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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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药卫生体制一览
目录
一、德国概况 (1)
二、德国的政治体制 (1)
1.
2.
1.
2.
3.
1.
2.二级服务-住院服务 (13)
3.服务内容 (15)
4.患者就医流程 (16)
六、德国的医药卫生体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7)
一、德国概况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是东西方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地中海地区之间的中转站,可谓“欧洲的心脏”。

其面积357,000平方公里,共由16个联邦州组成,首都为柏林。

德国有居民8,200万,主要民族为日耳曼人,官方语言为德语。

其人口城市化程度相当高,全国90%以上的居民生活在2,000人以上的城镇里。

德国人口密度为220人/
卫生保健体系主要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税进行筹资。

依照传统,德国的门诊和医院严格分离,医院几乎不提供任何门诊服务。

门诊服务通常由私人诊所的医生(全科或专科)提供,其支付方式为按服务项目付费。

医院住院服务由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共同提供。

营利性医院的病床数仅总床数的很小一部分。

三、德国的卫生保障体系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1883年德国便通过了《国家疾病义务保险法》,随后又制定了工业事故保险、老年人和长期残疾保险和事业保险等,至今已经拥有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1.覆盖情况
目前德国88%的人口由法定的医疗保险所覆盖:其中74%是强制性参保者及其家属,14%
0.2%
2.社会医疗保险的内容
《社会法典全书》第三章规定了法定医疗保险的受益范围。

目前包括以下内容:疾病预防、筛查和治疗(门诊服务、牙科服务、药品、非内科医生服务、医疗器械、住院/医院服务、家庭护理服务和部分康复服务)和就诊的交通费用。

除此之外,因病不能工作的参保者在其病后的前6周雇主需向其支付100%的工资,而6周后疾病
基金组织则向其支付80%的工资,直至第78周。

《社会法典全书》对预防服务和筛查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如应筛查的疾病种类及筛查的间隔时间)。

联邦医生和疾病基金委员会在制定医疗、诊断和治疗项目的补贴目录方面有相当大的自由。

补贴目录覆盖的范围很广,从医生手术、家庭出诊、孕期保健、临终关怀、外科手术、实验室检查到影像检查,包括核磁共振检查(MRI)。

1.
自的11%,
(1
税收仅发挥很小的作用。

(2)社会法定医疗保险税: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税是卫生保健筹资的主要来源。

保险税根据收入按比例征收,且不是风险税率。

保险税税率只与收入有关(不是根据储蓄额和财富),收入超过封顶线—3375欧元(2002)的部分不再缴纳保险税。

保险税由雇主和雇员各缴费50%。

各保险基金组织可自由设定其费率,但其标准要
经政府批准(如为在各州运营的基金组织,由其所在的州政府批准;如为全国性基金组织,由联邦保险办公室批准)。

2002年,平均缴费率为工资收入的14%(其中,雇员支付封顶线下税前收入的7%,雇主支付7%)。

若雇员收入低于325欧元,只由雇主支付保险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0%)。

对于退休者或失业者,退休基金组织或失业基金组织将支付其保险费。

只有农民基金组织可享受税收补贴,以弥补老年农民缴费收入和实际支出间的差额。

(3
(4)
条款能得以履行。

另外,关于保单条款和保险费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得到一位独立董事的同意。

老年自愿健康保险参保者的财务储备金受到非常严格的监管。

由于在自愿健康保险下(与法定医疗保险相比),其保费将随年龄的增长而显着上升,因此,部分现有基金组织已建立财务储备金,这样使参保者的保费负担保持均衡。

自2000年始,
替代性健康保险费已增收10%的附加费,以对参保者在年满65岁后的保费进行补贴。

2.筹资机构
(1)由于税收在卫生总费用中所占的比重很低,因此不予讨论。

(2)由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税由基金组织直接征收,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直接缴纳双方的保险税(即雇员的保险税自动从其工资中扣除)。

20007类:17,包括7
(BKK);
组织;1
/或工作
因为(不
年后蓝
年代初,约50%的人可拥有部分选择权。

《卫生保健结构法》规定,自1996年起,每个参保者都可自由选择疾病基金组织,每年他们可在3个月告知期后(从1996年9月30日到1997年1月1日)参加其他疾病基金组织。

所有的综合性地区基金组织和替代性基金组织都可合法地向所有人开放,但必须与申请者签订合同。

公司基金组织和行业协会基金组织可不向所
有人开放,但若其选择开放,他们也必须与申请者签订合同。

只有农民基金组织、矿工基金组织和海员基金组织的参保者仍是指定的。

为确保所有的竞争性疾病基金组织在平等条件下运营,政府开始实施一项补贴计划,以平衡各基金组织的保费收入(由于基金组织成员的平均收入)和支出(由于年龄和性别)间的差额。

风险结构补贴计划要求所有疾病基金组织根据其保费收
(352
72.8%
分别占
额3.6%
3.
对于法定医疗保险,疾病基金组织是卫生保健服务的购买者。

传统上,疾病基金组织通常以团体甚至联合的形式与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

直到最近,在基金组织间引入竞争后,才开始进行选择性购买服务。

在一般的情况下,疾病基金组织成员接受所有的服务均由法定医疗保险覆盖,即疾病基金组织同时也是服务的支付者。

法定医疗保险的自愿参保者可选择费用补偿方式。

(1)门诊服务
对于为法定医疗保险体系工作并在诊所提供门诊服务的医生,其支付方式分两步。

首先,疾病基金组织以总额预付的形式向医生协会进行支付。

这个预算通常是按其成员或参保者的人头费计算。

这个人头费—在某一州内的替代性基金组织和其它基金组织间或不同州间会有所不同—覆盖为法定医疗保险体系工作的所有医生的
--评
但医生通常收取较高的费用—约是其1.7或2.3倍(这是政府和大多数私人健康保险对技术和人员服务进行偿付的最高水平)或者更高。

