实施“人才强教计划”以来,吸引了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培养了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建设了一批学术创新团队,在高等学校人才引进、选拔、培养、培训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研能力、教学水平明显提高,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深化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特色专业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决定在“人才强教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
现就实施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提出如下意见:一、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
根据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巩固成果,深化改革,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以学科建设为基础,以团队建设为核心,以高水平人才培养为重点,引进培养一批国际和国内知名的学术大师、教学名师、管理专家,为首都教育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加强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既要考虑教师队伍的整体发展,又要加大对杰出人才、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资助和培养力度;既要重视人才的个体发展,又要重视人才团队的建设;既要重视科学研究、鼓励科技创新,又要重视教书育人;既要重视教师教学科研能力的提高,也要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京人发[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103号2005年12月16日)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技工学校调整的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技工学校调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京劳社培发[2000]14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技工学校调整的意见(京劳社培发(2000)141号2000年8月3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技工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落实全国培训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的统一要求,根据我市技工学校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指导思想大力推进技工学校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精神,进行技工学校调整,确立技工学校在构建职业资格培训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技工学校为企业、为社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方向,引导技工学校从依靠单一学历教育为主的生存发展空间解放出来,转向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根本目的,以依靠全面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与教育来激发新的生机与活力,走上全新的发展道路。
依靠必要的行政手段、政策措施和市场机制,依托企业与行业,努力实现技工学校结构合理、特色突出、注重质量、提高层次、服务就业的格局。
二、调整目标(一)以北京市实施首都教育先导发展战略为契机,依托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逐步构建符合首都经济发展需要,紧密服务就业,与国家职业资格相沟通的职业培训体系。
(二)通过撤销、重组、改制、联建等方式改革技工学校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技工学校独立面向市场办学的能力,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拓展培训领域,按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的培训模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一体化课程改革试点工作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18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一体化课程改革试点工作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一体化课程改革试点工作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184号)各技工院校:为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内涵建设工作,总结推广一体化课程开发成果,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30号)和《关于做好扩大首批五个专业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前期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2]46号),现结合我市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实际,将进一步开展一体化课程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86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第二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验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2]8号),我市已有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北京市新媒体技师学院和北京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4所院校,在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汽车维修、数控加工(数控车工专业方向)、数控机床装配与维修、汽车钣金与涂装、楼宇自动控制设备安装与维护、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广告制作和普通职业素质课程9个专业,参与了人力社保部组织的一体化课程改革的两期试点工作,9个专业的教育教学水平显著提高,带动了学校教师团队建设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不断提升。
为进一步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将推荐首钢技师学院、北京一轻高级技术学校、北京市汽车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应用高级技工学校,参加全国首批五个专业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扩面工作;并将按照人社部要求,逐步增加试点院校、试点专业的数量。
北京工业大学校、院两级教学管理办法doc
北京工业大学校、院两级教学管理办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学校全方位改革措施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校、院两级教学管理,学校在教学管理工作上侧重决策的调控(目标管理),学院侧重组织和实施(过程管理)。
一、实施校、院两级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深化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2、有利于理顺关系,规范管理程序。
3、有利于强化学校宏观决策调控,提高决策水平。
4、有利于调动学院积极性,提高办学的自主性和管理水平。
5、有利于学校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二、校级教学管理工作(一)校级教学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学校是独立的办学法人,学校对全校教学工作予以决策,并实行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
作为决策中心的校级,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把握办学方向,明确奋斗目标,研究教学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学科建设,把学校办成一流的理、工、管、文相结合的北京市重点大学。
(二)校级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责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教学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全面负责,相关的校长助理协助工作,教务处主管教学日常工作。
有关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改革举措等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
学校成立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教务处是学校行使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为校领导决策提供基本素材和参考意见,具体负责全校教学研究、运行、管理和改革工作。
学校教学管理主要职责:1、组织全校教师、干部教育观念更新研讨工作。
2、制订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改革方案。
3、根据教育部教高字[1998]8号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精神,组织专业设置、调整和申报。
4、研究与制定学校教学工作政策,组织探讨人才培养模式,制订全校教学计划的总体框架和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高教局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工作请示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高教局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工作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08•【字号】京政办发[1990]54号•【施行日期】199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高教局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工作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0]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市高教局《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工作的请示》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0年9月8日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工作的请示市政府: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中等专业学校的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进一步搞好普通中专教育,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在市卫生学校等六所中专学校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拟在市属中专学校全面开展内部综合配套改革。
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实施综合配套改革的步骤和内容中专学校实施内部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各项准备,成熟一个试行一个,争取在1990年底前,在市属中专学校全面实施综合配套改革。
实施综合配套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实行校长负责制。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领导体制问题的通知》(教职〔1990〕2号)的要求,市属中专学校继续推行校长负责制。
凡拟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应由学校主管部门商市高教局确定。
2、实行教育目标责任制。
各学校要根据办学任务制定近、远期目标,在定岗、定职、定责的基础上,逐步订立以评估教育质量为主的考核标准和办法。
3、实行教师、干部聘任制。
各学校在不突破已定编制的前提下,依照“条件公开,平等公正,择优上岗,合理组合”的原则,对教师、干部实行聘任制。
对缓聘、不聘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予以安置。
对超编人员,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协助安置,并争取在三年内安排完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京政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市教委二〇〇七年五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精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原则(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为主的原则,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努力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相对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就近入学、逐步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
在全面停止审批新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基础上,分批、分步骤对现有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规范和完善,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学”的原则。
对拟转为公办的学校,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公办学校经费投入标准,及时、足额落实办学经费,稳定教师队伍,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对拟转为民办的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
二、工作内容(一)2006年启动了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规范完善工作,4所学校终止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其中2所已转为公办学校,另2所正在转为民办学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方工业大学章程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方工业大学章程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函[2016]5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方工业大学章程的通知(京教函〔2016〕58号)北方工业大学: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相关材料收悉。
经市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现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为正式文本。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2月14日北方工业大学章程序言北方工业大学前身是创办于1946年的国立北平高级工业职业学校。
后历经北京工业钢铁学校、北京冶金专科学校、石景山冶金学院、北京钢铁学校、北京冶金机电学院等发展阶段,1985年更名为北方工业大学;先后隶属于中央重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8年9月起以北京市管理为主。
北方工业大学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办学”的办学宗旨,遵循“育人为本,尊师爱生,学术优先,协调发展”的办学理念,形成了“因材施教,素质为先,全面发展”的育人特色。
北方工业大学以“敦品励学,才德并懋”为校训,以“严肃,严格,严谨”为校风,形成了以“专业精神,人文精神,进取精神”为主旨的学校精神。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努力建设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管理、履行职责、开展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北方工业大学,英文译名为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中文简称北方工大,英文缩写NC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