对私人健康保险参保者来说,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偿付方式导致了费用上涨,1989-1999年间,其费用平均比法定健康保险参保者的费用高40%—而牙科服务费用、药费和门诊服务费用则翻了一番。

(2)住院服务
医院有两个主要资金来源:来自州政府的投资和来自疾病基金组织(加上患者)的运营费用(包括人员)。

医院必须列入州政府制定的医院规划,才可享受州政府的投资。

运营费用以总额预算的形式进行支付。

预算由疾病基金组织与医院谈判后确定。

预算规定了服务数量(对按病例付费的病例数、按项目付费的病例数以及按日付费
50%,其
2000年
的合同。

(3
德国的药品领域已实施费用分摊制。

2002年,每包药(即,不是每个处方)的共付率为4-5欧元(根据药量的多少)。

此外,患者还需个人承担药品实际价格和参考价格间的差额部分,但大多数药品公司都按照参考价格定价。

此外,个人还需支付以下费用:
前14天的住院或康复服务费用(9欧元/天)
急救运输(13欧元/次)
非内科医生服务(15%)
假发或假牙(根据牙科检查次数支付35~50%)。

在门诊服务和预防性牙科服务领域,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费用。

患者费用分摊机制受到一系列政策的影响,如:。

如两个
的1%,那么在余下的患病期间内,其可不再支付共付费用。

这一条款只针对个人。

五、德国的卫生服务体系
《社会法典全书》是规定享受社会保障计划的成员各项权利的基本法。

联邦、州和地方的社会法庭全面负责社会保险事务,对个人和社会保险机构,或社会保险机构间的争议进行裁决。

疾病基金组织、服务提供者(协会)、联合决策委员会做出
的决定和政府有关法规都可在社会法庭上受到质疑。

《社会法典全书》规定,仅在德国境内才可享受卫生保健服务,除欧共体第1408/71号指令规定的情形外(该指令规定,移民工人及其家属可在其工作的国家获得卫生保健服务)。

疾病基金组织正在争取与国外的提供者签订合同,以使其参保者可从这些机构获得服务。

1.
人员依次为内科医生(16名/10万人)、妇科医生(9名/10万人)、儿科医生(6名/10万人)、眼科医生(5名/10万人),整形外科医生、神经科医生(均为4名/10万人),耳鼻喉科医生、外科医生、皮肤科医生(均为3名/10万人),泌尿科医生和放射科医生(均为2名/10万人)。

所有医生都可向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保险的患者提供服务,另外少数医生(<3%)只向参加私人保险的患者提供服务。

德国没有守门人系统,患者可自主选择就诊医生。

《社会法典全书》规定,疾病基金组织成员应选择一位家庭医生,且3个月内不能更换(偿付期限)。

由于没有任何机制来控制或增强这种自由选择的守门人系统,患者通常直接到专科医生诊所就医。

家庭医生(47名/10万人)包括全科医生和非专科医生。

普通内科医生和儿科医生可注册为家庭医生或专科医生(适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尽管联邦政府努力改善家庭医生在门诊服务提供方面的状况,但在过去的几十年,在诊所执业的专科医生
例已降至
2
来源:根据联邦统计办公室数据自行计算
在德国,“二级服务”是指住院服务。

如上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医院主要产权结构和服务利用数据)可看出,在德国的东部和西部地区呈现出一个快速趋同
的趋势。

在东部,由于很多机构的硬件条件很差,关闭的床位数高于平均值,而与此同时,西部医院规模缩小的过程与欧盟的平均水平相同,即这个数字保持在比欧盟平均水平高50%。

除在紧急情况(救护车服务)下,患者需由门诊医生(全科或专科医生)转诊到医院。

法律要求所有医院随时要接收急诊患者(这一定义范围较宽,即包括那些
患者可
(除
10%,即为
提供、获得和经济可持续性的公平性的法规约束。

在德国,绝大多数的私人营利性医院都与购买者签订了合同,因此,私有化对服务可及性、筹资和利用的影响很小。

对参保的患者来说,医院的性质并不重要,通常甚至都不知道。

关于患者对卫生服务体系的看法的数据很少。

根据最近对5个国家的调查结果,德国患者满意度仅低于瑞士。

提到最多的问题是“连贯性和转诊”,这与不同部门的
严重分割有关。

3.服务内容
(1)诊断服务:所有诊断服务都由门诊部门提供。

1997年废除了跨部门联合使用某种高技术设备的计划,即目前没有任何规定对其进行监管。

联合使用计划通常应用于放射技术人员和实验室专业人员。

(2
值25
房”
(3 2.32张
(4)卫生保
民的社会保险。

和法定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其采用1.7%的统一费率(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

长期护理保险由疾病基金组织和私人健康保险公司共同管理。

门诊部门的专业人员服务以服务项目付费的形式进行支付,而机构服务是按日付费的形式进行支付。

价格由护理基金组织和提供者协会在各州的水平上进行谈判。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长期护理基金组织负责向患者提供门诊专业人员服务,但各州仍负责向患
者提供机构服务。

“双重筹资”原则意味着,在护理服务领域,州政府必须承担机构和部分门诊提供者的投资费用。

州政府还负责制定计划,但法律又不允许其限制门诊提供者数量以增强竞争。

4.患者就医流程
患者就诊历程可从任何地方的门诊部门开始,可在全科医生或专科医生诊所。

个小时后
院后,。

近年来,德国已经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包括实行限定药价;差额部分由病人自负;定期抽查处方情况;实行新的财务激励办法;对不注意介于医疗费用的将接触保险合同等。

(于2008年8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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